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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资料编撰说明- 《解除劳动合同工会通知书》

用工资料编撰说明- 《解除劳动合同工会通知书》

【使用说明】

用人单位单方辞退员工之前,应将解除理由向工会通报,如工会认为存在不当之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用人单位应当认真研究。上述要求虽然在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在实际执行层面并不严格,甚至某些观点认为如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则无需履行上述程序。

但近年来随着劳动争议案件裁审尺度的规范、各地法规政策执行的统一,用人单位单方辞退前的工会通知程序,已成为必备的环节,即使是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也必须向属地工会履行通知义务。同时,工会的审查也从形式报备向实质干预逐步转化。因此,解除前的通知工会环节已不再仅仅是程序要求,而是后期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实体环节,必须引起用人单位的足够重视。据此,工会通知在文本编撰方面也必须细化完善,由此方可在后期劳动争议中起到积极作用。

【注意事项】

1.受文主体:本单位工会、劳动者工作所在地工会(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时,应向后者履行通知义务)、集团工会(集团工会应有“集团”字样,仅集团公司工会不代表可以当然替代子公司或分公司工会组织)。

2.通知时间:解除前5个工作日,实务中应考虑工会提出审核的时间以及提出整改意见后的时间,并结合工资发放周期(经济补偿、代通知金计算标准)、退工退档等因素综合考虑向工会报备的时间。

3.主要内容

3.1基本信息:劳动者、公民身份证号、末期劳动合同、工时制度、工作岗位等;

3.2背景/事实/理由:违纪事实经过、处理过程、注意解除理由应大于等于向劳动者发出的辞退通知的理由,如相反(辞退理由未在工会通知环节报备),则劳动争议实务中将大概率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3.3解除类型:过失性辞退(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非过失性辞退(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

3.4解除依据:法律依据、制度依据。注意法律规定条、款、项和员工手册条款的准确引用。

3.5证据资料:正常情形下应与后期劳动争议程序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范围一致(劳动合同书、规章制度、民主协商/公示资料、沟通记录、报警记录、录音/视频等),考勤记录、工资台账等可以不再前述范围内。

3.6参考资料:主要是入库案例或有管辖权劳动仲裁、法院的类案或用人单位经历的同类案件,如没有上述案例,则不建议再提供其他类案,以避免节外生枝。

3.7用人单位联系方式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时,应当提前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理由告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告知上一级工会或者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

第二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解除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告知上一级工会、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总工会或者区总工会。 

第三条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并书面出具《天津市工会监督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意见》。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作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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