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1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一审被判死刑,引起了不小反响。这件事说明了什么?
第一、说明龙翔是罪有应得。

龙翔是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官不大不小,但犯了4种罪:
1、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收受财物共折合人民币2.61亿余元)
2、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可能是与他人合谋贪污的1200万元)
3、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可能是利用职权包庇他人不被查处)
4、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获内幕消息买入股票,成交额1005万元)
龙翔这些犯罪都很严重,一审判决书用了“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等定性词语,说明龙翔是罪有应得,不判死刑不足以震摄贪腐!由于他有重大立功等行为,且脏款脏物已全部追缴,故缓期二年执行。
第二、说明监督者更要被监督。
据了解,龙翔是从省纪委机关调入南京市的,他在省、市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近30年。
龙翔还是一个典型的“三门干部”(从家门进学校门,从校门进机关门)。

按说,在这种监督机关工作这么多年,应该最熟悉党纪政纪的各项规定,最应严守党规党法,最应洁身自好、清正廉洁,也最该知道违反党纪国法会有什么下场。
但是,事情都有正反面。监督机关虽然知纪懂纪,但不一定就能守纪。
相反,接触违纪违法的案例多了,心里也会活了。看到那些贪污受贿的人来钱那么容易,用钱那么大方,生活那么“快活”,可能就开始羡慕了。甚至从这些人身上学到了捞钱的“门道”、贪腐的“诀窍”。一有机会,也会以身试纪,以身试法。就好像有的缉毒者却变成了贩毒者。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纪检监察干部查案查成了朋友,把案件线索送人情、交朋友,与被查者沆瀣一气;还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以掌握的案件线索威胁被查者,从而索贿受贿,龙翔就是这样的腐败政客。
我写此文时,忽然想到南京市上个月还有个杨有林被判死刑,此人收受财物共折合人民币22.14亿余元,创下了贪腐的新纪录。

杨友林案发前是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务副主任,从1993年起,至2023年的30年间,一直是边贪腐边获提拔,边被举报边被提拔。
杨案中有一项贪污罪,2014一2016年间,“伙同他人骗取财政资金1200万元”。
龙翔案中也有一项贪污罪,也是2014一2016年间,“与他人共谋,骗取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扶持资金1200万元”。
嘿,这两个“1200万元”,怎么这么一致!可能就是龙翔与杨有林合谋的,尽管没看到公开报道。2014年一2016年间,龙翔正是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呀,还兼着市党校校长呢!
一个市的纪委书记,竟然能干出这种事,就怕你想也想不到啊!
因此,加强对监督者的监督,十分必要,刻不容缓。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在内部组建了内监内控部门,并不断改进工作。不过,如何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的一把手,却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难题。
第三、说明反腐败永远在路上。
南京市从2013年起,市长季建业被查处,其后十几年中,先后又有杨卫泽、张敬华两任书记,市长缪瑞林和几名副市长被查处,直至本月龙翔被判死缓,真是前腐后继啊!

这充分说明,反腐败永远在路上,一刻不能停。善良的人们,都要瞪大眼睛,盯住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国家要制定更严格的法律法规,让腐败分子难以腐败,不敢腐败。

工程领域是腐败的重灾区,龙翔受贿主要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上给人提供帮助,收受财物。
把工程招投标当大事来抓,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并严格做好工程竣工审计,才能杜绝工程领域的腐败现象。

用人腐败是又一个重灾区,杨卫泽、张敬华、龙翔等贪官都在帮人升官上收受许多财物。行贿的人钱从哪里来?无非千方百计贪污公款、向下级或私营老板搜刮。吏治腐败最危险、最可恨!如果买官卖官成风,将亡党亡国!
要民主选人用人,依法选人用人,用群众公认的实绩选人用人。绝对不准个别领导个人决定干部任免。
附:龙翔简历
龙翔(1963年6月生,江苏南京人,1983年1月入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河南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士),自1980年9月入学至2026年8月11日一审宣判的完整不间断履历如下,含学历、豫苏两省纪检/人大系统任职及案发节点:
一、学历与早期在豫(1980.09—1987.03)
- 1980.09—1984.07 河南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获学士学位
- 1984.07—1985.11 河南省纪委干部处干事
- 1985.11—1987.04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科员、副科级秘书(1987.04定副科级)
二、江苏省纪委 / 监察厅阶段(1987.04—2003.11)
- 1987.04—1988.01 江苏省纪委研究室副科级纪检监察员
- 1988.01—1991.04 江苏省监察厅二处副科级监察员(1990.02—1991.02 挂职句容县袁巷乡乡长助理)
- 1991.04—1992.06 江苏省监察厅四处副科级监察员
- 1992.06—1996.01 江苏省监察厅四处正科级监察员、省纪委研究室正科级纪检监察员
- 1996.01—1998.04 江苏省纪委研究室副处级纪检监察员
- 1998.04—2000.05 江苏省纪委第五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正处级)
- 2000.05—2001.06 江苏省纪委第五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正处级,主持工作)
- 2001.06—2003.11 江苏省纪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副厅级)(2002.08—2002.12 参加省第六期高级管理人才经济研究班,南京大学+美国马里兰大学学习)
三、南京纪检系统阶段(2003.11—2018.01)
- 2003.11—2006.10 南京市纪委副书记
- 2006.10—2010.07 南京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2010.04起兼市督察工作办公室主任)
- 2010.07—2014.12 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 2014.12—2015.03 南京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
- 2015.03—2016.06 南京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市委党校校长
- 2016.06—2018.01 南京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
四、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阶段(2018.01—2025.04 被查)
- 2018.01—2018.02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
- 2018.02—2025.04.03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2025.04.03 官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任上落马)
五、案发后节点(2025.04—2026.08)
- 2025.04.03 官宣被查
- 2025.09.28 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双开”),移送司法
- 2026.01 荆州市检察院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内幕交易四罪提起公诉(指定管辖)
- 2026.08.11 湖北荆州中院一审宣判:四罪并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2.61亿余元、贪污1200万元、内幕交易成交额1005万余元等事实同时公布
说明:1988—1992年“省监察厅二处/四处监察员”与省纪委合署办公,并入省纪委机关履历;2018.02后不再兼任市委职务,专任市人大一把手至被查。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