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甲从乙处花5000元购买某奢侈品包,使用一段时间后因划破去修理,被告知是赝品。甲找到乙,乙称不知情,并出具了某平台交易记录,来证明自己数月前从丙处以6000元购得。甲于是起诉乙至法院。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十九条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本案中,甲因自身原因对所购包系奢侈品包陷入认识错误,属于重大误解,甲有权依据重大误解请求法院撤销其与乙之间的合同。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本案乙并非知假卖假,不构成欺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乙并没有利用甲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与其签订合同,不属于显示公平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由于合同解除的对象是: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本案甲乙之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属于可以解除的情形。
2.甲与乙和某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某房产公司将某房屋以200万元给出售给甲,房款从某房产公司欠付乙的工程款中扣除,同时甲对乙所享有的190万元债权消灭。1个月后,某房产公司将房屋备案至甲名下并交付钥匙。后某房产公司对账时发现对乙的工程款实际已超付,遂请求甲交回房屋。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某房产公司出卖自己的房屋属于有权处分,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虽然某房产公司已对房屋备案并交付钥匙,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故甲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3.甲、乙系兄弟,弟弟乙和父母共同承包了村集体的9亩耕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后弟弟乙外出打工,哥哥甲和父母在家种地,父母先后去世,哥哥仍继续种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系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承包方为“农户”,不属于某一家庭成员。“农户”家庭成员死亡,“户”还存在,承包地不收回,由“户”内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证书系对已经设立物权的确认行为,并非物权设立的生效要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涉土地属于耕地,哥哥甲、弟弟乙均不可以继承父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弟弟乙可在土地承包合同范围内继续承包耕地,有权请求哥哥甲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