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买过产品,没有去过景点,只需输入名称和几个特点,AI就能生成一篇语气自然、细节丰富的“亲测体验”。
如果AI工具还专门设置了某社交平台的“种草文案”“旅游攻略”“笔记标题”模块,这还是普通的文案辅助吗?
杭州中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一个很清楚的判断方向:法律要规制的不是AI写作本身,而是经营者把AI做成定向制造虚假体验、破坏特定平台内容生态的商业工具。
3000多万次下载背后,争议不只是一篇文案

案件中的某AI写作工具,可以在网页端、电脑端、手机端和小程序中使用。用户只要输入产品名称、产品特点等简单基础信息,就能生成某社交分享平台风格的“种草文案”“旅游攻略”和笔记标题。
生成内容常以第一人称描述产品外观、使用感受、游玩经历。即使用户没有真实购买、使用或者到访,也能迅速得到一篇看起来像真人分享的内容。
截至取证时,该工具在安卓应用市场累计下载量超过3000万次,并通过月度、年度和终身会员收费。
平台运营方认为,自己长期投入成本维护“真实体验、真诚分享”的内容生态。AI工具定向帮助用户编造体验,不仅增加平台治理成本,也会削弱消费者和品牌商家对平台内容的信任,因此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相关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杭州中院二审维持停止侵权的核心判断,并判令两家AI服务运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案号:(2025)浙01民终3998号民事判决)
“技术中立”为什么没有成为免责理由?
AI工具一方提出,技术本身是中立的,内容怎么使用是用户自己的选择。
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
一款通用工具可以帮助用户整理材料、润色文字、提高创作效率。单纯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并不当然违法。
但本案不是普通的通用写作场景。
工具方直接以特定平台命名功能模块,明确宣传可以生成符合该平台调性的种草文案;生成结果又在没有真实体验的情况下,替用户写出第一人称使用感受和游玩经历。
说得更直接一点,产品不是偶然被人拿去造假,而是已经把“替用户编出一段亲身体验”做成了可以收费使用的功能。
法院因此没有只看其技术名称,而是重点审查了四件事实内容:

一是该功能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二是产品是否针对特定平台、特定场景设计;
三是功能名称、宣传方式和生成结果是否具有明确指向性、诱导性;
四是经营者是否通过该服务收费获利。
这些事实放在一起,决定了工具方不能只用一句“用户自己负责”,把风险全部推给使用者。
平台的“真实分享”,也可能是受保护的竞争利益
这起案件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地方:平台主张保护的,并不是某一篇具体笔记,也不只是平台名称。
平台通过社区规范、治理公告、违规处置和长期运营,让用户相信平台上的种草内容主要来自真实体验。这样的内容生态会影响用户流量、消费决策、品牌投放和平台商业收益。
真实分享不是一句宣传口号。平台为此制定规则、投入治理成本,并由此形成用户信任和竞争优势,这种利益可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当外部经营者以更低成本、大规模生成虚假体验,平台需要投入更多人力识别和处理,真实创作者也会被批量内容挤压。时间一长,用户不知道哪些体验是真的,品牌也无法判断投放反馈是否可信。
法院认定的不正当性,正是落在这种对平台经营利益、消费者判断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实质影响上。
不是所有参与方都要承担同样责任
一审判决中对于提供软件下载服务的公司,要求其对部分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但二审法院对此作了调整。
杭州中院认为,该公司实质上提供的是网络下载服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与AI工具运营方有共同侵权故意,也不能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工具正在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生成式人工智能纠纷不能只看谁出现在技术链条上,还要看各方实际提供了什么服务、能控制什么风险、是否明知或者应知,以及收到通知后采取了什么措施。
责任判断仍然要回到具体行为和证据。
标注“AI生成”,就可以虚构体验吗?
2025年9月1日起,《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已经施行。服务提供者、内容传播平台和用户,都需要按照不同场景履行AI生成内容标识义务。
但标识只解决“这是不是AI生成”的透明度问题。
标了AI生成,不等于虚构消费体验、冒充亲身经历就自动合规。
如果内容仍然违反平台关于真实分享的规则,误导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或者被经营者批量用于虚假营销,还可能继续面临平台处置、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风险。
对品牌方和内容创作者来说,AI可以帮助整理真实体验、优化结构、检查错字,但不应替没有使用过产品的人编造“用了三天皮肤明显变好”,也不应替没有去过某地的人写出具体住宿和游玩感受。
AI产品做场景化功能,至少先检查这几件事
对AI应用服务商而言,产品上线前可以先核对以下问题:
一是看功能名称和宣传语
直接使用特定平台名称、强调“一键生成平台爆款”“完全符合某平台调性”,会强化产品的定向性。宣传材料、产品页面和历史版本都可能成为判断产品用途的证据。
二是看生成内容
系统是否会在用户没有提供真实经历时,主动生成第一人称体验、效果承诺和具体游玩细节?如果会,至少应设置真实体验确认、风险提示、敏感场景限制等措施。
三是看平台规则
产品既然选择某个平台作为特定应用场景,就不能完全无视该平台已经公开的社区规范和内容治理要求。
四是看合规留痕
风险评估、用户协议、AI标识、提示告知、投诉处理、版本调整和日志记录,都关系到经营者能否证明自己尽到了与技术控制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
五是区分通用功能和高风险场景
通用润色、提纲生成,与定向编造真人体验,不是同一种风险。产品越特定平台、特定营销目的和虚假体验,经营者需要采取的控制措施通常越具体。
这起案件没有否定AI辅助创作,也没有要求服务商对所有内容承担无限责任。
它真正划出的边界是:技术可以帮助人表达真实经历,但不能把批量虚构经历包装成一门定向收费的生意。
本文仅作普法分享,AI产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结合客观证据材料。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