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6)X执X号
本院在执行XX与XX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住XX。
二、执行标的
执行标的:人民币X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三、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以上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以下标准支付悬赏金:
1、执行到位款项金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8%的标准支付悬赏金;
2、执行到位款项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人民币5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5%的标准支付悬赏金;
3、执行到位款项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人民币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2%的标准支付悬赏金;
4、执行到位款项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人民币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9%的标准支付悬赏金;
5、执行到位款项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6%的标准支付悬赏金。
四、领取条件
1、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本院将通知举报人到院办理悬赏金领取手续。悬赏金从执行到的款项优先扣取支付给举报人。虽提供财产线索,但最终无执行回款的则不予支付悬赏金。悬赏金所产生的税费均由举报人自行承担。
2、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时间以本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3、悬赏过程中,对财产线索的认定、悬赏金的支付等存在争议的,以本院的认定为准。
五、保密承诺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其提供的线索予以严格保密。
六、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XX
邮寄地址:XX法院执行局
七、悬赏期限
自本院发布悬赏公告之日起,至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XX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