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在讨论“AI 是否会取代律师”之前,我们面临的一个更现实的问题是:AI 已经在改变普通法领域诉讼,以及非诉讼律师的工作流程。
在传统普通法的诉讼中,法律从业者将大量时间消耗在材料审阅、文件归类、时间线整理、基础法律检索和证据开示之中。这类工作具有明显的重复性和模式化特征,也正是 AI 最容易产生效率优势的领域。例如,在大型商事争议、建设工程纠纷、金融产品争议或监管调查中,案件材料可能包含数千甚至数万份邮件、合同、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和内部审批文件。过去,这类工作高度依赖人工审查;而现在,AI和技术辅助审查工具可以先行完成初步分类、关键词识别、相关性排序和异常信息提示。
这意味着,AI 在中短期内最可能改变的,并不是法官如何借助人工智能辅助裁判,而是律师如何准备案件,如将AI接入证据开示、文件审阅、法律研究、专家材料筛查以及诉讼风险评估等环节。对律所而言,这种变化将直接影响工作流、收费模式和年轻律师培养方式。过去可以由初级律师大量计时完成的基础检索和文件审查工作,未来以小时收费的律所可能会越来越难以单独向客户解释其收费的合理性。[1]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律师的价值被削弱。恰恰相反,当AI介入之后,律师更需要把工作重心从“找材料”转向“审查材料”。例如,确认某份文件是否真正具有关联性,某个案例是否只是表面相似,某项证据是否足以支撑诉请,某个法律原则是否适用于当前事实等等,然而这些都不是简单的信息提取,而更多涉及专业上的判断。
就澳洲法院近期最集中处理的案件来看,最主要的问题集中于 AI 任意捏造案例、胡乱添加引用和提供不实的信息来源。
在2025年,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的 Mertz & Mertz (No 3)一案,即为一起典型的AI误用:上诉方法律团队所提交的上诉摘要(Summary of Argument)和引证目录(List of Authorities)中,包含多处由ChatGPT生成的虚假判例和不实引文。法院最终对涉案律师处以三万六千澳元的费用罚则(折合人民币约十七万余元),并将相关律师转介至专门的职业监管部门处理。[2]
在维州最高法院审理的Re Walker一案中,律师使用人工智能准备开庭陈词,误将AI生成的虚假案例引入自己的文稿之中。法院在判决结果部分特别指出,此种做法已违反当地法院发布的 AI 使用指引,并且如果该类情形发生在诸如遗产规划等特定敏感领域,将会触发法院基于固有管辖权进行处理,并依法对该名从业者予以纪律处分。[3]
同样,在新州审理的Valu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Multicultural Affairs (No 2)案中,律师向法院提供的若干案例无法被核实,其中还包括并不存在的行政上诉机构引述。该名律师承认,因自身健康问题未能对ChatGPT生成的材料进行及时核实。虑及其执业年限和身体状况,法院将此案转介至当地职业监管机构进一步评估,并要求该律师接受关于AI使用的再教育。[4]
这些案件共同表明,AI 风险并非仅仅发生在不熟悉该技术的人身上。相反,风险往往出现在律师随意将 AI 当作法律数据库或权威检索工具,或在时间压力下未能对输出内容逐项核查之时。AI 并不理解“权威判例(stare decisis)”的制度含义,也不会真正承担引用错误的后果。它生成的内容在语言上可能高度近似法律分析,但这种“像”本身,正是风险所在。
澳洲联邦法院在 2026 年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实践指引》中也采取了这一思路:明确要求AI使用必须符合既有法律义务和职业义务,不得损害司法行政和公众对法院体系的信任。[5]
从律师职业责任角度看,AI真正带来的变化,是让违规变得更隐蔽、更频繁,也更难被普通客户及时发现。
比方说,AI能够帮助修改招股说明书或撰写尽调报告,但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在IPO披露阶段,相关信息可能因输入第三方大语言模型平台而泄露,从而直接违反商业保密协议;在诉讼业务中,AI 对口供中的“润色”,比如对于证据语言、事实顺序、表达力度的改变,可能直接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真实性。
因此,律师对法院负有不得误导法院的义务,对客户负有谨慎、忠诚和保密义务,对案件材料负有核实和判断义务。无论一份错误材料是由人工助理整理、外部检索平台生成,还是由 AI 工具输出,最终提交法院的人仍然是律师。
新州最高法院颁发的23号律师从业指导规范对证据类文件采取了较严格的态度,尤其强调生成式 AI 不应被用于起草或改写证人陈述、宣誓书、品格证明和专家报告等内容,除非符合特定条件或获得法院许可。[6]
澳洲首席大法官 Stephen Gageler对 AI 的态度,代表了澳洲司法界更深一层的制度性考虑。他并非一味盲目反对 AI;相反,他承认 AI 可能有助于法院提高效率,特别是在追求“公平、迅速、便利”(just, quick and cheap)的民事司法体系中,技术确有现实价值。[7]
但他真正关心的问题并不止于效率。他提出的核心疑问是:如果 AI 可以越来越多地承担法律分析、材料整理、甚至结果预测,那么我们人类法官在司法制度中存在的意义是什么?法律中的“人性”究竟体现在哪里?司法裁判是否必须由一个具备专业训练、公共责任和价值判断能力的人来作出?
这些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司法不是简单地让律师去套用规则。很多案件并不是把事实输入、把法条套用,就能自动得出答案的。复杂案件中常常存在价值冲突、程序公平、证明程度、当事人处境、比例原则、公共政策和制度后果等多重因素。相似的,法官的工作是需要在不确定性中作出可解释、可负责、具有制度正当性的判断。
AI 可以预测一个诉求在历史数据中可能有多大胜率,但它未必理解为什么某个个案值得被区别对待;AI 可以整理过往判例的语言,但它不能真正承担“我为什么这样判断”的公共责任。
与澳洲法院主要从诉讼秩序、律师职业责任和法院文件真实性出发不同,中国法院目前处理 AI 相关争议的路径,更突出平台责任、人格权保护、著作权边界和社会风险治理。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 AI 文生图著作权案中,法院并未简单否定 AI 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而是重点考察使用者是否通过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筛选修改等行为体现了个性化表达。法院最终认可,在具备人类独创性投入的情况下,AI 生成图片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8] 这一思路体现出中国法院在 AIGC 作品属性问题上的相对开放态度。
在“奥特曼案”等涉及 AI 训练数据的争议中,中国法院和实务评论开始关注训练端使用作品是否可能构成合理使用。相关判决倾向认为,AI 训练阶段对作品的使用,在特定条件下并非以再现作品独创性表达为目的,而是用于提取规律、支持后续生成,因此对于大模型训练行为的侵权认定,宜采取相对包容的标准。[9]这显示出中国司法在版权保护和技术发展之间,正在尝试寻找平衡点。
但在 AI “幻觉”侵害人格权方面,中国法院的态度则更为严格。近期南京相关案件中,百度“AI 智能回答”将一名执业律师错误描述为“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并配以其着律师袍的照片。一审法院认定构成名誉侵权,二审维持原判。[10]该案的重要意义在于,平台不能简单以“AI 幻觉无法预见”作为免责理由。对于可预见、可防控、且足以损害他人社会评价的错误信息,平台仍需承担相应风控和审核责任。
同时,杭州互联网法院关于 AI 幻觉民事责任的案件又表明,中国法院并非一概采取严格责任。该案中,用户因 AI 回答错误并“承诺赔偿”而起诉平台,法院最终认为平台并不当然因 AI 幻觉承担责任,仍需结合过错、损害及因果关系进行判断。[11]
这说明,中国法院的基本方向并不是“AI 出错即赔偿”,而是在不同场景中区分风险性质:对于一般性知识错误,强调过错与实际损害;对于损害人格权、误导公众、侵害著作权或影响社会秩序的输出,则更强调平台治理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中澳两国法院在 AI 司法回应上存在不同重心。澳洲更关注 AI 进入诉讼后对法院秩序、律师职责和证据真实性的冲击;中国则更关注 AI 平台对公众信息环境、人格权益和内容治理的责任。但两者的底层逻辑具有相通之处:AI 不是法律真空,也不能成为责任主体逃避义务的理由。
AI合规作为律所内部风险管理的重要议题,同样值得我们讨论。
首先,律所应明确 AI 使用场景。法律检索、法规梳理、时间线整理、材料摘要、合同初稿、公开信息研究等,可以在适当范围内使用 AI;但涉及证据真实性、客户保密信息、未公开交易材料、专家独立意见、证人陈述和拟提交法院的法律依据时,应当设置更高的人工复核门槛。
其次,律师应建立“来源核查”的习惯。凡是 AI 输出的案例、法规、裁判观点、监管文件和统计数据,都应回到原始来源进行核实。对于诉讼文件而言,不能只确认“表达是否合理”,还必须确认“来源是否真实”“引文是否准确”“该来源是否真正支持当前主张”。
以及,律所管理层应建立 AI工作流,而不是仅靠个别律师自觉。包括:哪些 AI 工具可以使用,客户材料是否允许输入,输出是否保存记录,哪些文件必须由主管律师复核,何种情况下需要向法院或客户披露,以及一旦 AI 输出错误由谁承担内部责任。
从澳洲法院的经验看,AI 最容易引发风险的地方是它太像一个可靠的工作助手。它可以生成流畅的分析、完整的结构、看似专业的引文,但这些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准确、是否可提交、是否符合职业义务,仍然必须由律师判断。
从中国法院的经验看,AI 平台同样不能以技术复杂性、算法黑箱或“幻觉”作为当然免责理由。无论是作品生成、训练数据、人格权侵害还是信息错误,法院都在逐步将 AI 纳入既有法律责任体系之中。
当AI 时代的到来已不可逆转,对法律从业者的一大挑战,便是如何防止对 AI 的过度与不合理使用。在享受人工智能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我们必须坚守和维护这个古老行业赖以存续的根基 —以人的尊严、理性判断和思辨为核心的公平与正义。
参考资料
[1] Don Farrands KC,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itigation — future possibilities”, Judicial Commission of New South Wales, Handbook for Judicial Officers.
[2] Mertz & Mertz (No 3) [2025] FedCFamC1A 222. 该案涉及由 AI 辅助生成的 Summary of Argument 和 List of Authorities 中出现虚假及误导性判例引用,法院作出费用命令并转介职业监管机构。(websitedc.s3.amazonaws.com)
[3] Re Walker [2025] VSC 714. 该案中,律师使用 AI 准备部分开庭陈词,导致引用不存在或“幻觉式”案例,法院讨论了违反 AI 使用指引及法院固有纪律管辖权的问题。(websitedc.s3.amazonaws.com)
[4] Valu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Multicultural Affairs (No 2) [2025] FedCFamC2G 95. 该案涉及法律代表提交无法核实的案例及引文,并承认使用 AI 查找澳洲案例。(websitedc.s3.amazonaws.com)
[5] 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 Use of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actice Note (GPN-AI), issued 16 April 2026. 该指引承认 AI 对效率和司法可及性的潜在价值,同时强调使用者仍须遵守法律及职业义务。(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
[6] Supreme Court of New South Wales, Practice Note SC Gen 23 — Use of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 AI), issued 28 January 2025 and commencing 3 February 2025. 该指引对证据类文件、专家报告及法院文件中的 AI 使用设置了较严格要求。(Supreme Court of NSW)
[7] Stephen Gageler CJ, The State of the Australian Judicature in 2025. 相关演讲讨论了 AI 对司法体系、公信力和法律中人类判断角色的影响。(High Court of Australia)
[8] 北京互联网法院,李某某诉刘某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即“AI文生图著作权案”。法院认可,在体现人类独创性投入的情况下,AI生成图片可构成受保护作品。(China IP Law Update)
[9] 关于“奥特曼案”及 AI 训练数据合理使用问题,可参见相关实务评论对杭州中院案件的梳理。该案体现出法院对大模型训练端行为采取相对包容的认定倾向。(glo.com.cn)
[10] 南京律师李小亮诉百度 AI 智能回答名誉侵权案。媒体报道显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关于名誉侵权的认定。(m.thepaper.cn)
[11] 杭州互联网法院 AI 幻觉民事责任案。相关报道指出,法院并未认定 AI 开发者对所有幻觉错误当然承担责任,而是仍从过错、损害及因果关系角度进行分析。(gowlingwl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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