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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模版 | 限制被执行人相关措施申请书

文书模版 | 限制被执行人相关措施申请书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申请执行人面临的最棘手问题之一。为此,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通过对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信用评价及出入境自由进行限制,形成全方位惩戒机制,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本文系统梳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三项措施的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及实践操作,并提供合并申请书模板,供当事人及法律实务工作者参考。

01

限制高消费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二)限制消费的具体范围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 旅游、度假;

  7.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三)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02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纳入期限

被执行人具有上述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三)不得纳入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信用惩戒范围

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都将受到惩戒,征信机构也会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情况。

03

“限高”与“失信”的区别与联系

  “限高”与“失信”是两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信用惩戒措施。

区别在于:“限高”侧重于对被执行人消费行为的直接限制,目的在于压缩其生活与经营中的非必需开支;“失信”侧重于对被执行人信用状况的评价与惩戒,目的在于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联动制约,增加其失信成本。

联系在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简言之,“限高”未必“失信”,但“失信”必然“限高”。

03

限制出境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不准出境。

(二)限制出境的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三)限制出境的启动方式

限制出境措施的启动主要有两种方式:依申请启动,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执行法院审查决定;依职权启动,执行法院在必要情况下可以依职权决定。

(四)解除限制出境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执行法院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04

五、限制被执行人措施申请书文书模板

05

武汉实务提醒

(一)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二)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限制出境措施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建议在申请中尽可能说明被执行人有出境可能的紧急情形,以便法院及时审查决定。

(四)武汉市内法院已全面推行线上诉讼服务,申请执行人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湖北)”微信小程序或“武汉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查询案件进展。

(五)限制被执行人措施并非一劳永逸。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消费令、删除失信信息、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END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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