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 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部署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期货和衍生品法》将衍生品交易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交易报告库等衍生品交易基础制度。
《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稳慎有序发展期货和衍生品市场,要求完善对衍生品等重点业务的监管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47 号)强调,完善资本市场领域衍生品监管规则,统一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尺度和强度。
制定本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推进《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落地实施的要求。
二、起草内容
《办法》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衍生品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调整范围,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经营机构组织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银行间市场及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组织的柜台衍生品市场不适用本办法;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作为交易者参与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经营机构组织开展的衍生品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二是明确衍生品市场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定位,鼓励利用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支持开发满足中长期资金风险管理需求的衍生品,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
三是明确参与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规减持、《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利益输送以及通过衍生品交易违规持有证券、基金份额、期权权益等。
四是规范衍生品交易及其结算。明确衍生品合约开发的规则及程序,明确衍生品合约的宣传推介规范、基本交易规则,明确履约保障制度,要求衍生品交易应当按照规定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履约保障,并明确保证金管理要求。
限制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减持限售主体等开展以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五是加强交易者保护,明确交易者适当性标准,规定交易者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准,衍生品行业协会和衍生品交易场所可以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基础上设定差异化的交易者标准,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可以按照规定豁免部分或者全部标准。对衍生品交易提出账户实名制要求。
六是加强衍生品经营机构监管,明确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规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申请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符合最近6 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人民币5 亿元等行政许可条件,同时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调整净资本最低限额,为根据监管需要对相关机构提出更高要求预留空间。
七是加强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管,对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提出规范要求,建立数据共享和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八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三、实施安排
《办法》将自2026 年11 月16 日起施行。
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各相关主体开展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到期了结;衍生品交易业务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安排,中国证监会将另行予以明确。
四、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合并同类意见后,共收到36 条意见。总体来看,各方对《办法》较为支持认可,认为有利于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经认真研究,我们采纳了公众反馈的合理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许可条件、明确过渡期安排、完善业务隔离要求等。
关于主协议备案,如果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协议(NAFMII主协议)已向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备案,可以不再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此外,对于有关操作性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自律组织等单位将研究完善相关配套规则,保障本办法有效实施。
内容来源: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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