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来宾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的说明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来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来宾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将条例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客观需要
公共消防设施是保障公共安全的必要条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对提高城乡抗御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对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的专门规定,而消防法和广西实施消防法办法的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和执行性不强,未能满足来宾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根据来宾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二)健全完备的消防救援体系的迫切需要
随着来宾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存在下列突出问题:一是消防水源维护管理不到位,乡镇消防水源建设缺失。以消防水源为例,全市现有市政消火栓2434具,不能使用的546具,损坏率达22.43%,较大部分乡镇消防水源建设存在空白。二是重点场所道路通行有隐患。全市224条道路中共有22处道路拥堵路段,部分道路停车过多导致道路狭窄,转弯半径小,消防车辆通过困难。三是消防救援力量建设还存在短板。全市仍有51.5%的乡镇存在消防救援力量空白情况。四是规划设计跟不上城市发展。因城镇的快速发展,许多原先比较偏僻的地方如今已成为繁华闹市,但该地区供水管网、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却未得到及时改造。通过制定条例完善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机制,对于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三)明晰相关主体权力义务范围的现实需要
现有的消防法律法规在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方面,各行业各部门之间责任不够明确,未能形成有效合力,如消防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公共消防设施的更新维护经费不明确,损坏的公共消防设施得不到及时的修理或更换。上述问题严重制约了全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质效。
二、条例制定依据及参考
条例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等为依据,参考四川省、天津市等地方立法经验,并结合来宾市实际制定。
三、条例的制定过程
来宾市人大常委会、来宾市人民政府分别将条例列入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予以推进,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调研起草,市司法局组织开展条例草案合法性审查。2025年2月21日,来宾市五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4月29日,来宾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5-6月,常委会调研组深入兴宾区、象州县、武宣县等地进行调研,现场查看消防训练基地、灭火救援装备、消防站、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7月中旬,分别通过书面发函、市人大网站、“代表在线”APP等,广泛、深入地征集各方面和各级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7月29日,常委会在南宁召开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听取自治区人大立法专家顾问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8月27日,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集中改稿会,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研究、讨论和论证;9月,第二次书面征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并组织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对条例草案分别开展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最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二审稿。2025年10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根据审议意见和第三次征求意见建议,以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初步审查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第三次审议稿。2026年2月10日,来宾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来宾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有关问题说明
(一)主要内容
条例不分章节共30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宣传教育、公众参与、规划编制、用地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站建设、消防水源建设、消防供水设施维护、消防供水保障、消防车通道建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消防车通道管理、小区消防车通道管理、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紧急措施保障、道路限宽限高管理、消防通信设施、重点区域公共消防设施、重点建筑鼓励措施、公共消防设施维护报告、禁止行为、队伍演练与协作、智慧消防建设、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施行时间。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条例立足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难题,从顶层设计入手,统筹部署建设与管理,注重源头治理,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1.关于适用范围。消防法中没有专门定义公共消防设施,但第八条、第二十九条通过列举基本明确了范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公安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作了较为全面、详细规定。结合来宾市实际并参考天津市立法经验,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涵盖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同时采用列举方式对公共消防设施适用范畴予以明确,全流程覆盖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不足。
2.关于政府和部门职责。为解决政府及部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市、县、乡政府等主体的职责,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政府建设的公共消防设施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乡镇(街道)则应当落实公共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排查、巡查、核查和处置等,指导、支持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第四条明确了消防救援、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职责,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源头抓好工作衔接和落实。
3.关于规划保障与发展协调。为了确保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与城乡发展相协调,条例强调了设施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条例第七条明确要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需与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消防专项规划等相衔接,同时考虑未来城市发展的方向和速度,合理安排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八条、第九条分别就用地保障和计划实施作出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消防规划,建设城市消防站、乡镇消防站(队)、水上消防站,以及对消防水源建设、消防车通道建设、消防车通道标志等作出规定,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又契合来宾市实际。
4.关于公共消防设施运行维护。为了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了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等具体措施,以及设施维护的责任主体,确保设施始终处于良好可用状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明确了消防车通道的管理责任,分别对市政道路、小区消防车通道、施工现场和道路限高限宽作出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消防通信设施、重点区域和重点建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要求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公共消防设施维护报告和禁止行为,理顺维护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
5.关于救援演练协作和监督检查。为了强化政府对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责,建立了问题报告和应急响应机制,以便及时解决设施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明确了队伍演练协作和智慧消防建设。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将定期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将及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6.关于法律责任。为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条例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对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不再作重复规定;对上位法没有规定又确有必要进行处罚的,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召开专家论证会、改稿座谈会等进行论证和广泛听取意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等,参考四川等地立法经验,对一些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规定,论证认为新设处罚合理合法,切合来宾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实际需要,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针对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维护管理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相关单位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和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五)在消防车通道设置固定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或者在其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四米以下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障碍物,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条例分别设置了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规定,《条例》规定的“市政消火栓维护和消防车通道管理”属于对消防法的具体规定,故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本款第二项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维护市政消火栓并保持完好有效;(二)在消防车通道设置固定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或者在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四米以下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障碍物,妨碍消防车通行。”
(2)针对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维护管理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相关单位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的行为,条例针对“消防取水平台、消防水池维护”设置了法律责任。上述对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范对象,综合其责任主体、危害程度等差异情况,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水源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影响扑救火灾、抢险救援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五)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平台损坏的,未及时维修并恢复使用。”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未按照规定维护消防取水平台、消防水池等消防取水设施,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影响扑救火灾、抢险救援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主要问题和重大分歧情况
一是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等对条例没有重大分歧或重要问题的不同意见。二是条例经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与分析,认为条例内容兼具规范性、创新性,是符合上位法规定和来宾市实际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三是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显示,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公平竞争政策法律要求。四是条例审议中征集到各方面和专家论证会意见建议167条,市人大常委会经组织专题研究,在综合论证、研判、分析基础上予以吸收或采纳75条,不予采纳的已经作了说明和反馈。
以上说明及条例文本,请予审议。
来源: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初审:罗方圆
终审:黄寒冰
编辑:傅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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