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2)第6.3.7条在39号文基础上进行了深化。
39号文只要求说明建设项目是否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AQ3066-2022根据一些工程项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补充规定了当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名称相近,但实际工艺过程、危险特点并不相符时,应当说明此工艺不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理由。
在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辨识了项目采用的化工工艺是否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该辨识结果应当作为专篇的编制依据。
当设计单位在基础设计阶段中,经过对化工工艺技术的详细研究和与有关规定的对比分析,认为该化工工艺不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时,应当在专篇中说明理由。
在化工建设项目中,有些装置或化学反应的命名可能沿用行业习惯,但该名称含义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含义并不相符。
因此,不能只根据反应名称判断是否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应结合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工艺简介和危险特点来具体分析判断。
例如,不符合重点监管的氧化工艺危险特点的普通氧化反应,不能判定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对氧化工艺的定义是:氧化是指有电子转移的化学反应中失电子的过程,即氧化数升高的过程。多数有机化合物的氧化反应表现为反应原料得到氧或失去氢。涉及氧化反应的工艺过程称为氧化工艺。
常用的氧化剂有:空气、氧气、双氧水、氯酸钾、高锰酸钾、硝酸盐等。
重点监管的氧化工艺危险特点包括:
(1)反应原料及产品具有燃爆危险性;
(2)反应气相组成容易达到爆炸极限,具有闪爆危险;物、酸类接触,皆能引起火灾爆炸;
(3)部分氧化剂具有燃爆危险性,如氯酸钾、高锰酸钾、铬酸酐等都属于氧化剂,如遇高温或受撞击、摩擦以及与有机
(4)产物中易生成过氧化物,化学稳定性差,受高温、摩擦或撞击作用易分解、燃烧或爆炸。
不符合以上任何一条工艺危险特点的普通氧化反应不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中的氧化工艺。
当需要说明此工艺不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时,应依据“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和“安监总管三[2013]3号”等相关规定,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定义、工艺危险特点等方面进行对比说明。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