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
1、退税条件及政策依据:
一般纳税人,13% 税率,超3%税负退税,财税〔2011〕100 号
2、计算公式:
当期即征即退税额 =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不含税销售额 ×3%
当期软件应纳税额 = 软件销项税额−软件可抵扣进项税额(软硬件共用进项需合理分摊)
举例:
某软件企业当月软件不含税收入100万元,销项13万,软件可抵扣进项5万
软件应纳增值税=13−5=8(万元)
可退税=8−100×3%=5(万元)
二、完整会计分录
(一)企业会计准则下
1. 销售自研软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 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 软件收入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月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3. 次月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 申报退税、税务审核通过,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 软件增值税退税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 政府补助》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无其他收益科目)
最后一步分录改为: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 政府补助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有两种选择:
(一)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
税务处理:会计计入的其他收益,全额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理,该笔退税款支出形成的研发、办公、设备折旧等成本费用,正常税前扣除,不需要做任何纳税调增;
如果你不想单独建专项台账、想正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建议选择该方式。实操中,默认选择该方式。
(二)作为不征税收入
会计做账时必须确认其他收益,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作为不征税收入,汇算清缴时需纳税调减该笔退税金额,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同时,该笔资金支出形成的所有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必须全额纳税调增;
注意:只调减收入、不调增对应的成本费用,属于典型偷税风险。
这样操作需建立专项台账,既麻烦,还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不建议。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