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工智能深度合成技术快速普及,AI换脸凭借操作简便、效果逼真的特点,广泛应用于短视频、商业推广、网络短剧等领域。技术创新为数字经济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催生了擅自换脸商用、冒用名人形象引流等乱象。不少商家以技术中立为借口,未经授权利用AI 换脸使用他人肖像牟利,严重侵害自然人肖像权等人格权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佟某诉陕西某食品公司肖像权纠纷案,是AI换脸侵权的典型判例。本文结合同类AI换脸短剧侵权案件的裁判逻辑,剖析此类纠纷的侵权认定、权利义务边界及法律责任,以求明晰AI 换脸的法律红线,避免在日常使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增加不必要的纷争。
一、典型案例简介
知名女演员佟某起诉陕西某食品公司在小红书官方账号,未经佟某本人任何授权,利用AI换脸深度合成技术制作带货视频。视频中擅自使用佟某肖像,还绑定店铺商品购买链接,刻意误导公众认为佟某为该品牌代言人或推荐人,认为侵犯了佟某肖像权。事实上,佟某与涉事公司、品牌及商品无任何商业合作,也从未授权对方使用自身肖像。
法院审理查明,佟某作为公众人物,肖像具备较高商业代言价值。涉案公司未尽审慎注意义务,直接将AI换脸合成的侵权视频用于商品销售和商业推广,主观过错明显,已构成肖像权侵权。最终法院判决该食品公司在小红书账号首页置顶致歉,赔偿佟某经济损失 10000 元、维权合理支出 2000 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无独有偶,多地法院审理的AI换脸短剧侵权案与之裁判逻辑高度一致。部分传媒公司为降低创作成本、博取流量,未经艺人授权用 AI换脸制作短剧,播出平台未履行审查义务,最终均被认定构成肖像权侵权,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凸显了司法机关对AI换脸侵权行为的统一规制态度。
二、案例分析
1、侵权核心认定:可识别性是判定关键
很多从业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 AI 生成形象未完全复刻本人容貌,就不构成肖像侵权。结合本案及同类判例可知,肖像权侵权认定核心是可识别性,而非面部细节完全一致。依据民法典规定,肖像是可被公众识别的自然人外部形象。佟某作为知名演员,公众辨识度高,被告通过AI换脸合成的形象,足以让普通网民精准识别到佟某本人,完全满足肖像权侵权的认定标准。
同时,此类侵权不以单纯营利目的为唯一要件。即便部分AI换脸行为短期未产生直接收益,只要未经许可伪造、公开他人肖像,就涉嫌侵权。本案中食品公司直接将换脸视频用于带货引流,商业牟利意图明确,侵权情节更为明确,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技术中立不能成为侵权免责理由
AI换脸技术本身属于中性科技工具,本身不具备违法属性,但技术使用者不能以技术中立为借口规避法律责任。本案中,涉事公司主动运用 AI 换脸技术篡改他人肖像,用于商业推广,属于主动滥用技术行为。
同类案件中,也有制作方抗辩角色形象系AI随机生成、属于偶然撞脸,但法院均不予采纳。原因在于,技术使用者需对AI生成内容的合法性负责,无法举证创作过程、不能证实 “偶然撞脸” 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这就明确划定了底线:技术无罪,但滥用技术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3、案例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分析
(1)权利主体: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
自然人依法享有肖像权,拥有肖像制作、使用、公开及许可他人使用的专属权利。公众人物的肖像附带商业价值,更受法律严格保护。佟某作为权利人,享有禁止他人以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擅自商用其肖像的权利,同时在权益受损时,有权要求侵权方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等费用。
(2)义务主体:商家与平台的合规义务
商业经营者使用AI换脸技术时,负有事前授权、审慎审核的法定义务,不得擅自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冒用他人肖像进行营销推广。本案中陕西某食品公司未取得授权直接商用,违反基本合规义务,是直接侵权主体。
延伸至网络短剧、短视频行业,内容制作方需核实AI生成形象的肖像授权;网络播出、分发平台对带有AI合成标识的内容,负有更高的审查义务,不能仅以取得著作权授权为由,忽视肖像权等人格权益审核,未尽审查义务导致侵权传播的,同样需承担侵权责任。

三、AI换脸涉及的侵权责任划分
一是直接侵权责任。擅自使用AI换脸制作、发布侵权内容的商家、制作公司,作为侵权行为实施者,需承担主要责任,包括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承担维权律师费等合理支出。
二是传播过错责任。网络平台未尽内容审查义务,放任AI换脸侵权内容传播,扩大侵权影响范围的,需承担相应次要责任。
三是举证责任分配。主张“AI 随机生成、偶然撞脸”的一方,需自行举证证明,无法举证则推定存在主观过错,承担侵权后果。
四、法律规定索引
本案裁判及同类AI换脸肖像权纠纷,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AI服务提供者需保护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生成式AI侵害肖像权、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保护法》则将人脸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未经单独同意不得擅自收集、使用,进一步筑牢AI换脸的法律约束防线。
五、结语
AI换脸技术的发展是数字时代的必然趋势,科技进步不应以牺牲个人人格权益为代价。佟某肖像权纠纷案及同类AI换脸判例,释放了清晰的司法信号:技术中立绝非侵权避风港,任何市场主体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使用人工智能技术。
对于企业和内容从业者而言,应树立智能向善理念,严守人格权益保护底线,使用AI换脸前务必取得肖像权人书面授权,履行内容审核义务;对于网络平台,需完善AI合成内容监管机制,及时排查、下架侵权换脸内容;对于普通民众,应增强肖像权保护意识,遭遇AI换脸侵权时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唯有坚持技术创新与法律规范并行、产业发展与权益保护并重,才能让AI深度合成技术回归服务社会的本质,推动数字经济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文作者丨马常成 律师 1560088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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