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行政)办案指南
案由性质:治安管理处罚(行政案件) 核心法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竞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八十条第四项 刑事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 取证依据:《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安部2026年5月22日发布,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6月21日)
一、案由概述与关键术语
本案由是2025年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新设的行政违法行为,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形成刑行衔接。本案由处罚的核心是"出售、提供试题、答案"行为——行为人不需要组织作弊,只要为实施考试作弊目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即构成本案由。
实务中常见形态包括: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结束前将试题、答案泄露给外部人员;培训机构的"内部押题""保过答案"实为非法出售试题答案;通过通讯群组、网盘、社交平台向考生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以"助考"名义向组织者批量提供试题答案;兜售往年真题冒充当年试题答案等。

关键术语(首次出现给解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明确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宽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具体认定可参照法释〔2019〕13号第一条列举范围。 试题、答案。包括正式试题、备用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命题思路等在考试结束前不应公开的内容。法释〔2019〕13号第六条规定,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非法出售、提供。包括有偿出售、无偿提供、交换、网盘分享、邮件发送、通讯群组转发、当面交付等方式,使他人能够获取试题、答案的行为。不以实际收取对价为必要条件。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本案中"出售、提供"的目的要件,即所提供的试题、答案是为了他人实施考试作弊。若单纯泄题(如新闻爆料、学术讨论)并非为作弊目的,可能适用其他条款(如泄露国家秘密),不构成本案由。 考试结束前。本案由针对考试结束前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考试结束后提供答案,一般不构成"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不属本案由范围;但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的,仍可能适用《教育法》第八十条第四项。 明知。行政案件证明标准低于刑事,可结合行为人的供述、聊天记录、交易价格、宣传用语、买家身份(是否为考生)等综合推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试题答案将用于考试作弊即可。 情节较重。加重处罚档。综合考量:出售、提供的试题答案涉及的考试级别(是否高考、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提供的人次;是否导致考试推迟、取消、启用备用试题;是否为考试工作人员实施;是否多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是否有同类违法前科等。 违法所得。指通过出售、提供试题答案获取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出售款、咨询费、培训费中对应部分等。无偿提供的,适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罚款档。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关联)。若行为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试题、答案,又非法出售、提供的,可能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法释〔2019〕13号第九条)。 电子数据。指在案事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事件事实的信息、数据(《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七条)。本案由中包括试题答案文件、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邮件、网盘资料、通讯群组内容等。
二、法律依据
(一)行政法律层(主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6月27日修订,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考试秩序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
本案由适用第三项"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处罚幅度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第三条(刑行衔接)、第十六条(数行为并罚)、第十七条(共同违法)、第十八条(单位违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处罚裁量与追究时效)为本案由通用条款。
(二)竞合法律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八十条第四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
竞合适用说明: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适用范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且强调"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这一目的要件;《教育法》第八十条第四项适用范围为"国家教育考试",表述为"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范围更宽泛、不以"为作弊"为必要。两者存在交叉。 对在国家教育考试结束前,为实施作弊向他人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两部法律均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罚款、拘留处罚。实务中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因其为2025年新修订的特别规定;若当地裁量基准或上级机关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要求。 注意避免对同一行为重复处罚。若教育行政部门已依规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公安机关仍可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不得就同一违法所得重复没收、罚款。
(三)刑事衔接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第一条(国家考试范围,详见前文)。
法释〔2019〕13号第五条(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情节严重"):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释〔2019〕13号第六条(认定规则):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法释〔2019〕13号第九条(数罪并罚):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刑行区分要点:行政违法以"扰乱考试秩序"为门槛,只要实施了为实施作弊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即构成违法,不要求达到刑事"情节严重"标准;刑事追诉则需符合法释〔2019〕13号第五条所列情形(如涉及高考/研考/公务员试题答案、向三十人次以上提供、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实施等)。行为人若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获取试题答案后又出售提供的,应同时考量是否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并数罪并罚。
三、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侵害国家对考试的管理秩序和考试的公平、公正性,同时侵害其他考生的平等竞争权以及考试机构的正常管理权。涉及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泄露,还可能侵害国家保密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目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了考试试题、答案,并扰乱考试秩序。客观表现包括:
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有偿出售、无偿提供、交换、网盘分享、邮件发送、群组转发、当面交付等。 目的要件。所提供的试题、答案是为了他人实施考试作弊。"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是本案由区别于一般泄题的关键。
出售、提供不要求实际用于作弊成功,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并扰乱考试秩序即构成行政违法。
(三)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可以是考生、培训机构人员、社会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等。单位实施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若构成犯罪,依据刑法追究组织者、实施者刑事责任(法释〔2019〕13号第八条)。
(四)主观要件
故意。行为人明知是考试试题、答案,仍出于为实施考试作弊的目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过失不构成本案由。"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可结合宣传用语、交易对象、聊天内容等综合推定。
(五)结果要件
行政违法要求"扰乱考试秩序"。只要实施了为作弊而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即视为对考试秩序造成扰乱。若造成考试推迟、取消、启用备用试题、重大舆情等严重后果,则可能达到刑事标准。
四、取证要点

(一)确定考试性质
调取考试依据文件。向教育考试机构、人事考试机构或主管部门调取考试举办依据,确认其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 收集考试公告、简章。固定考试名称、时间、性质、组织机关等信息。 出具考试性质证明。由考试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确认考试属于国家考试及具体法律依据。
(二)扣押原始存储介质
现场扣押。在住所、办公场所、交通工具等查获的电脑、手机、U盘、移动硬盘、服务器等,应当场扣押、封存(《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封存要求。手机等无线设备采取信号屏蔽措施;对具备自毁功能的设备优先提取数据后再扣押(第二十六条)。 制作清单。会同见证人、持有人查点,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三份(第十六条)。
(三)电子数据提取与固定
试题、答案文件。对涉案电脑、手机、U盘、云盘中的试题、答案文档、图片、压缩包进行提取,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必要时进行同一性比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聊天记录。提取出售者与购买者、组织者之间的微信、QQ、Telegram等聊天记录,重点固定"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要约、交付、确认内容(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 转账记录。调取支付宝、微信、银行流水等支付记录,计算违法所得(第三十七条)。 邮件与网盘。对通过邮件发送、网盘分享方式提供试题答案的,提取邮件正文附件、网盘文件及访问日志。 通讯群组内容。对用于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群组进行在线提取或截图固定,提取群成员、历史消息。 现场录像与截图。对试题答案文件界面、手机聊天界面、设备操作过程等拍照、录像固定(第三十五条)。
(四)询问取证
出售、提供者。重点询问试题答案来源(如何获取:内部人员泄露、黑客窃取、往年真题、自行编造)、获取时间、是否考试结束前、出售对象(是否考生、组织者)、提供数量与人次、收款方式、是否明知用于作弊、是否还有同伙。 购买者、考生。询问如何获取试题答案、支付费用、是否用于考试、与出售者关系。 考试工作人员(若涉及内部泄露)。询问是否泄露试题答案、收受好处、泄露方式与范围。 中间商。询问转售链条、上游来源、下游对象。
(五)试题、答案同一性认定
将提取的试题、答案文件与考试主管部门提供的官方试题、答案、评分标准进行比对,确认其系本案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认定(法释〔2019〕13号第六条)。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可委托考试主管部门或鉴定机构出具认定意见。
(六)常见证据清单
五、办案风险点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目的要件把握不准。本案由要求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系"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单纯泄题(如新闻爆料、学术讨论、无意转发)并非为作弊目的,可能适用其他条款(如泄露国家秘密),不宜直接认定为本案由,应防止定性偏差。 行政与刑事界限把握不准。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涉及高考、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或向三十人次以上提供,或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或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系考试工作人员实施的,应达到法释〔2019〕13号第五条"情节严重"标准,依法移送刑事立案;未达到情节严重但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的,可作为行政案件处理。 考试结束前后时间节点。本案由针对考试结束前出售、提供试题答案。考试结束后提供答案一般不构成为作弊提供帮助,不属本案由范围;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的,仍可能适用《教育法》第八十条第四项。 考试范围认定错误。并非所有考试都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一般校内期末考试、社会培训考试、企业招聘考试等不属于本案由适用范围,应谨慎区分。 试题答案同一性认定困难。出售者常以"押题""模拟题"掩饰,需经考试主管部门或鉴定机构比对确认其确系本案考试试题、答案,避免仅凭嫌疑人供述定性。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关联认定遗漏。若行为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试题答案后又出售提供的,可能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应考量数罪并罚(法释〔2019〕13号第九条);涉及考试工作人员泄露的,注意国家秘密鉴定。 证据固定不及时。试题答案文件、聊天记录、网盘资料易被删除、销毁。应在线索发现后第一时间提取固定,防止证据灭失。 违法所得计算争议。出售者常通过现金、虚拟货币、第三方转账、培训费拆分等方式收款,应尽可能调取全部支付记录,结合供述、证人证言综合认定。 多人责任区分。出售提供链条往往涉及试题来源(内部人员/黑客)、中间商、终端卖家。应根据各自作用大小分别处罚,避免"一刀切"。 电子数据取证合法性。应严格按照两名民警在场、见证人、笔录、完整性校验等要求取证(《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等)。涉及个人通讯内容的,注意相应审批要求。
六、询问提纲
(一)出售、提供者询问提纲
个人基本情况、职业、与考试或培训行业的关系、与考试机构有无关联。 出售、提供了哪些考试的试题、答案?考试名称、时间、科目? 试题、答案从何而来?如何获取?(内部人员泄露、黑客窃取、往年真题、自行编造?)获取时间是否在考试结束前? 向谁出售、提供?是考生、组织者还是中间商?是否知道对方用于考试作弊? 一共提供多少份?涉及多少人次?是否多次实施? 收取多少费用?收款方式?资金去向? 通过何种渠道交付?(网盘、邮件、群组、当面?)是否有交付记录? 是否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启用备用试题? 是否知道出售、提供试题答案违法?之前是否实施过? 是否还有同伙、上线、中间商?各自分工? 涉案试题答案文件、聊天记录、收款记录存储在何处?
(二)购买者、考生询问提纲
个人基本情况、报考考试情况、如何获取试题答案。 向谁购买或获取?支付多少费用? 是否用于本次考试?是否成功? 与出售者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是否保存?
(三)考试工作人员询问提纲(若涉及内部泄露)
工作岗位、职责、可接触试题答案的环节。 是否泄露试题、答案?泄露给谁?方式、范围、时间? 收受好处数额、方式、时间? 是否知道对方用于出售、提供或考试作弊?
(四)中间商询问提纲
个人基本情况、与上下游的关系。 从何处获得试题答案?向上游支付多少?向下游出售多少? 是否知道试题答案将用于考试作弊?
七、询问话术
(一)开场与权利义务告知
"我们是某某公安局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应当如实陈述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故意隐瞒、作虚假陈述要负法律责任。你有权申请回避,有权核对、补充、修改笔录。你听明白了吗?"
(二)围绕试题答案来源发问
"你卖的这些题和答案,到底是真的还是自己编的?是从哪儿弄来的?是考场里的人给你的,还是从网上偷的,还是拿往年的题冒充的?你是什么时候拿到的?考试还没结束你就卖了?"
(三)围绕出售、提供行为发问
"你卖给谁了?是考生还是搞作弊的?一共卖了多少份、多少人?怎么交给人家的?网盘发的还是当面给的?收了多少钱?"
(四)围绕明知状态发问
"你当时知不知道买这些题的是要去考场作弊的?你宣传的时候是不是就写着'保过''考前答案'?买家也跟你说清楚是考试用的,你为什么还卖?"
(五)针对拒不供认的出售者
"我们已经扣押了你的电脑和手机,技术提取显示里面存有本次考试的试题和答案文档,微信里你明确在跟买家谈'考前发答案''包过',多名买家也指认从你这里买到题。你说是'模拟题',但和考试主管部门的官方试题完全吻合,这你怎么解释?"
(六)针对考试工作人员
"你作为考务人员能接触试题,为什么要把题和答案给出去?收了谁的好处?给了哪些人?导致考试出了什么问题?"
(七)结尾固定供述
"今天你所说是否属实?有无补充?核对无误后请签名捺印。"
八、办案流程
线索发现与受案。通过考场巡查、群众举报、考试机构移送、网络巡查、其他案件牵连等渠道获取线索,及时登记受案。 初查与立案。核查考试性质、试题答案真实性、来源与流向、危害程度。符合行政案件条件的立案;符合刑事案件条件的,及时转为刑事案件。 调查取证。及时开展:扣押存储介质、提取试题答案文件、提取聊天记录与通讯群组、调取资金流水、在线提取网盘与邮件、询问相关人员。注意时效性,防止证据灭失。 考试性质与同一性认定。由考试主管部门出具考试属于国家考试的书面证明,并将涉案试题答案与官方试题答案比对确认同一性。 案件审查。判断: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是否构成"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是否达到刑事"情节严重"标准;是否涉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否存在竞合法律适用问题。 处罚决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结合违法所得、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等作出处罚。涉及单位或需要并处高额罚款的,可适用《教育法》第八十条第四项或相关法律规定。 执行与告知。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拘留,告知复议、诉讼权利。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涉案载体。 通报与移送。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考试或人事考试机构,建议依规处理相关人员;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考试工作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案卷归档。将受案、调查、处罚、执行等材料及电子数据整理归档。
效力状态说明:本文引用《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征求意见稿)》为公安部2026年5月22日发布、尚未正式施行的规则,仅作办案参考,正式取证程序应以最终公布施行的文本为准。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