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被执行人):XX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XX粤XX执XX号执行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并依法裁定受理破产清算。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XX一案,已由贵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XX。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被执行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截至申请日,申请人已知被执行人的债务情况如下:
1、欠付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金及利息人民币XX元;
2、欠付其他债权人债务共计人民币约XX 元(注:可以列举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到的被执行人名下涉诉案件情况);
3、申请人现有资产评估价值约为人民币XX元(注:可结合法院的查封、扣押清单或终本裁定相关资料)。
综上,申请人目前已处于资不抵债状态,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按《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1条之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之一,特向贵院提出执转破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日期:XX年XX月X日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