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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处理劳动者使用移动办公软件产生的数据吗?

用人单位可以处理劳动者使用移动办公软件产生的数据吗?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离职后起诉用人单位删除、停止使用办公数据的纠纷逐年增多,核心争议在于: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能否继续存储、使用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移动办公数据。本文结合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典型案例,从案情、一审裁判、法律规则层面厘清用工方数据处理的合法边界,为企业合规用工、劳动者维权提供法律参考。
01

案例基本情况

刘某与某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职期间使用某科技公司提供的移动办公软件开展日常工作。入职后,刘某自愿电子签署《某移动办公软件办公安全管理协议》,协议明确:员工个人手机号注册的账号绑定企业工作身份后,即认定为公司工作账号,由企业统一进行数据安全管理;员工离职后,在职期间工作账号产生的所有数据,个人无权查看、保有及使用,员工需自行提前备份账号内无关个人数据。

后续刘某与某网络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引发劳动争议。争议处理过程中,某网络公司提交公证文书,留存并使用了刘某在职期间的办公软件IP地址、上下线时间、网络浏览日志等操作数据。刘某认为两公司擅自处理其个人信息,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要求二公司停止处理、删除相关个人信息数据。
02

法院审理

(一)双方核心争议焦点

刘某主张,涉案办公日志属于其个人信息,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及软件服务商无权留存、使用,应当立即删除并停止处理。某网络公司、某科技公司抗辩,涉案数据均为刘某履职产生,依据双方签署的安全管理协议,企业享有统一管理权限,且数据仅用于劳动争议举证,合法合规。

(二)法院裁判理由

其一,双方数据管理协议合法有效。刘某自愿签署办公安全管理协议,明知账号绑定企业身份后数据归企业统一管理,且在职期间持续使用该账号履职,应当恪守协议约定,认可企业对工作账号数据的管理权限。
其二,用人单位数据处理行为未超出合理范围。涉案公证数据均为刘某工作期间、工作场景下产生的履职数据,某网络公司基于劳动争议举证、离职审计的用工管理需求使用数据,符合企业管理刚需,未滥用、泄露个人信息,且公证书仅记录操作日志与文件名称,未涉及具体内容,不存在过度处理情形。
其三,软件服务商留存数据无过错。某科技公司作为平台提供者,基于数据安全、合规留存履职日志,属于合理运维行为,无证据证明其存储、泄露数据具体内容,未侵害刘某个人信息权益。

(三)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综合数据属性、双方约定及使用目的,认定二被告行为合法合规,最终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03

实务要点

本案明确了移动办公场景下企业数据管理与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规则,填补了数字化用工的裁判空白,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相关规定,可总结核心法律规则:

第一,履职办公数据企业享有合法管理权。劳动者在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产生的办公数据,虽含个人信息要素,但本质属于职务行为产物。用人单位可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双方签署的数据协议,统一存储、管理办公数据,该行为具备合法合意基础。
第二,离职后数据处理存在法定例外情形。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继续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但因档案留存、离职审计、劳动争议处置、社保核查等合理刚需,可在法定期限内、必要范围内留存使用履职数据,不构成侵权。
第三,数据处理需坚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企业不得超出用工管理合理目的滥用办公数据,不得泄露、外传数据内容;同时劳动者需自行甄别办公账号内的纯个人数据,离职前完成迁移备份,避免权益受损。
对企业而言,需完善移动办公数据合规制度,通过公示制度、员工签署确认的方式明确数据管理规则;对劳动者而言,离职后主张删除办公数据需区分履职数据与个人隐私数据,不得随意否定企业合法用工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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