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基本情况
刘某与某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职期间使用某科技公司提供的移动办公软件开展日常工作。入职后,刘某自愿电子签署《某移动办公软件办公安全管理协议》,协议明确:员工个人手机号注册的账号绑定企业工作身份后,即认定为公司工作账号,由企业统一进行数据安全管理;员工离职后,在职期间工作账号产生的所有数据,个人无权查看、保有及使用,员工需自行提前备份账号内无关个人数据。

法院审理
(一)双方核心争议焦点
(二)法院裁判理由
(三)一审判决结果

实务要点
本案明确了移动办公场景下企业数据管理与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规则,填补了数字化用工的裁判空白,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相关规定,可总结核心法律规则: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