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认,但不是在聊天软件里点了“发送”,解除就必然成立。
法律上会分别审查:解除是否有依据、通知是否明确、是否到达,以及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这套流程适用于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履行中,用聊天软件提出解除并准备交接的情形。
若涉及转租、托管或居间服务,应先确认发信人与收信人是不是同一份合同的当事人。
先核对合同。查看合同是否约定了通知方式、联系账号、送达地址及解除条件。
合同载明专门通知方式的,宜按约定操作,并保存相应的发送和接收记录。
《民法典》和《电子签名法》都承认,符合条件的数据电文可以视为书面形式。
因此,微信等聊天信息并非当然无效。内容能够有形呈现并可随时调取,是重要基础。
但书面形式不等于解除当然成立。发送人仍要说明自己依据什么事实或约定主张解除。
把通知内容写清楚。信息应能识别对应合同,并明确表达解除意思。
只写“我不租了”“到此为止”等简短表述,可能难以确定针对哪份合同、表达何种法律意思。
若解除依赖某项事实或合同约定,可在通知中一并说明,并保留相应材料。
确认账号对应关系。保存对方账号资料页,以及此前通过该账号讨论租赁事项的完整记录。
账号昵称和头像可以更改。仅凭一张孤立截图,未必足以证明收信人就是合同相对方。
固定发送和到达记录。保留原始手机、完整聊天上下文、发送时间及对方回复。
不要只截取有利的几句话。缺少前后语境,可能影响对通知内容和真实性的判断。
对方确认收到、继续讨论解约,或者按照通知协商交接,都可能帮助证明消息已经到达。
已读标识、未回复或者被拉黑,本身不能一概等同于已经到达、同意解除或拒绝解除。
没有回复时,既不能直接认定对方同意,也不能仅凭沉默断定消息没有到达。
合同另有通知渠道的,可以同步补充发送,并分别保留各渠道的记录。
依法主张解除时,原则上的生效节点是通知到达,而不只是发送人按下发送键的时间。
若解除依据本身不成立,证明消息已经到达,也不能单独解决解除是否合法的问题。
双方通过聊天明确谈妥解约、搬离和交付的,记录还可能被用于审查是否协商解除。
公开法院案例也显示,明确的聊天内容与搬离、房屋交付等行为相互印证,会影响认定。
这类案例只能说明审查思路,不能推导出所有聊天通知都会得到相同处理。
完成通知后,应继续保存退租协商、房屋交付及双方确认情况,避免证据停留在单条消息。
搬离本身不必然等于合同已经解除,对方未回复也不当然等于接受全部解约安排。
发生争议时,可以先书面列明解除依据、通知时间、到达证据和交接情况,继续协商。
进入诉讼后,聊天记录可以作为电子数据接受审查。原始载体和完整记录通常更便于核验。
能够合法取得平台留存或确认材料的,也可用于补强账号、时间及记录完整性。
解除是否成立,不直接决定押金、租金、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全部结论。
这些款项应依各自的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和对应证据分别处理。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