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6月25日5版
6月10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发布2026年美加墨世界杯赛事版权保护声明,明确了官方转播渠道与授权使用规范。但声明主要针对传统的转播与剪辑行为,尚未触及一个正在快速膨胀的灰色地带:公众借助AI工具对赛事视频进行改编、重构的行为,其版权边界何在?数据显示,赛事期间,全球日均AI推理消耗超535万亿tokens(词元),可以说AI渗透已贯穿训练、转播与内容消费全链条。相比4年前的卡塔尔世界杯,生成式AI的视频创作能力已发生代际跃升,公众利用AI改编赛事内容的技术门槛和创作规模都不可同日而语,技术正在重塑公众消费体育内容的方式。
然而,AI改编赛事视频的侵权边界如何划定?其版权归属如何认定?央视作为赛事的独家权利人应当以何种制度设计,在版权保护与公众创作自由之间实现动态平衡?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关系本届世界杯的内容生态治理,更将为AI时代体育赛事版权的制度调适提供方向参照。
技术赋能并非免责依据,侵权风险不因AI消减
生成式AI工具在极大降低改编视频门槛的同时,也放大了公众的创作热情。借助视频生成模型,公众只需输入简单指令,即可自动抓取比赛视频进球、判罚等核心高光片段,自动生成高度逼真的“赛事集锦”与“数智人虚拟解说”。
当前,AIGC技术已实现从“人力剪辑”到“智能生成”的全自动化转变。从版权分析的角度来看,AI改编赛事视频的类型可分为素材搬运型、表达转换型和内容生成型三种。其中,素材搬运型视频以原始赛事画面为核心内容,AI承担筛选、裁剪、拼接、排序等辅助编辑功能,典型形态为赛事集锦、球星混剪、AI解说等。表达转换型视频以原始赛事画面为素材,通过AI进行风格迁移、戏仿改造、数据可视化叠加等处理,形成区别于原作的新视觉表达,典型形态为动漫风格转换、恶搞、战术分析视频等。内容生成型视频主要是AI基于赛事事实信息要素,生成全新的视听内容,不直接使用或仅极少量引用原始画面,典型形态为虚构比赛场景、AI全生成的赛事动画等。
技术迭代并不意味着版权规则的退场与失灵。作品的价值在于使用,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任何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均构成著作权侵权。AI工具的介入在本质上不会改变行为的侵权性质。
就素材搬运型视频而言,公众大量、连续使用原始赛事画面,即便重新排列顺序、添加转场特效,只要核心画面表达直接来源于原作品,侵权风险就不因AI介入而降低。例如,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奥特曼案”中指出,“被告Tab网站生成的案涉图片,部分或完全复制了‘奥特曼’这一美术形象的独创性表达,并在保留该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依照用户的指令形成了新的特征。”虽然该案针对的是美术形象的AI生成,但其裁判逻辑同样适用于视听作品领域。因此,无论在复制权还是改编权侵权层面,只要排列方式的变化并未产生脱离原作品的新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都面临着直接的侵权风险。更关键的是,此类内容直接替代了权利人自行制作集锦、精彩回放等作品的市场空间,几乎封堵了合理使用抗辩的通道。
就表达转换型视频而言,侵权判断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局面。若用户仅进行滤镜处理或简单动漫化风格改编,原画面的核心视觉表达仍清晰可辨,本质上只是“换皮”,侵权风险并不因此降低。但在战术分析类内容中,改编行为则存在合理使用的抗辩空间。《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即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若公众仅截取数秒比赛片段,并在此之上融入了跑位路线标注、战术原理图解等独立表达。此时,赛事画面仅作为战术分析与说明的必要工具,处于引证和从属地位,此种改编行为则可能纳入合理使用。
在内容生成型视频中,AI基于赛事的事实信息生成全新视听内容,不直接使用原始赛事画面。由于客观事实不受著作权保护,生成画面的版权侵权风险较低,但并不排除侵犯诸如肖像权、声音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风险。
简单指令并非创作表达,独创性门槛不容模糊
仅凭指令驱动AI生成的视频,因缺乏人类独创性表达,难以获得法律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类的智力创作成果,独创性是获得版权保护的核心要求。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将“创作”界定为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若用户仅导入一段世界杯赛事视频,并输入“生成一段梅西本届世界杯进球集锦”这种简单指令,AI依据算法自动完成素材抓取、画面排列与拼接。那么,在整个过程中,用户的贡献停留在提出需求,而未对表达形式作出任何具有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进球集锦视频仅是版权人赛事视频与AI生成内容的简单融合,不体现用户的创作意志,无法获得版权保护。即便北京互联网法院在“AI文生图第一案”中认定了AIGC的作品资格,但从《著作权法》基本原理来看,利用AI生成内容能否构成作品,仍需审查人类是否进行了“智力投入”并作出了“个性化的表达”。
当公众在素材选取、叙事编排、具体画面等方面注入实质性创意时,AI辅助生成的成果方具有获得版权保护的可能。一是素材选取层面,创作者基于自身对赛事的理解与判断,在海量比赛片段中有目的地选择特定场景、特定角度的画面,而非交由AI随机抓取。二是素材编排层面,创作者设计了具有独立逻辑的叙事线,如以阿根廷队在本届赛事中的战术演变为主线串联多场比赛片段。三是具体画面层面,创作者虽使用AI工具生成赛事改编视频,但后期添加了对画面安排、配乐选择、转场方式等视听语言的独特设计,使最终成品体现出区别于他人的个性化表达风格。
正如无锡数据资源法庭在“李某诉冯某案”中指出,“当AI生成的片段仅构成完整短视频的一部分,且创作者通过自拍原创内容、素材编排、整体构思等方式主导了最终作品的表达形成时,AI软件在整个创作过程中处于工具地位,完整作品仍可认定为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需要强调的是,作品的可版权性与侵权认定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判断。一部作品具有独创性,能够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并不意味着其创作过程中对他人作品的使用行为即获得了合法性。未经许可改编他人作品而形成的演绎作品,虽然改编者可就其新增的独创性表达享有著作权,但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事后追责并非治本之策,授权机制不可缺位
面对数以百万计的AI改编行为,体育赛事版权治理应采取“从堵到疏”的治理原则,转向“源头开放、过程可控”的疏导型治理,以授权前置替代侵权追责。当前体育赛事版权保护高度依赖“通知—删除”的事后封堵模式。然而,体育赛事节目90%以上的版权价值集中在直播窗口期,一场比赛结束后数小时内未授权的AI改编内容即已大规模扩散。传统事中、事后保护模式难以及时止损。因此,治理重心应从末端前移至源头,使公众在改编之前就能便捷地获得合法授权,而非在侵权发生之后再启动维权程序。
在制度设计上,建议央视建立面向AI的开放式快速许可和分级付费机制,侧重于“授权起点合法”而非“实现作品终点”。借鉴欧盟《数字服务法案》对重大赛事“公平、合理、无歧视”的简短新闻报道授权机制,以及NBA与Dapper Labs合作推出“NBA Top Shot”将比赛瞬间转化为可交易数字资产的开放运营模式,由国家版权局牵头,央视作为权利代表,搭建“世界杯AIGC二创授权中台”。一旦创作者上传拟改编的赛事素材或提示词,AI系统自动识别素材来源、匹配授权费率、生成电子许可凭证,实现“秒级授权、即时付费、全程留痕”。
合规审查的重心应锚定在“素材取用是否经过授权”这一起点,而非逐一审视最终成品是否达到作品标准。只要改编起点合法,内容公众喜闻乐见,文化传播的社会效果与经济效果即已实现。而内容能否构成作品则属于后续的司法判断问题。
相应地,授权机制应实行分级管理。对AI生成的赛事集锦、虚拟解说等基础性改编,实行低费率的批量授权,降低普通创作者的合规门槛;对涉及球星形象深度使用、赛事数据商业开发等增值性改编,实行差异化定价与收益分成,确保权利人与创作者利益共享。
制度配套上,应明确AI改编内容须嵌入不可篡改的授权溯源标识,平台对持有效授权凭证的内容给予流量加权与算法推荐优先,对无授权内容实施自动降权与屏蔽。通过“授权即合规、合规即传播”的正向激励,引导海量AI改编从灰色地带进入正版生态,实现赛事内容再生产与传播效率的最大化。
AI改编赛事视频的版权治理,本质上是技术红利与权利秩序之间的平衡。划清侵权边界是底线,明确权利归属是基础,构建授权机制是出路,唯有三者协同,才能让AI赋能内容创作的同时,不以牺牲版权秩序为代价。
(作者于波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副院长,于沐杨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25级研究生)
编辑:吴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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