法院:员工盗窃源代码侵犯公司技术秘密,赔偿金额可参考双方《保密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额最高法院二审认为:……。其次,关于本案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由于x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x某因侵权所获利益,故根据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而且,本院认为,对于权利人与侵权人在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中就侵权责任的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协商约定,属于双方就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达成的事前约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侵害技术秘密赔偿数额时,可以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具体而言,本院在确定崔某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重点考量了下列因素:(1)涉案技术秘密的开发情况。涉案技术信息是xx针对x行业的特定要求而开发的特定计算机程序,xx为开发涉案技术信息,专门组建开发团队,并在短短4个月就投入开发成本x万元。但目前涉案技术秘密仍处于开发过程中,并未投入使用。(2)侵权人的侵权情节。x某作为xx项目的负责人,在入职和离职时,均与xx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约定x某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离职时不得私自带走任职期间完成的文案和模板等内容,需要带走的文件均须向xx备案并经xx同意。但是x某无视公司的保密要求和保密协议约定,仍然实施了盗窃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但在案证据证明x某目前仅有盗窃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并无实施其他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3)权利人与侵权人关于违反保密协议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约定。xx与x某在《保密协议书》中约定,公司数据库、系统源代码及内含资料等文件资料属于公司的绝密级秘密,并约定xx每月向x某支付保密工资作为其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补偿金。该协议还约定,若x某违反以上协议,侵犯xx绝密秘密的,应当向xx赔偿50至100万元。本案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xx与x某的约定属于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达成的事前约定,且x某根据这一约定在工作期间每月可以获得相应的保密工资,故在x某违反相关约定时,可以将双方约定的侵权赔偿数额作为确定本案侵权损害赔偿的重要参考因素。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酌情改判x某赔偿xx经济损失25万元。关于合理开支,xx为制止被诉侵权行为支付了1.5万元律师费,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如您有软件著作权、源代码技术秘密相关法律问题,请添加,进行沟通。前10名还可以免费获得《软件源代码常见法律风险自查清单》电子版一份,数量有限,先到先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