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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法第七条解读(四):公众号、APP仿名,2025年终于有了具体条款
你的公众号被别人起了个几乎一样的名字,粉丝跑错了,流量也跑了。或者有人做了一个跟你APP一模一样的图标,名字只差一个字,用户下载错了,钱也付了。
2025年之前,这类纠纷在法律层面没有具体条款可依,只能走反法第二条一般条款。2025年修订新增了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公众号、抖音号、APP名称和图标,终于有了直接保护的条款。
本篇解读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重点讲两个问题:数字场景"有一定影响"怎么认定,第三项和第二项(网名)的边界在哪。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一、演变:从三类传统网络标识到数字商业标识
2017年反法只列了三类: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那时候公众号、抖音号、APP仿名已经在发生,但条文没跟上——司法实践中只能走反法第二条一般条款,或者参照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2025年修订新增了三类: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应用程序图标。公众号、抖音号、小程序、APP名称和图标,从"只能走第二条"变成了"有具体条款可依"。
值得注意的是,新媒体账号名称在注册时受平台唯一性限制——"DeepSeek"被官方注册了,别人就不能再用一模一样的名字。仿冒者没法直接冒用原名,只能退而求其次用近似名称或附加词语,比如"DeepSeek本地部署工具"。
但第三项条文的表述是"擅自使用他人……新媒体账号名称",字面上更像是针对"相同名称"的情况,近似名称能不能管到,不明确。条文末尾的"等"字保持了开放性——近似标识可通过第三项的"等"字或第四项兜底条款寻求保护。
二、"有一定影响"在数字场景怎么认定
和字号、姓名一样,数字标识也适用2022年司法解释第四条的双要件——市场知名度+显著特征。核心标准不变,变的是举证方式:从传统经营数据转向平台数据。
1. 举证转向
传统标识靠销售数据、宣传范围、市场份额来证明知名度。数字标识的举证重点不同:
域名和网站名称,沿用传统知名度证据即可。新媒体账号名称,更侧重粉丝量、阅读量、互动数据、商业合作记录。APP名称和图标,更侧重下载量、日活月活、应用商店排名、媒体报道。
举证对象从"传统经营数据"转向"平台数据",但证明的逻辑不变——让法院相信这个标识在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能够区分来源。
2. 有没有门槛
目前没有量化门槛——多少粉丝才算"有一定影响"?多少下载量才够?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给出具体数字。
从案例看,"韦雪""毛毛姐"案中两个网名拥有数千万粉丝,法院直接认定(详见本合集上一篇)。但粉丝量不是唯一标准——可以提炼出两个判断维度:相关公众知悉程度(粉丝量、下载量等数据)+区分来源功能(标识能否指向特定经营主体)。
两个维度缺一不可:光有粉丝量但标识不能区分来源,不算"有一定影响";标识能区分来源但无人知悉,也不算。
3. DeepSeek仿冒案
前面提到的DeepSeek仿冒案,2025年由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办,是全国首例仿冒AI名称及图标案。2026年2月被市场监管总局作为人工智能领域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公布。
某科技公司在其网站推广名为"DeepSeek本地部署工具"的软件,多处使用DeepSeek字样及官方图标,还通过竞价排名获取竞争优势。执法机关依法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这个案子是行政执法案例,不是法院判决——它证明的是监管态度,不是司法裁判规则。DeepSeek作为AI领域头部产品,知名度无需多证——但如果是普通APP,就需要用下载量、用户数、应用商店排名等数据来证明"有一定影响"。
三、新媒体账号名称和网名的区分
第二项保护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第三项保护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两项的交叉点在"网名"和"新媒体账号名称"——
第二项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第三项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一个抖音号叫"多余和毛毛姐",到底是第二项的"网名"还是第三项的"新媒体账号名称"?
从举证路径看,第二项保护的是自然人的网络身份标识——识别"谁"(人)。第三项保护的是经营者在平台上开设的账号名称——识别"哪个经营主体"。同一个标识可能同时落入两项:"多余和毛毛姐"既是网红的个人网名,也是抖音上的账号名称。
区分的关键在举证路径不同。走第二项,要证明网名与自然人的对应关系。走第三项,要证明账号名称与经营活动的对应关系。前者侧重人格属性,后者侧重商业标识功能。
以"多余和毛毛姐"为例:走第二项,要证明这个网名与自然人余某的对应关系——公众看到"毛毛姐"想到的是余某这个人。走第三项,要证明这个账号名称与抖音上的经营活动的对应关系——公众看到"毛毛姐"的抖音号,知道这是某个经营主体在运营。两套举证路径不同,但保护效果殊途同归。
同一个标识可能同时落入两项,实务中建议同时主张,避免因分类争议影响保护。
第三项的"等"字保持了开放性。2024年《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七条已扩展列举了更多标识类型,包括应用软件、网店、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以及网络代称、网络符号、网络简称等。虽然暂行规定效力层级低于法律,但它为理解"等"字的覆盖范围提供了参考。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兜底条款也留了入口——前三项列举以外的"有一定影响"标识,只要能证明混淆,就能找到保护路径。
回顾第七条前三项:第一项保护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第二项保护名称和姓名,第三项保护域名、网站、新媒体账号、APP等数字标识。标识类型从实体到人身到数字,覆盖面越来越广,但认定逻辑一脉相承——"有一定影响"是门槛,混淆是核心。
下一篇进入第八条——商业贿赂。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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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伍峻民律师,自媒体"三言伍律"主理人,10年法院经历,10年律师行业经历,曾任某区法院副庭长和某中院副庭长。系首届湖南省知识产权专家顾问、长沙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
2018年荣获长沙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1年10月研发的法律服务产品《商业秘密全流程法律服务》,荣获"2021首届长沙律师法律服务产品大赛"三等奖。2022年7月被评为"2021年度长沙市优秀律师";2023年7月被评为"长沙仲裁委优秀仲裁员";2023年9月伍峻民律师入选"湖南省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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