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未说明设备质量与产出损失存在因果关系,该部分损失法院不予支持风险识别鉴定意见未说明设备质量与产出损失存在因果关系,该部分损失能否得到支持?争议解决案例2016年11月,兰石公司、达科特公司、宣力公司三方签订《宣力公司制氢板块工程制氢装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兰石公司作为发包人在十三师淖毛湖产业聚集园区建设宣力公司制氢板块工程,达科特公司作为承包人具有承担本标段项目制氢装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资质和能力,并愿意承担承包人工作。合同约定,本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包括但不限于:(1)完成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发包与管理;(2)完成项目采购,包括设备与材料的采购、监造、供货;(3)完成项目施工,包括土建施工和安装施工直至竣工验收;(4)配合发包人装置性能考核;(5)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支持服务;(6)施工过程中对外协调方面工作;(7)配合发包人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签约合同价为14019万元。后三方又签订三份《补充协议》。2017年10-12月,各方签订《工程中间交接证书》。因工程款问题,达科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兰石公司立即向达科特公司支付欠付合同价款1798.85万元以及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诉讼中经兰石公司申请,法院追加宣力公司为本案被告。宣力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判令达科特公司赔偿宣力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2434700元。裁判观点【一审认为】宣力公司就案涉制氢装置的工程设计、安装、选型选材等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或不当,是否存在设计缺陷,安装是否存在问题等提出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委托上海华碧进行鉴定,上海华碧于2022年5月26日出具《制氢装置质量鉴定报告》。一审法院委托苏州华碧对制氢装置工程相关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评估鉴定。苏州华碧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认为:达科特公司交付的案涉制氢装置工程的工程设计、安装、选型选材等存在质量问题,而给宣力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运营损失、减少产出的损失)为78842000元,其中运营损失为20799900元,产出损失为58042100元。一审法院对这两项损失数额均予以支持。【二审认为】经本院审查,鉴定意见中所列的运营损失,主要包括购买吸附剂、吸附剂装填、更换程控阀密封件、气动程控阀以及购买真空泵转子、总成、配件等支出的费用。结合前述查明的制氢装置在运行中存在的相关质量问题,鉴定意见中确定的运营损失部分,确属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故对该项鉴定损失应予以认定。至于鉴定意见中的产出损失部分,其主要是基于净化煤焦油减少量、平均收率及利润率进行折算后确定的损失。根据鉴定意见中备注的内容:1、鉴定损失金额=∑净化煤焦油损失量某平均收率某损失占比某平均单价某利润率;2、各产品损失占比由《2019-2021年1-9月产品产量及销售量》测算确认;3、平均单价根据《2019-2021年产品销售单价明细》统计确认;4、产出物其他副产品未列入鉴定范围。以上备注内容表明,鉴定意见中的产出损失,系依据宣力公司提供的2019-2021年度相关财务及生产报表进行测算确定。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宣力公司煤焦油生产工艺流程图显示,宣力公司的煤焦油生产存在多个环节、多个工艺流程,由此可能影响及制约煤焦油产出损失的因素也应是多方面的。本案制氢装置只是煤焦油生产系统的其中一个环节,制氢装置生产的氢气产品也仅是净化煤焦油生产过程的原料之一。案涉制氢装置的质量问题,是否为影响煤焦油产量的唯一确定因素,本案的价格鉴定意见并未对此予以明确。在此情形下,鉴定机构仅依据宣力公司提交的企业财务及生产报表而测算确定的产出损失,其是否就与制氢装置的质量问题存在直接关联及因果关系,根据现有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并且宣力公司对此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鉴定意见中的该项产出损失部分,本院不予确认。合规分析与应对在工程质量相关纠纷中,往往会通过鉴定程序来确定质量责任。而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其是否被支持以及如何在案件中发挥作用,是案件处理的重要环节。当鉴定意见未明确说明工程质量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时,法院在认定该部分损失时会存在证据不足。因为因果关系是确定损失赔偿责任的关键因素,如果无法证明两者之间的直接联系,则无法支持相关损失的赔偿请求。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重新鉴定。在申请重新鉴定时,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除了鉴定意见外,当事人还可以尝试收集其他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鉴定意见的缺失,增强自己主张的说服力。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充分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需要积极与法院沟通配合,共同推动案件的公正处理。案号(2023)兵12民终219号合规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