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在回答记者问时表示,针对数字经济新业态,研究制定涉人工智能、数据产权司法保护的规范性文件。
完善数据权属、数据交易、AI生成物等方面的裁判规则,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助力完善数据要素基础制度体系,促进开放共享安全的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一、发布会说了什么:数据产权司法保护的三个重点方向
发布会上围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从三个方面作了系统介绍。科技创新是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人民法院要始终以依法保护、严格保护、高效保护为鲜明导向,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创新司法保护体系,为新质生产力蓬勃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在具体部署上,发布会传递了三个层面的信号。

第一,严惩恶意侵权,用好司法制度工具。
刘贵祥表示,要聚焦关键前沿科技,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严惩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增强刑罚威慑力。
依法用足用好证据保全、行为保全、责令停止侵害以及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工具,确保权利依法得到有效救济,让恶意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同时精准划定权利边界,依法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以及滥用诉权行为,维护好创新秩序。
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已发挥明显震慑作用。
2025年,全国法院对故意且情节严重的505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达18亿元。
第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数据领域的裁判规则。
这是发布会上最受行业关注的内容。
刘贵祥明确表示,要聚焦新兴产业领域,针对数字经济新业态,研究制定涉人工智能、数据产权司法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完善数据权属、数据交易、AI生成物等方面的裁判规则,助力完善数据要素基础制度体系,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规范性文件将涉AI案件和数据产权案件统一纳入制度框架,意味着数据纠纷在“一事一议”的个案裁判之外,正在走向系统性的规则供给。
第三,聚焦科技成果转化,为创新提供全链条司法保障。
刘贵祥还提出,要聚焦科技成果转化,高效审理技术合同、专利许可转让、投融资并购等纠纷,依法保护守约、追责违约,促进创新要素顺畅流通与高效配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将不断健全创新司法保护体系,健全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建强全国技术调查人才库(目前已入库技术专家达1327人,主要技术领域全覆盖),统一裁判标准,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业性与公信力,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衔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综合治理。
二、数据纠纷在加速增长:为何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
最高法之所以将涉AI和数据产权案件纳入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一个直接原因是这类纠纷正在快速增长。
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涉数据权属和交易等纠纷案件908件,同比增长25.6%。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起草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
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涉及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3971件。
2021年至2025年五年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250万余件,较前一个五年增长64.44%。

涉高科技、前沿科技领域纠纷案件持续增加,新能源、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新兴领域迅猛发展,因技术迭代快、专业程度高、规则待完善等特点,涉及的权利边界认定、技术事实查明等问题愈加复杂。
案件数量增长的背后,有两个长期存在但尚未解决的深层原因:
一是法律供给相对不足。《民法典》仅在第一百二十七条作出原则性指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主要侧重安全合规,数据权益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尚未形成系统框架,审判实践中经常面临“规则缺位”的困境。
二是数据权益的复杂性对司法统一性提出了挑战。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数据产品使用者等多重主体之间可能存在权利交叉,不同法院在裁判标准上曾有差异,这在客观上影响了市场主体对数据权益边界的预期。
三、一批数据权益指导性案例已为规则制定打了“前站”
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首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共6件,涵盖不正当竞争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等涉数据权益案件多发案由类型,涉及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案例262号明确了网络平台数据集合的经营性利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某文化传媒公司未经许可,通过技术或人工手段抓取某短视频App的5万余条视频、1万余个用户信息及127条评论,通过所属App对外提供。

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对案涉数据集合的形成和积累实质性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使其产生独立于单一短视频的经济价值,经营性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认定某文化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是: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相关数据,足以实质性替代网络平台产品或者服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264号从正面阐述了数据处理者对数据产品的合法权益边界。
某钢铁公司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子公司删除其网站上关于该公司的价格数据。但法院查明,某电子公司系依法采集企业数据,经符合行业标准的编制方法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并合理利用,未对企业权益造成损害。

最终判决认定相关企业要求数据处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法不予支持。
该案例形成了平衡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权益的裁判思路。
案例263号则着眼于用户数据跨平台转移的正当边界。网络招聘平台用户通过“关联外网账号”功能,将自己在另一平台获取的简历数据转移到第三方网站进行集中管理,该行为获得了用户授权,且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法院认定此种经过用户授权的数据转移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为数据如何“跟着用户走”提供了清晰的司法导向——尊重用户授权、不损害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的数据转移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是“参照适用”,统一裁判尺度。而下一步的规范性文件,则将提供一个更系统、覆盖更全面的规则框架。
最高人民法院将不断健全创新司法保护体系,健全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建强全国技术调查人才库,统一裁判标准,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业性与公信力。
四、数据产权裁判规则需要回答的三个核心问题
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正在制定中的规范性文件需要重点回应以下三个层面的制度性问题。

第一,数据产权“三权分置”如何在司法层面落地。 “数据二十条”提出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三项权利的边界、层次和相互关系还需要通过规范化的裁判规则来进一步明确。
第二,数据交易合同纠纷的裁判标准。 随着数据交易市场规模的扩大,数据产品购销合同、数据服务协议、数据授权许可等新型合同纠纷频发。
数据产品的交付标准是什么?
质量不合格如何认定?
数据服务合同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如何约定?
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合同法的基本框架下,结合数据要素的特有属性作出制度安排。刘贵祥在发布会上特别强调了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数据权属、数据交易、AI生成物等方面裁判规则的工作方向。
第三,AI生成物的权利归属与侵权判定。 这一问题正从学术讨论走向司法实践。
五、延伸观察:数据产权司法保护的三个潜在张力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正处于草案起草和调研阶段,其中有些问题需要持续关注,值得在推进过程中密切关注。
张力和问题一:规则的前瞻性与技术迭代速度之间的差距。 人工智能技术仍在加速演进,从参数规模竞争走向多模态融合和Agent智能体落地,新的应用形态不断出现。
张力和问题二:数据产权保护与数据流通之间的平衡。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明确的权利保护,但过度保护也可能阻碍数据流通。
张力和问题三:司法政策与行政管理、地方立法之间的衔接。数据产权制度涉及国家数据局的数据产权登记管理、地方层面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和行政规章等多个维度。
5月27日发布会上,研究制定涉AI和数据产权司法保护规范性文件的表态,是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在“十五五”开局之年的又一个重要进展。
从发布会上释放的明确信号来看,数据权属、数据交易、AI生成物三个方向将被规范性文件统一覆盖。这对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建设,对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实际效能,对数据资产金融化的法律制度保障,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接下来值得关注的,是这个制度框架将如何回应数据产业快速发展带来的司法需求,如何在权利保护和数据流通之间找到平衡,以及最终将以怎样的文本形式落地。这些问题的答案,将影响未来很长一个时期数据要素市场的法治基础。
部分来源:最高人民法,国家数据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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