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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模版|附使用说明 + 风险提示
一、适用场景
本模版适用于已登记结婚的夫妻,就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以及债务承担等事项,作出整体性、制度性书面约定(即《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的约定财产制)。核心内容是双方协商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模式: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或部分共同、部分分别。
常见适用场景包括:双方或一方婚后收入结构复杂(工资、经营收益、投资回报、知识产权收益并存),需明确归属规则;一方创业经营,需在家庭财产与企业经营风险之间设置隔离;再婚家庭需厘清与前段婚姻子女相关的财产权益;双方希望预先明确大额支出、财产管理与家务补偿规则;婚前已签订财产协议,婚后拟整体变更财产制安排等。
不适用于以下情形,需另行调整:
仅就婚前财产的界定与归属作约定(尚未结婚或婚前签订的,使用"婚前财产协议",见本系列361) 仅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几项具体财产的归属或分割作单项安排(使用"婚内财产协议",见本系列365) 解除婚姻关系时的财产分割安排(使用"离婚协议"系列,见本系列371-380) 以逃避债务、规避法院执行为目的的财产安排(该类约定可能被债权人请求撤销,甚至被认定无效)
二、合同正文
夫妻财产约定
男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已于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在 ______ 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夫妻财产制度的适用及财产归属、债务承担等事项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财产制的约定
1.1 双方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之规定,对双方的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2 双方协商选择适用下列财产制(勾选一项):
□ 方式一:分别财产制——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另一方不享有共有权;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按本协议第七条分担。
□ 方式二:共同财产制——双方的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本协议第四条所列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及附件三特别约定归个人的财产除外。
□ 方式三:部分共同、部分分别——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中,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归夫妻共同所有,生产经营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及其他所得归 ______ (勾选:□ 各自所有 □ 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特别约定的,按附件三《特别约定清单》执行。
1.3 本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财产,适用《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民法典》第1065条第二款)。
第二条 现有财产的确认
2.1 甲方现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明细详见附件一《甲方现有财产清单》):
(1)房产:位于 ______ 省 ______ 市 ______ 区 ______ 路 ______ 号 ______ 幢 ______ 单元 ______ 室,建筑面积 ______ 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2)车辆:品牌型号 ______ ,车牌号 ______ ,发动机号 ______ ;(3)股权/投资:在 ______ 公司持有 ______% 股权;(4)存款及理财:银行账户(开户行 ______ ,账号后四位 ______ )存款约 ______ 元;(5)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乙方现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明细详见附件二《乙方现有财产清单》):
(1)房产:位于 ______ 省 ______ 市 ______ 区 ______ 路 ______ 号 ______ 幢 ______ 单元 ______ 室,建筑面积 ______ 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2)车辆:品牌型号 ______ ,车牌号 ______ ,发动机号 ______ ;(3)股权/投资:在 ______ 公司持有 ______% 股权;(4)存款及理财:银行账户(开户行 ______ ,账号后四位 ______ )存款约 ______ 元;(5)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 双方确认:签订本协议前,已就各自全部财产及债务状况向对方作了如实、完整的披露,不存在隐瞒重大财产或债务的情形。
2.4 上述现有财产的归属,按第一条所选财产制确定;双方对某项财产的归属另有特别约定的(如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归双方共同所有、一方存款归对方所有等),以附件三《特别约定清单》为准,附件三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
3.1 选择方式一(分别财产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与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及其他所得,均归所得方个人所有。
3.2 选择方式二(共同财产制)或方式三(部分共同、部分分别)的: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1062条第二款)。
3.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或者受赠取得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归该方个人所有(《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未特别确定的,按第一条所选财产制确定归属。
3.4 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如房产市价上涨),归财产所有权人所有;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如存款利息、房屋租金)归 ______ (勾选:□ 财产所有权人所有 □ 夫妻共同所有);一方以婚前财产在婚后投资取得的收益,归 ______ (勾选:□ 投资方个人所有 □ 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就前述归属另有特别约定的,以附件三为准。
第四条 法定个人特有财产
4.1 下列财产不因本协议的财产制约定而改变归属,一律归一方个人所有:
(1)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民法典》第1063条第二项);(2)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民法典》第1063条第四项);(3)其他依法具有人身专属性质、依其性质不应作为共同财产的财产。
4.2 前述个人特有财产的归属约定不适用任意变更,双方不得通过附件三将该类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
第五条 不动产的特别约定
5.1 双方约定不动产权属发生变动的(包括一方个人房产变更为双方共有、一方房产转移登记至对方名下等),应当及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但本约定在夫妻内部仍然有效(《民法典》第209条)。
5.2 双方知悉:夫妻间关于房产给予(含加名)的约定,在离婚诉讼中的处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的规定——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将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及补偿;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
5.3 双方知悉:经公证的赠与约定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房产给予约定,给予方不得任意撤销(《民法典》第658条第二款)。双方拟将房产给予约定做公证的,在附件三中注明。
5.4 登记为双方共有的不动产,一方不得擅自出售、抵押、出资入股或作其他重大处分;擅自处分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债务的承担与对外效力
6.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
6.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举债方以其个人财产及按本协议归其所有的财产偿还;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
6.3 选择方式一(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民法典》第1065条第三款)。双方应将该财产制约定以书面方式告知已知债权人(含贷款银行)并保留告知凭证;未告知或无法举证相对人知情的,债务承担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6.4 一方因下列事项所负债务,由举债方个人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1)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产生的债务;(2)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3)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5 夫妻一方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日常购物、支付水电物业、子女日常教育支出等),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民法典》第1060条第一款)。双方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民法典》第1060条第二款)。
第七条 家庭日常开支与大额支出
7.1 双方协商设立家庭共同账户,用于支付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膳食、水电燃气、物业、日用消费、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医疗等费用)。
7.2 家庭共同账户每月存入金额:甲方 ______ 元,乙方 ______ 元;或按月收入比例存入:甲方 ______% ,乙方 ______% 。
7.3 单笔超过人民币 ______ 元的支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实施。
7.4 选择方式一(分别财产制)的,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原则上按第7.2条比例分担;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等家庭事务投入明显较多的,另一方应予适当补偿,具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家务劳动与经济补偿
8.1 双方确认: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民法典》第1088条第一款)。该请求权不因本协议选择的财产制而被排除。
8.2 双方可就家务补偿的方式与数额预先作出约定(勾选一项):
□ 离婚时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______ 元;
□ 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满一年支付 ______ 元计算;
□ 届时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第1088条第二款)。
第九条 财产的管理与重大处分
9.1 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双方共同管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民法典》第1092条)。
9.2 单笔价值超过人民币 ______ 元的财产处分(含出售、赠与、抵押、出借等),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9.3 一方违反本条约定处分财产,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婚内财产分割与救济
10.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6条第一项)。
10.2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一方有权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6条第二项)。
10.3 一方有本条10.1所列行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才发现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92条)。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与撤销
11.1 本协议生效后,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11.2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本协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的,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民法典》第150条)。
11.3 撤销权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民法典》第152条)。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处分约定归另一方所有的财产或共同财产的,应向对方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按处分时财产价值赔偿。
12.2 一方隐瞒重大财产或债务,导致对方对财产状况产生错误认识而签订本协议的,除按第十一条行使撤销权外,还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2.3 双方可约定违约金:违反第五条、第九条约定的,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______ 元;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民法典》第585条第二款)。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3.1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3.2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______ 种方式解决:
□(1)向 ______ 人民法院起诉;
□(2)将争议提交 ______ 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仲裁。
13.3 争议解决期间,与争议无关的协议条款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4.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一:甲方现有财产清单及权属证明复印件附件二:乙方现有财产清单及权属证明复印件附件三:特别约定清单(单项财产归属、房产给予公证等特别安排)附件四:双方债务清单
14.3 双方可自愿对本协议办理公证。公证不是本协议生效的必备要件,但经公证的协议具有更强的证据效力。
14.4 婚前已签订财产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整体取代婚前财产协议中与本协议不一致的约定;无婚前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4.5 本协议一式 ______ 份,甲乙双方各执 ______ 份,______ 份备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方(甲方)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女方(乙方)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签订地:________
三、使用说明
- 签订主体与时机
:本模版供已登记结婚的夫妻使用,婚后签订即生效。尚未结婚者拟就婚前财产作约定的,应使用婚前财产协议(本系列361);婚后仅就个别财产(如某套房加名)作单项安排的,使用婚内财产协议(本系列365)。 - 财产制选择是本协议的核
:三种模式的对外效力差别很大——分别财产制有利于隔离经营风险,但对债权人的对抗效力以"相对人知道该约定"为前提(民法典第1065条第三款);共同财产制便于家庭资产整合,但一方债务风险可能波及共同财产。建议结合双方职业、负债与经营状况慎重勾选。 - 财产披露务必完整
:附件清单应逐项列明财产信息(房产地址+产权证号、车辆品牌+车牌号+发动机号、存款开户行+账号、股权公司+持股比例等),并附权属证明复印件。隐瞒重大财产或债务,可能导致协议被撤销。 - 特别约定清单要具体
:凡与所选财产制不一致的单项安排(如"某房产婚后归双方共同所有""某账户存款归对方"),务必写入附件三,写明财产指向和归属,避免笼统表述引发争议。 - 房产加名尽早办登记
:约定房产给予或加名的,仅签协议不发生物权变动(民法典第209条)。登记前给予方反悔的,将按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的综合因素规则处理,短婚情形下房屋可能仍判归给予方——尽快办理转移登记是最稳妥的保护。 - 债权人告知留痕
:选择分别财产制的,应以书面方式(可附回执或公证送达)告知贷款银行、生意伙伴等已知债权人,并保留凭证。无证据证明相对人知情的,债务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 公证建议
:涉及房产给予、大额财产安排的,建议办理公证——经公证的赠与不得任意撤销(民法典第658条第二款),且公证文书证据效力更强。 - 日常家事与大额支出边界写清楚
:日常家事范围内一方行为对双方有效(民法典第1060条),内部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故大额支出的协商线(第7.3、9.2条金额)应结合家庭收入水平填写,过高形同虚设,过低影响正常生活。 - 保留签约证据
:建议签约时全程录像或邀请无利害关系人见证,双方每页签字确认;通过电子方式签订的,保留完整的电子签名记录及时间戳。 - 重大变动后及时更新
:婚后发生重大财产变动(如创业融资、继承大额遗产、置换房产)的,建议及时签订补充协议,避免原有约定与新财产状况脱节。
四、风险提示
五、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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