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6年6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周某诉某金融互联网企业劳动争议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企业以“AI具备校对能力、可降低人力成本”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26万余元。这是目前浙江省内罕见的公开涉AI劳动争议判例。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以AI的成本优势为理由,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不满足‘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定条件。” 本文结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适用边界,为AI时代企业用工合规提供深度拆解与实务指引。

一、案情回溯:从“大模型质检主管”到“被AI优化”
当事人与岗位
项目 | 内容 |
当事人 | 周某(35岁,工龄11年) |
原岗位 | 某金融互联网企业AI大模型质检主管,负责对AI与用户交互生成的答案进行把关 |
原薪资 | 月薪2.5万元 |
工作内容 | 结合金融知识与AI理解进行项目管理,非单纯重复性劳动 |
时间线
时间 | 事件 |
2024年11月19日 | 公司通知调岗至普通运营岗位,月薪降至1.5万元,周某拒绝接受 |
2025年1月23日 | 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书面理由为“宏观经济回落,项目组织结构调整” |
仲裁/一审/二审 | 直至庭审,公司才披露真实理由——“AI技术升级,大模型已具备校对能力,不再需要人工质检主管” |
判决结果
劳动仲裁、一审(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杭州中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N标准)共计26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AI冲击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核心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第(三)项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I技术迭代、AI替岗是否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法院的认定逻辑:四重审查维度
审查维度 | 法院观点 | 法条依据 |
“AI成本优势”≠“无法履行” | 企业仅以AI能降低成本为由解除合同,不满足“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定条件 |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
岗位是否实质灭失 | 周某的部门未被裁撤,其他员工仍在从事同类工作;且质检主管需结合金融知识与AI理解进行项目管理,非单纯重复性劳动 | 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 |
调岗的合理性 | 从2.5万降至1.5万的调岗不具备“善意协商”基础,实质是逼迫离职 | 《劳动合同法》第35条(变更合同需协商一致) |
企业主观意图 | 企业营收增长17.47%,却称“宏观经济回落”;引入AI后服务器成本上升,意在转嫁经营风险 | 诚实信用原则 |
⚖️ 律师解读:司法创新规则的确立
法院实质上严格限缩了“客观情况”的解释范围。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客观情况”通常指:
✅ 企业迁移
✅ 被兼并
✅ 企业资产转移
✅ 停产、转产等物理性/结构性灭失
单纯的“技术迭代导致人工变贵”被认定为企业自主经营决策,不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
杭州中院指出:“企业引入AI技术是为适应市场竞争而主动实施的技术革新,虽然此举可能带来岗位结构的调整,但并不必然等同于出现了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之情形。”
三、全国同类判例的横向对比
案件 | 时间 | 基本事实 | 裁判结果 |
广州某科技公司案 | 2024年1月 | 平面设计师岗位被AI取代,公司拟调岗为全案设计师,协商未果后单方解约 | 法院认定:使用AI是公司自主经营范围内的调整,不属于“客观情况”范畴 |
北京某科技公司案 | 2025年12月 | 数据采集员刘某的岗位被AI自动化采集替代,公司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为由解约 | 仲裁委认定:企业主动引入AI技术属于自主经营决策,不属于法定“客观情况”,裁决违法解除 |
杭州本案(周某案) | 2026年6月 | AI大模型质检主管被AI替岗,公司以“成本优势”为由解约 | 二审维持原判,认定违法解除,赔偿26万余元 |
近年来,北京、广州等地也出现了类似的“AI替岗”纠纷,司法态度高度一致:
��司法共识
“AI替代岗位 ≠ 合法解雇”
多地法院或仲裁机构传递出明确信号:企业不能将正常的技术更新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以岗位被AI替代为由随意解雇员工违法。
四、对AI企业的合规警示:三大红线
结合本案及北京、广州同类判例(2024-2026),我们提炼出AI企业裁员的三大合规红线:
��红线一:混淆“AI辅助”与“AI替代”
错误做法 | 正确做法 | 合规建议 |
“AI能干了,所以人没用了” | 必须证明岗位职能完全消失(如整个部门撤销、业务流程彻底重构),而非仅证明AI能分担部分工作 | 建立《岗位职能变更评估报告》,区分“AI辅助提升效率(需保留核心岗)”与“AI完全接管(岗位于是撤销)” |
风险提示:如果AI只是辅助工具,岗位并未实质性消灭,企业以此为由裁员将面临支付2N赔偿金的风险。
��红线二:以“降薪调岗”变相逼退
错误做法 | 正确做法 | 合规建议 |
大幅降薪(2.5万→1.5万)或调至边缘岗位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经济性裁员)或第40条,进行善意协商;若确需调岗,薪资应与原岗位职级匹配 | 若因AI引入需调整架构,优先考虑内部转岗培训(如将质检主管转为AI训练师/伦理审查员),而非直接降薪 |
杭州中院强调:企业可优先考虑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使其适应更高一级、更加需要人工干预的岗位工作,从而实现解放劳动力、提升工作效率的双赢结果。
��红线三:裁员理由前后不一
错误做法 | 正确做法 | 合规建议 |
书面通知写“宏观不好”,庭审时说“AI太强” | 解除通知书、仲裁、庭审的理由必须保持一致 | 裁员前聘请第三方律师出具《AI用工合规法律意见书》,固定“客观情况变化”的证据链 |
实务教训:本案中,公司书面理由是“宏观经济回落,项目组织结构调整”,庭审中却改口称“AI技术升级”,这种前后不一致直接被法院认定为缺乏诚信,成为认定违法解除的重要考量因素。
五、给顾问单位的实操清单(SOP)
如果您的客户(AI企业)正计划因技术升级调整人员,请务必执行以下步骤:
✅ 步骤1:界定替代性质
情形 | 法律后果 | 行动建议 |
AI仅辅助 | ❌ 不得裁员,应优化绩效考核 | 保留AI辅助的岗位职责说明,固定“辅助”证据 |
AI完全替代 | ⚠️ 需合规操作 | 出具《关于XX部门/岗位撤销的董事会决议》,证明物理性灭失 |
✅ 步骤2:履行协商义务
1.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调岗/降薪需员工签字同意)
2.提供合理的转岗方案——新岗位薪资应与原岗位职级匹配
3.协商不成,方可启动解除程序
注意:《劳动合同法》第40条要求“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协商是法定前置程序,不得跳过。
✅ 步骤3:固定财务证据
主张理由 | 所需证据 | 特别警示 |
经营困难 | 审计报告、亏损报表 | 营收增长时慎用此理由(本案中企业营收增长17.47%却被称“宏观回落”,直接遭到否定) |
技术升级 | AI上线后的成本收益分析,证明人力成本已非必要 | 需区分“AI辅助”与“AI完全替代” |
✅ 步骤4:合规支付补偿
解除类型 | 补偿标准 | 计算公式 |
合法裁员 | N+1 | 工作年限×月均工资+1个月代通知金 |
违法解除 | 2N | 工作年限×月均工资×2 |
若属违法解除:需预估赔偿金并计提坏账准备。本案中,周某工作11年,月薪2.5万,2N赔偿金约为26万余元(11×2.5万×2≈55万?实际为26万余元,说明工作年限计算或有其他因素)。
六、AI用工合规的深层思考
技术变革不能成为违法解雇的“挡箭牌”
北京仲裁委在同类案件中强调:“企业主动引入新技术、进行业务升级,是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属于可预见、可控制的商业决策范畴。将技术革新带来的内部岗位调整风险单方面转嫁给劳动者,混淆了企业正常经营风险与法定客观情况的界限,本质上是一种规避责任的托辞。”
“人机协作”才是合规路径
杭州中院在判决书中为AI时代的用工指明了方向:
“如确因AI技术变革而需进行业务调整,企业可优先考虑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使其适应更高一级、更加需要人工干预的岗位工作,从而实现解放劳动力、提升工作效率的双赢结果。”
具体而言,企业可以:
1.内部转岗培训:将受AI冲击的员工培训为AI训练师、算法合规审计师、提示词工程师等新岗位
2.人机耦合模式:利用AI处理标准化、重复性的基础任务,将人类员工释放出来聚焦于高价值的战略决策、情感沟通与复杂问题处理
3.技能跃迁而非失业兜底: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赋能”,帮助劳动者实现技能提升
全球视野:900万岗位被替代,1100万新岗位被创造
世界经济论坛《2025年未来就业报告》指出:
“从2025年到2030年,人工智能和信息处理技术的趋势将导致约900万个工作岗位被替代,但同时也将创造约1100万个新工作岗位。”
国际劳工组织2025年研究也表明:
“全球四分之一的工作岗位可能受到生成式人工智能影响,但更可能的结果是岗位内容和技能结构的转型,而非大规模的完全替代。”
七、结语:技术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杭州中院在判决书中写道: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本应用于解放劳动、促进就业、福祉民生……在人工智能时代,我们仍有必要重申劳动法规的基本原则。”

作为AI领域的法律从业者,我们既要拥抱技术变革,也要守护法律底线。AI可以优化代码、生成文案,但在“解除劳动合同”这件事上,算法没有决策权,只有人类法官才有。
帮助企业合规地“拥抱AI”,同时避免成为“被优化的代价”,是我们在这个时代最重要的使命。
参考文献与适用法律法规
序号 | 法规/文件 | 核心条款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35条、第40条、第41条、第46条、第47条、第87条 |
2 | 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 第26条 |
3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浙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 | 周某诉某金融互联网企业案 |
4 | 北京市2025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 AI替代岗位引发的劳动纠纷 |
5 | 广州互联网法院 (2024)粤019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 | 平面设计师AI替岗案 |
业务拓展话术(供参考)
对AI初创公司
“你们刚融完资,千万别倒在劳动法上。杭州那个案子,就是因为没分清‘AI辅助’和‘AI替代’,白白赔了26万。”
对传统企业
“你们想用AI降本增效,一定要先做《AI用工合规体检》,不然省下来的工资还不够赔赔偿金。”
对人力部门
“AI来了不等于员工该走了——北京仲裁委明确说了‘AI替代岗位≠合法解雇’。设计合规的转岗培训方案,既保效率又保合规。”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