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改前置”条款,是我国立法的一项递进处罚设置。正确使用:第一次已改不处罚(或加申诫罚,因为申诫罚轻);第二次再犯则应依法适用后续阶梯处罚。
“循环责改”的错误操作:责改一次宽恕一次,再犯再责改再宽恕,循环往复,躲躲闪闪无穷尽也。何为“改”?从行政处罚角度作正当理解,一是现在改,二是对今后行为的约束与要求,有位市监局法制科长总结得很到位:须常态化保持合规。也就是说,从一次责改起始,行政相对人应当主动符合常态化合规之要求。
不能是执法人员今天在场就改,明天或下周或下月就故态复萌,那不叫改,那叫嬉皮笑脸。
“责改前置”条款不是无源之水,它是《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原则的实体法呈现,是法定的、强制的首违不罚规定。注意,首违不罚的核心词是“首”,二违则需按二违处置。“责改前置”条款是典型的递进处罚结构。
“责改前置”条款并不难理解,以踢球为例,首违亮黄牌予以提醒;二违再黄牌兑换红牌罚下场。大家可曾看过整场球赛对某个调皮球员亮个3、4张黄牌他还满场跑的?——首违黄牌,二违红牌,对轻犯规行为的处理逻辑明明白白,裁判从来不惯着。因此“循环责改”是完全错误的,法律不能惯着违法者,是最基本的常识问题。
往轻了说“循环责改”是架空法条,往重了说“循环责改”是纵容违法。
案例:盒马公司于2026年1月4日受到责改前置处理(首违),2026年2月13日二违被上海浦东市监部门罚款。可见禁止“循环责改”方为依法行政的正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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