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文档
是立于世的门面,是行于规的正道,是对外公示的标准答案。
字字斟酌、句句推敲,无一字赘余,无一句疏漏。逻辑层层递进,格式规规矩矩,数据严丝合缝,措辞公允周全。
其本质,是社会化的自我。是人在规则体系里的自律,在世俗标准里的修行,在集体秩序里的体面。这不是虚伪,而是成年人的责任与敬畏。
2、本地文档
是藏于己的本心,是归于私的真实,是动物化的自我。
小胖提示:肮脏红尘、庸俗众生,不要去神化任何人,人无论多么高级,终究还是动物。这个世界无论多么复杂,终究还是动物世界。

只不过人好像是动物里面最坏的,竟然会耍阴谋……..
所以、你小时候会害怕鬼,因为Ta狰狞恐怖,长大后会怕人,因为他衣冠楚楚。

它是无数次草稿的堆叠,是反复修改的痕迹,是灵光乍现的随笔,是自我推翻的纠结,是未加修饰的真诚。
有逻辑混乱的初稿,有随意批注的杂念,有反复删改的瑕疵,有临时拼凑的片段,有自我否定的痕迹,有尚未成熟的构思。
不必迎合任何人,不必遵从刻板标准,不必追求完美无瑕,无需伪装、无需周全、无需妥协。
允许失误,可以留白,允许不专业,允许不圆满。
3、小胖顿悟
主体文档告诉小胖:人具有社会性,要有所敬畏、有所坚守、有所克制。身处社会体系、职场规则之中,必须收敛随性、克制惰性。
本地文档告诉本胖:人终究是动物,皆有私心,皆有懈怠,皆有不完美。不必苛求,无需完美。



1、实质重于形式不能假装格式上很完美,要能真实反映企业业务实质。
2、鄙视宏大叙事
在描述功能风险时,应当基于实际经营情况,避免模板化、空洞化的表述。
3、杜绝选择性披露
应当全面披露所有相关关联交易,不能待人甚严、律己甚宽,选择性披露。4、客串价值链大师
填报同期资料前,企业应认真开展功能风险分析,基于同期资料深入分析自身在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管理等价值链环节承担的具体功能和风险,准确进行功能定位。
特别是对于承担有限功能风险的企业,应当如实反映实际情况,避免盲目追求高利润定位而导致后续风险。5、鄙视随意硬凑
企业在选择可比公司时,应充分考虑企业自身以及关联方在行业、产品、经营模式、交易条件等方面的可比性,采用合理的搜索策略和方法,不能随意硬凑。
6、忘记适当调整
对于可比公司的财务数据,应当进行适当调整,确保可比基础的一致性。
7、忽视一贯性
应保持关联交易定价策略一贯性,并与集团整体策略协调一致。
小胖提示:如果没条件坚持权责发生制的话,那么大家要坚守住一贯性。
8、严禁车轱辘话
要清晰阐述各实体在研发、采购、生产、营销、分销等环节实际承担的关键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在经济贡献部分,要用事实和数据说明各实体对集团整体价值链的具体贡献,不能来来回回的倒腾公司交易独立的车轱辘话。
9、满嘴格局情怀
文档里有高精尖研发,有核心无形资产,结果一问,研发是外包的,无形资产是骗补来的,核心团队都在灵活用工........
小胖提示:荒诞世界、魔幻现实主义,说真话的人,总是要像小人那样小心翼翼,而说假话的人,总是像君子那样义正言辞。
张口就是格局、情怀的人,往往都用这个标准挟持别人,然后悄悄实现自己的利益。

10、假装各种大师
假装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管理、搞钱等各种成功学大师,随意起哄,搞品格裹挟、道德绑架。




避税初心,通常具有两个特征:一是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二是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包括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等。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企业的安排属于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税收协定执行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税收协定执行的相关规定。同时,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不适用《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在调整方法上,一般反避税调整侧重对整体交易架构的重新定性。对于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具体调整方法包括: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实务中,一般反避税调整主要表现为合并多步骤人为拆分交易、忽略无实质经营的导管主体、否认壳公司税收优惠主体资格、重新分配跨境各方应税收入与所得等,强调从经济实质层面还原真实交易,纠正企业通过花里胡哨的架构规避纳税义务。
一般反避税调查不受常规税款追征期限的限制,税务机关最长可对纳税人10个纳税年度内的跨境避税安排开展追溯调整,并且一般反避税调整后,税务机关将依法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
2、特别服务
(1) 制度特别
在法律层面,企业所得税法第6六章为“特别纳税调整”专章,明确了独立交易原则、关联交易调整、一般反避税条款、利息加收及追溯期限等核心规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章进一步细化了关联方定义、关联交易类型、债资比例标准、受控外国企业认定条件、利息计算方法等要求。
在部门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方面,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特别纳税调整相关工作的具体要求,具体麻烦大家看第十五季。
(2)对象特别
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3)方法特别
可比性是特别纳税调整的核心原则,贯穿于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全过程,其目的在于判断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管理办法》第15条,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调查时,应当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一般包括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五个方面。
第16条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应当在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对企业关联交易进行分析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运用不同转让定价方法时,可比性分析的重点也有所不同。如,成本加成法一般适用于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还应当特别关注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中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使用的资产和合同条款上的差异,同时分析影响成本加成率的其他因素。
交易净利润法一般适用于不拥有重大价值无形资产企业的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和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以及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交易净利润法的可比性分析,应当特别注意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中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在经济环境上的差异,同时分析影响利润的其他因素。


3、受控外国企业
吉林A集团公司以前年度以自有资金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D公司,主要目的是战略投资,并长期持有联营企业F证券公司的H股。D公司主要作为吉林A集团公司的境外资产管理平台,工作人员较少,投资决策需经集团公司批准,自身承担的功能风险有限。税务机关通过比对《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上市公司年报等数据,发现D公司2024年取得的收入以股息、利息等消极所得为主,在境外实际税负低于12.5%且未分配利润,存在受控外国企业风险。
A公司年度报告、F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等资料显示,近3年,D公司年度利润总额均超过500万人民币;2024年,D公司累计取得股息分红1.38亿(税后),全部为非生产经营所得(资本投资收益),且未汇回境内,在境外留存利润超1.2亿。税务机关提示A集团公司,需依规申报境外股息收入并留存证明材料。
在税务叔叔的悉心辅导下,企业对受控外国企业规则有了进一步了解。最终,企业选择自主分红,境外D公司主动向母公司吉林A集团公司派发现金股息1.2亿,吉林A集团公司将收到的股息用于弥补亏损,并按规定进行更正纳税申报。


4、放飞自我

5、小胖赠文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