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白酒消费税新规填报说明如下:一、《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附表6)填报说明
1.区分销售对象
· 第一部分填报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的情况,第二部分填报销售给非关联销售单位(含自产自用)的情况,两部分合计反映本期应申报的全部白酒产品销售情况。
2.按最小销售单元填报
· 单瓶(坛、桶)装、单瓶礼盒装、多瓶套装、多瓶礼盒装、散装白酒等属于最小销售单元,可拆箱销售的成箱装白酒不属于最小销售单元。
3.填报当期全部销售
· 包括已开票及未开票的白酒产品。
4.规范填写产品信息
· 产品名称:格式为“白酒产品名称(自定义描述)”,末尾必须有且仅有一个“酒”字,括号内可填写产品特征、年份、香型等。
· 度数:单种度数填报具体数值,多种度数按“最高-最低”范围填报(如“53-38”)。
· 容量:单瓶(坛、桶)装或单瓶礼盒装填报包装内净含量,多瓶套装或多瓶礼盒装填报总净含量,散装白酒无需填写。
· 数量:单瓶(坛、桶)装或单瓶礼盒装填1,多瓶套装或多瓶礼盒装填包装内容器数量,散装白酒无需填写。
5.计税价格确定
·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按出厂价格与最低计税价格孰高者填报。
· 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 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出厂价格高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售价60%的,按出厂价格填报;低于60%的,按关联销售单位对外售价60%填报。
· 销售给非关联销售单位:按出厂价格填报。二、《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附表7)填报说明
1.填报范围
· 由存在关联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填报,首次填报需手工录入当期所有关联销售单位信息,包括间接持股的销售公司。
2.信息内容
· 填写关联销售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所在地区(至省、市、区)、成为关联关系的时间(格式为“xxxx年xx月”)。
3.更新要求
· 信息发生变化时,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调整;不再存在关联关系时,在“有效标志”栏填“否”,关联销售单位已税务注销则填“注销”。注意事项
· 按月申报的企业自2026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填报,按季申报的企业自2026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填报。
· 填报时需确保信息准确、完整,避免因填报错误导致计税价格核定偏差或补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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