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XX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我局于2026年4月16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一稽通〔2026〕81号),因我局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联系人:高杰、钟燕平 联系电话:0593-2926017
地址:蕉城区闽东中路16号
特此通知。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一稽通〔2026〕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4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宁税一稽通〔2026〕XX号
XX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01MA2XNP****):
事由:换补开发票告知、涉税资料提供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五、十五、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五十六条规定
通知内容:
一、被检查所属期间你公司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你公司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若你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特殊原因但未能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即上述特殊原因造成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提供相关资料证实该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二、请你公司提供检查所属期间下列有关涉税资料,送到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10楼(宁德市蕉城区闽东中路16号1011、1012室)备查: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
2.所有银行开户基本信息、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如委托他人办理事项,提供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涉案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6.抵扣月份及涉案年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7.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并标注出涉案发票;
8.涉案发票入账、付款、抵扣、列入成本费用及结转损益等记账凭证及其下附的所有原始凭证复印件;上述记账凭证上涉及相关会计科目的明细账;
9.若涉案发票已做进项转出,提供转出月份增值税、地方税费申报表及完税凭证;若涉案发票成本已做纳税调整,提供纳税调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全套)及完税凭证;
10.运费发生涉及项目业务合同复印件,建安企业须提供预算、决算书。
11.取得XXXX公司开具发票对应提供给该公司平台补录的资料复印件及其他材料复印件(如货运合同、协议等)及指定回款账户名称、账号、资金往来明细,该账户由谁控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
12.取得发票对应业务若足以证实真实发生,应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实际运输服务提供方、中间相关人员信息,并附列对应车辆牌照,车主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服务对应的工程项目名称及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往来地点及证明、运输量结算方法及单据、运输款项支付方式及领款相应凭证签章等、具体发生时间、车次,现场见证人、管理人证明、实际运输服务提供方情况说明等;
13.被查年度企业所有账户的银行资金往来明细(请用红笔下划线标注出涉案资金的位置)。
14.检查人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15.提供《情况说明》,详见具体格式;
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包含但不限于成立时间、股权变更(法人代表)等变更事项(时间)、实际经营内容、涉案年度实际从业人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2)与XXXX公司货运业务交易情况
①涉案发票涉税情况说明:是否取得涉案发票、何时入账、是否已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已转成本税前列支、是否已先期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额及附加税、是否已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②涉案发票记载业务情况:取得XXXX公司开具发票对应提供给该公司平台进行补录的情况;银行资金往来情况(应包括指定回款账户名称、账号、资金往来明细,该账户由谁控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合同签订情况。
③取得发票过程,包括时间、地点、人物、取得发票相关流程等情况。
(3)取得发票对应业务若足以证实真实发生,应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实际运输服务提供方、中间相关人员信息,并附列对应车辆牌照,车主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服务对应的工程项目名称及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往来地点及证明、运输量结算方法及单据、运输款项支付方法及领款凭证签章等、具体发生时间、车次,现场见证人、管理人证明、实际运输服务提供方情况说明等。
备注:上述证据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情况说明》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签字并按指印,同时加盖公司公章,大于一页加盖骑缝章。
16、以上被查对象需准备的资料,应在收到税务文书之日起15日内提供。
附注事项:
1.以上资料若为原件须加盖公司公章;若为复印件则须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资料提供人签字、注明提供时间,并加盖公章。
2.在提供以上资料的同时,提供一份《关于应提交材料的情况说明》,并注明提交材料日期、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在《关于应提交材料的情况说明》中须列明: ⑴已提供材料列表; ⑵无法提供材料的列表,并逐项注明无法提供的原因。
2026年4月14日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