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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碎片式加班”要有“全局性保护”
日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碎片式加班”的
案例。经历了长期“碎片式加班”的劳动者小姚在讨要加班费时获得
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开会培训都是用人单位发起、组织和安排
的,确实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所以应当计入为加班工资;如果
员工有证据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即使没有审批,也有权主张加
班费”。法院最终判决开会、培训属于加班,公司应支付小姚加班费
1.2 万余元。
信息时代到来,的确带来诸多利好,在线办公、居家办公逐渐成
为现实可能。但一些现实困扰也因此袭来,如工作时间的边界感逐渐
模糊,很多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要求“24 小时在线”,但在下班时间、
周末、节假日处理工作,几乎成为打工人生活的一部分。无论是周末
还是节假日,“微信加班”成常态。如此现实,引起很多劳动者的强
烈不满。
理性地说,加班可以理解,但“碎片式加班”成为常态则难以理
解。对各类用人单位来说,难免会遇见一些紧急任务、突发情况,此
时让员工们加班,并给予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这在情理之中。但现
实是,不管有没有紧急情况,一些单位还是习惯性让员工们加班,甚
至为了不给加班工资,还转化为“碎片式加班”,这就是对劳动者合
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必须要有现实的回应。如今,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碎片式加班”也是加班的认定,
给劳动者极大的信心。此前,很多劳动者对“碎片式加班”算不算加
班一直心存疑惑,也不敢贸然维权,怕丢了“饭碗”。但如今,这一
事情不再存有争议。从法律上来说,只要付出了劳动,且不在上班时
间内,无论是不是碎片化的加班,都不影响对加班性质的认定。判例
的出现,有如一支强心剂,对劳动者而言,今后一旦面对类似的“碎
片式加班”,也会更有底气和信心去维权了。
司法实践对“碎片式加班”予以认定后,相关的规章制度也应及
时跟进。此次的案例中,其实有一些关键因素值得关注,一是劳动者
具备不错的法律素养,自身收集了加班的相关证据;二是法院坚守原
则与底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但从客观实际来看,“碎片式
加班”在很多用人单位都客观存在,而判例却极少,由此可见,在“碎
片式加班”的认定上,依然存在一些模糊地带,这对法律法规来说,
有进一步完善与提升的空间。只有让这一切更加有据可依、更加清晰
明了,才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对“碎片式加班”要有“全局性保护”,在劳动者和用人
单位的法律素养提升、劳动部门的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完善等多方面,
都应及时发力、努力作为,如此才能更加全面地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构建起更加良性的用工环境、用工氛围。(via 光明网)别让“碎片式加班”成为加班认定盲区
日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碎片式加班”的案
例。入职担任某公司营运总监的小姚称,公司常常在下班后组织开会,
周末还会安排参加培训,频繁“碎片式加班”却没有加班费。小姚没
想到,自己却在两个月后被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雇。法院最终
判决开会、培训属于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1.2 万余元。(2 月 1
日《工人日报》)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
低于工资 150%的加班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
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200%的加班费;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 300%的加班费。不过,一些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内被
零碎地安排工作事务,如下班后开会、周末参加培训等,却很难被用
人单位认定为加班,也就没有加班费。
导致“碎片式加班”成为加班认定盲区,主要有两大原因。一者,
与一些用人单位推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制以及所谓的弹性工
作制相比,劳动者对休息时间“碎片式工作”属于加班的知晓度较低,
不知道“碎片式加班”也可以领取加班费。二者,一些用人单位自恃
资方强势地位,动辄要求劳动者下班后或休息日处理工作、开会、培
训,造成工作时间悄无声息地侵占劳动者休息时间。而这种加班“隐
藏”颇深,往往让劳动者防不胜防。面对快节奏高强度的工作,加班似乎已成为很多人的常态。可谈
到加班费,有的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规避加班费的发放,严重损害了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如小姚此前所在的公司,不仅“一到下班就开
会、一到周末就培训”,还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加班审批制度——
加班需要领导审批,否则不能视为加班。小姚因为开会、周末工作都
未经过领导审批,培训则“遵循自愿原则”,所以即便他长期“碎片
式加班”,却一直被该公司否认是加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
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审理认为,开
会培训都是用人单位发起、组织和安排,确实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
所以应当计入加班工资;如果员工有证据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即使没有审批,也有权主张加班费。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结合原告提供
的证据,以“用人单位发起、组织,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为裁判依
据,认定劳动者加班的事实,并判定用人单位为其支付加班费。这不
仅旗帜鲜明地亮明了司法态度,更给用人单位发出了提示,“加班只
是公司应对暂时性业务需求的应急方式,并非员工的常态”,休息时
间“碎片式工作”也是一种加班,并给劳动者传递出一个信号,即要
运用法律工具来保护自己、定纷止争。进入数字时代,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进行的“碎片
式工作”日益频繁。需要注意的是,“碎片式加班”在认定上还有很
多细节需要完善,比如是否超出一般简单沟通范畴、是否提供实质性
工作内容、是否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等。通过细化完善相关规则,
不让“碎片式加班”成为加班认定盲区,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
更有力的保障。(via 东方网)
粉笔说:
当前,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通过线上方式交流工作已是普遍现
象,虽然很多单位并没有要求员工“24 小时在线”,但下班时间、
周末和节假日处理工作已成为很多打工人的常态。工作中有加班情况
本无可厚非,但这种“碎片式加班”却很容易让劳动者的工作与生活的界限变得模糊,导致劳动者休息权落空。更有甚者,某些用人单位
打着员工“自愿参加”等幌子,让劳动者牺牲了休息时间却“加班不
加钱”。因此,为了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完善法律,
对相关规则的制定也要进一步跟进。劳动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违
规行为进行监管惩处,防止用人单位以“自愿参加”等理由规避应当
担负的责任。而作为劳动者,要有维权的底气和信心,及时用法律工
具来保护自己。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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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见不一样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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