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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刑法................................................................................................................1
第一节 刑法概述................................................................................................1
第二节 犯罪........................................................................................................2
第三节 刑罚........................................................................................................6
第四节 重要罪名..............................................................................................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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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一节 刑法概述
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犯罪分子以何
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罚。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
严格适用。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
1.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
(1)属地管辖: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有特别规定之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领域内的含义:包括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领陆、领水、领空)及浮动领
土或拟制领土(船舶或者航空器)。
(2)属人管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
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
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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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或者国家犯罪,按我
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
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
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1.(单选)外国公民甲乘坐中国民航国际航班来境内旅游,途中与邻座公民乙发
生口角,甲将乙打伤。对甲适用我国刑法进行管辖的依据是:
A.属人管辖权 B.空间管辖权
C.普遍管辖权 D.属地管辖权
2.刑法的溯及力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旧法),但适用新
法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法。
第二节 犯罪
一、犯罪构成
1.犯罪的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事处罚性。
2.犯罪主体——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了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①不满12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②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
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
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8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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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
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④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2)刑事责任能力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注意: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醉
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单选)陈某15岁,经常与社会上的无业青年混在一起,组成了所谓的“青年
帮”,其内部成员中谁有事,大家都两肋插刀。一天陈某与同一年级徐某发生了冲突,
吃了点小亏,于是陈某召集了几个成员在放学后对徐某进行了围殴,导致徐某重伤身
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陈某未满16周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B.陈某已经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C.陈某已经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D.陈某未满16周岁,不应予以刑事处罚,应当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
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犯罪的主观方面
(1)犯罪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直接
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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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
意。
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
注意: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预见(意外事件)或不能抗拒(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4.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
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同类客体来划分的。
5.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
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时
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等。
二、犯罪排除事由
1.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
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必要限度】注意: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
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3.(判断)李某在山上劳作,遇到邻村的妇女王某,便拿着镰刀欲对王某实施抢
劫,不料王某夺下镰刀向其头上猛砍一刀,当即将李某杀死,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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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
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
免除处罚。
注意: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
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罚。
2.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单选)李某在公交车上盗窃一位老年乘客5000元得手后,下车前,听该乘客
打电话说他和老伴都患有重病,这5000元是他们的救命钱,李某听后动了恻隐之心,
将钱悄悄放回时被发现。李某构成: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预备 D.犯罪既遂
四、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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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犯的分类
我国刑法“以作用为主、兼顾行为分工”将共犯划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
唆犯四类。
(1)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的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对于胁从犯的处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犯罪决意的人。
对于教唆犯的处罚:
①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③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节 刑罚
一、刑罚的种类
(一)主刑
1.主刑的概述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不能附加适用。主刑包括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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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制的概念和期限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
方法。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3.拘役的概念和期限
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
是一种短期自由刑。
拘役的期限为1月以上6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
4.有期徒刑的概念及期限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不满35年,
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5.无期徒刑的概念和期限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6.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7.死刑的适用对象的限制
(1)不得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
(2)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
除外。
8.死刑的核准
(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将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
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死缓可以由
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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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监
狱内执行刑罚。
死缓期满后的处理:
(1)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4)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
法院备案。
(二)附加刑
1.附加刑的概念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
立适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2.罚金的概念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3.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根据《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5.(多选)张某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这三年中张某不可以从事以下哪些
活动?
A.出版自传体小说 B.担任税务所税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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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参加经民政局批准的游行活动 D.担任个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4.没收财产的概念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
方法。
5.驱逐出境的概念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二、量刑情节
(一)累犯
1.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
期限内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两种。
2.一般累犯
(1)罪过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年龄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已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一次犯罪时行为人未
满18周岁,第二次犯罪时行为人已满18周岁,不是累犯。
(3)刑度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4)时间条件: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
内。
3.特别累犯
只要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
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无论隔了多少时间,无论是否实施与之前犯罪类型
相同的犯罪,只要是这三种类型的犯罪之中的具体罪名,都认定为累犯。
4.对累犯的处罚
(1)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对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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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首
1.自首的概念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的行为。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2.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
(1)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特别自首成立的条件
(1)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4.处罚原则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立功
1.立功的概念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
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立功分为一般立功、
重大立功。
2.立功的处罚原则
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四)缓刑
1.缓刑的概念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
罚制度。
2.缓刑的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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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
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禁止性条件: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
刑。
3.缓刑的考验期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缓刑的后果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新罪、漏罪,没有违反有
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
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或者漏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刑罚的执行
(一)减刑
1.减刑的概念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
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2.减刑的条件
(1)对象条件
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
(2)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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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
立功条件。
②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3)限制条件
①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②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③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
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3.减刑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
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
序不得减刑。
(二)假释
1.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
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
前释放的制度。
2.假释的条件
(1)对象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3)刑期执行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
(4)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3.假释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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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4.假释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第四节 重要罪名
一、交通肇事罪
1.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交通肇事罪的几种特殊情形
(1)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
事罪。
(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
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3)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
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4)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
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
罪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
1.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险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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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2)醉酒驾驶机动车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
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3.危险驾驶罪的处罚
处拘役,并处罚金。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
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故意
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
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
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6.(单选)2022年2月25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张某已被确诊
患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他在居家隔离期间,多次外出,并在其所乘坐电梯按钮上
吐口水,并不佩戴口罩,遇到陌生人时,还靠近大声咳嗽,其行为:
A.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并无证据表明张某已明显传染给其他人
B.只需要承担道德上的谴责,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C.承担民事责任,只需张三赔礼道歉即可
D.构成犯罪,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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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拐卖妇女、儿童罪
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行为。
2.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1)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只要是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卖,所换
取的是子女的身价的,就应认定为拐卖儿童罪;
(2)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
(3)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
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五、非法拘禁罪
1.非法拘禁罪的概念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2.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成立非法拘禁罪。
六、抢劫罪
1.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
财物的行为。
2.关于转化型抢劫
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
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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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
窃、扒窃的行为。
八、贪污罪
1.贪污罪的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
财物的,是贪污罪。
2.贪污罪的主体
(1)国家工作人员
①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④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七类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
从事公务的人员”。
(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
产的人员。
3.贪污罪的认定
(1)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
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
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按照主犯的犯罪
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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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
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
个月未还的行为。
2.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3.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
(1)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不要求挪用的数额
较大,也不论挪用的时间长短)。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其他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7.(判断)某事业单位办公室副主任王某,在任出纳期间,私用公款买股票,数
额较大,王某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十、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
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重点罪名
1.妨害安全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妨害安全驾驶入刑。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
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
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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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罚。”
2.冒名顶替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
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高空抛物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袭警罪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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