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眼下正值高校毕业季,学位论文是每个学生必须面对的任务。
不可否认,AI确实为论文写作提供了实实在在的便利,它可以用于整理文献、润色表达、拓展思路,有效提升学术创作效率。但“辅助”与“代写”之间,有一条不容模糊的界限。一旦滥用AI工具,它就不再是技术辅助,而是直接踩进了学术不端的禁区。
如何在享受技术红利的同时不触碰这条红线,是每个学生都需要注意的问题。

PART 01
案例引入
2025年10月,香港某大学一名博士生在国际学术期刊《当代中国人口与发展》发表了一篇题为《香港40年生育转变》的论文,通讯作者为该校社会科学学院副院长叶某某。论文发表后不久,有网友核查发现,该论文的61项引用文献中,多达24篇完全不存在。这些文献标注了真实的学术期刊名称和卷期页码,但查阅对应期数却无任何记录,部分虚构文献的作者署名甚至为通讯作者叶某某本人。经该校调查确认,这24篇“幽灵文献”系人工智能生成时编造。
同年12月,香港某大学公布处理结果:涉事论文撤稿,叶某某卸任社会科学学院副院长及研究事务相关职务,涉事博士生按大学既定纪律程序处理。同时该校表示,将加强全体研究人员在AI应用规范方面的强制性培训与考核。

PART 02
案例分析
香港某大学对本案的处理,性质上属于校内学术纪律处分,尽管这些措施停留在校内层面,但这并不意味着只对该校学生有警示意义。
本案的核心事实是,论文由AI生成了部分内容,其中夹杂24篇虚构文献,提交者与通讯作者均未核实便署名发表。香港某大学对此作出了撤稿、卸任行政职务等严肃处分,说明在学术规范层面,此类行为已被明确否定。同样的情形若发生在大陆高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三十七条已将“代写”和“伪造”列为学术不端行为,AI生成的虚假文献将同时触碰这两条红线。法律已为其规定了明确后果: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同一个行为,校规和法律均作出否定性评价,差别仅在于后果的表现形式不同。这一案例的警示意义正在于此:AI代写不是灰色地带,它已经被明确写进了法律,属于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

PART 03
相关法律法规与解读
那么,让我们进一步了解《学位法》和《著作权法》对此究竟是怎样规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第三十七条(节选)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解读:
相比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利用人工智能代写学位论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并可以撤销学位”,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虽未直接提及“人工智能”,但不应被解读为放宽相应要求,这只体现了《学位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等前沿问题进行规制的包容审慎态度,用AI代写论文当然属于“代写”的范畴,并不因此得到任何豁免,仍纳入第三十七条规制范围,体现国家对学术不诚信的零容忍。例如香港某大学案中,使用AI编造的24篇虚假文献这一行为对应第三十七条中的“伪造”;将AI生成的核心内容不加核实地提交,则落入“代写”的范畴。两者同属学术不端的情形,作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解读:
AI可能因训练数据的偏差或算法缺陷,生成与现有作品高度相似的内容。若用户直接将该内容纳入论文,即便用户没有故意抄袭的主观意图,仍可能被认定为侵犯他人著作权。这意味着,在学术论文中使用AI生成内容而未作标识,不仅可能构成学术不端,甚至涉及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例如香港某大学案中,AI虽未直接抄袭某一既有作品,但虚构文献的生成过程本身隐藏着侵权风险,其输出内容可能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若使用者不加核实便发表,等于将潜在的侵权后果一并承担。

PART 04
AI合规使用小提示
❌️AI用途负面清单
AI辅助学术有明确边界,若越界滥用、投机取巧,则可能触碰学术红线,甚至越过法律底线。
1.全程代写、照搬成稿——把AI当成“代笔枪手”
照搬AI给出的提纲,依赖AI生成全篇正文,属于典型违规代写行为,依据《学位法》第三十七条直接认定为学术不端。
2.AI虚构数据、伪造案例——把AI当成“造假工具”
直接使用AI编造的调研数据、实验结果、文献资料,嵌入论文支撑观点,违背科研求真务实原则,属于恶性学术造假。
3.拼接堆砌、隐匿溯源——把AI当成“素材仓库”
随意截取、批量拼接AI生成的段落内容,省略核实步骤,直接将AI碎片化内容整合伪装成个人原创成果,暗藏抄袭侵权隐患,违反著作权相关合规要求。
✅️AI用途正面清单
AI辅助学术有明确边界,若越界滥用、投机取巧,则可能触碰学术红线,甚至越过法律底线。
1.选题构思、提纲讨论——让AI成为“讨论伙伴”
在自己的研究兴趣和选题范围内,与AI进行头脑风暴,让AI从外部视角提出问题或挑战,独立思考审慎甄别结果辅助完善研究设计。
2.文献检索、格式整理——让AI成为“图书管理员”
使用AI进行文献检索、关键词推荐、参考文献格式规范化检查和自动排序。
3.语言润色、语法检查——让AI成为“高级编辑”
在独立完成本人论文初稿的前提下,分段使用AI检查语法错误、优化语句流畅度。将AI润色后的版本与本人原版逐句对比,对照其改变逻辑,合适的修改可以予以参考。

PART 05
结语
人工智能时代已悄然来临,科技为学术之路点亮了便捷灯火,也悄然设下诚信边界。AI可以成为学术路上的得力助手,却永远无法替代内心的思考、深耕与原创的温度。
《学位法》《著作权法》划出清晰底线,守护学术净土,不容代写、抄袭与隐形侵权触碰红线。学子应严守学术规范与法律底线,理性使用智能工具,坚守独立思辨本心,共同维护清朗公正的校园学术生态。
END
文字 | 容凯怡 刘翊然
排版 | 赵婉玉 梁俊明
初审 | 何朵儿
复审 | 章小杉
终审 | 范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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