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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机电工程试运行及竣工验收管理
15.1 试运行管理
15.2 竣工验收管理
15.1 试运行管理
15.1.1 试运行条件与组织
15.1.2 建筑机电工程试运行
15.1.3 工业机电工程试运行
15.1.1 试运行条件与组织
1.试运行条件
1)单机试运行前必须具备的条件
(1)单机试运行责任已明确
单机试运行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责任分工已明确。
(2)有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设备及其附属装置、管线已按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有关规范的质量标准全部安装 完毕并验收合格。
(3)施工资料齐全
施工资料主要包括:产品合格证书或复验报告;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各种检验、试验合格文件;与单机试
运行相关的电气和仪表调校合格资料。
(4)资源条件满足要求
资源条件满足试运行所需要的动力、介质、材料、机具、检测仪器等符合试运行的要求并确有保证。润滑、液压、
冷却、水、气(汽)和电气等系统符合系统单独调试和主机联合调试的要求。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装置设
置完善。
(5)试运行方案已批准。
试运行方案已批准,试运行组织已经建立,操作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熟悉试运行方案和操作规程,能正确操
作;记录表格齐全。试运行动设备周围的环境清扫干净,不应有粉尘和较大的噪声。
2)联动试运行前必须具备的条件
(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①试运行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并按施工验收规范的标准检验合格。
②“三查四定”的问题整改消缺完毕,遗留的尾项已处理完。
三查:查设计漏项、查未完工程、查工程质量隐患;四定:对查出的问题定任务、 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
③影响投料的设计变更项目已施工完成。[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④施工用临时设施已全部拆除,无杂物,无障碍,现场清洁。
2.试运行组织
(1)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项目试运行和生产运行准备活动(表15.1-1)。
表15.1-1 试运行的工作内容及职责分工
“★”表示负责组织实施,“○”表示参与配合实施。
单位
建设/生产 设计 监理 总承包/施工
工作内容
水、电、油等物资供应 ★
单体试运行 ○ ○ ○ ★
联动试运行 ★ ○ ○ ○
负荷试运行 ★ ○ ○ ○
3.试运行前准备工作
试运行准备工作有技术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三个方面。
(1)试运行的技术准备工作:
确认可以试运行的条件、编制试运行总体计划和进度计划,制定试运行技术方案,确定试运行合格评价标准。
(2)试运行的组织准备工作:
组建试运行领导指挥机构,明确指挥分工,组织试运行岗位作业队伍,实行上岗前培训,在作业前进行技术交底
和安全交底,必要时进行试运行管理制度的交底。
(3)试运行的物资准备工作:
编制试运行物资需要量计划和费用使用计划,物资需要量计划应含燃料动力物资、投产用原材料和消耗性材料,
还包括检测用工机具和仪器仪表。
4.试运行方案的编制与实施
(1)单机试运行规程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并负责试运行的组织、指挥和操作,建设单位及相关方人员参加。
(2)联动和负荷试运行规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并负责试运行的组织、指挥和操作,施工单位及相关方可依
据建设单位的委托派人参加,配合负荷试运行。
(3)单机和联动试运行符合要求后,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及技
术资料等相关交接手续。
15.1.2 建筑机电工程试运行
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试运行[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2.建筑电气工程试运行
3.通风与空调工程试运行
4.建筑智能化工程试运行
5.消防工程试运行
2.建筑电气工程试运行
(2)现场单独安装的低压电器交接试验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定(表15.1-2)。
表15.1-2 低压电器交接试验
序号 试验内容 试验标准或条件
1 绝缘电阻 用500V兆欧表摇测≥1MΩ,潮湿场所≥0.5MΩ
除产品另有规定外,电压、液压或气压在额定值的85%~110% 范围
2 低压电器动作情况
内能可靠动作
3 脱扣器的整定值 整定值误差不得超过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4 电阻器和变阻器的直流电阻差值 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规定
3.通风与空调工程试运行
(3)通风与空调系统试运行与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供应商、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参与配
合。试运行与调试也可委托给具有调试能力的其他单位实施。试运行与调试应做好记录,并应提供完整的调试资
料和报告。
(4)洁净空调系统试运行前应在新风、回风的吸入口处和粗、中效过滤器前设置临时用过滤器,对系统进行保
护,待系统稳定后再撤去。
5.消防工程试运行
3)消防水泵调试要求
(1)以自动直接启动或手动直接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55s内投入正常运行,且应无不良噪声和振动。
(2)以备用电源切换方式或备用泵切换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分别在1min或2min内投入正常运行。
(3)消防水泵安装后应进行现场性能测试,其性能应与生产厂商提供的数据相符,并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和压力的要求。
(4)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超过设计额定压力的140%;当出流量为设计额定流量的150%时,其出口压力
不应低于设计额定压力的65%。
15.1.3 工业机电工程试运行
1.单机试运行[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1)单机试运行的主要范围和目的
(2)单机试运行的目的
单机试运行主要考核单台设备机械性能,检验动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和设备性能等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中间交接验收
(1)验收组织
①承包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及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组织自检自改,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向建设单位提出中
间交接申请。
②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核实是否达到中间交接条件;经检查达到中间交接条件后,总监理工程
师在中间交接申请书上签字。
(2)中间交接验收的条件
①工程已按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施工完成;工程质量初评合格。
②管道试压、吹扫、清洗完成。
③静设备强度试验、清扫完成;动设备单机试运行合格。
④电气、仪表调试合格。
⑤施工过程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整理齐全。
⑥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竖向工程施工完,防腐、保温基本完成。
⑦对试运行有影响的设计变更和工程尾项已处理完,其他未完项目的责任已明确。
⑧施工现场工完、料净、场地清。
(3)中间交接的内容
①按设计内容对工程实物量核实交接。
②工程质量的初评资料及有关调试记录的交审与验证。
③安装专用工具和剩余随机备件、材料的交接。
④工程尾项清理及完成时间的确认。
⑤随机技术资料的交接。
(4)保管
①中间交接前,施工方应对合同范围工程实体、施工过程技术文件等妥善保管,并有可行有效的成果保护措施。
②中间交接后的单项或装置应由建设单位或承担试运行的合同主体负责保管、使用、维护,但不应解除施工方的
施工责任,遗留的施工问题仍由施工方解决,并应按期限完成。
2.联动试运行
1)联动试运行的主要范围及目的
(2)联动试运行目的
主要考核联动机组或整条生产线的电气联锁,检验设备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15.2 竣工验收管理[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15.2.1 建筑机电工程竣工验收
15.2.2 工业机电工程竣工验收
15.2.3 工程竣工结算
15.2.1 建筑机电工程竣工验收
1.建筑机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相关标准
1)建筑机电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建筑机电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划分为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通风与空
调工程、智能建筑工程、电梯工程、建筑节能工程6个分部工程。
2)单位(子单位)工程验评的工作程序
(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
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合格的标准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其验收评定合
格的标准有5个方面:
(1)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真实。
如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主要有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原材料出厂
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管道、设备强度试验、 严密性试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系统清洗、灌水、
通水、通球试验记录,施工记录,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等。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 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如电气工程的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有: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避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记录。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目的是综合检验工程质量能否保证工程的功能,满足使用要求。这项抽查检测多数还是复查
性的和验收性的。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竣工验收实施
1)一般项目验收
(2)机组满带负荷试运行结束后,进行各项试运行指标的统计汇总、填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阶段的调试质
量验收,办理工程移交生产的签字手续,签署“工程交工证书” 或“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
2)专项验收
建设单位应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项目的专项验收。包括规划、 消防、节能、环保、卫生、防[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雷、人防、绿化等。
(1)消防验收
①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安全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消防验收应在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完成。
(3)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
项目投入试生产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项目环评报告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
目方可正式投产或使用。
(4)建筑节能验收
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并主持,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
业的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验收;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及相关专业负责人应参加验收;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及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1)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2)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规定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
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机关)备案。
(5)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
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③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④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⑤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5.2.2 工业机电工程竣工验收
1.工业机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相关标准
1)工业机电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工业机电工程按《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T 50252—2018划分为: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设
备工程、管道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仪表工程、防腐蚀工程、绝热工程、炉窑砌筑工程。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
(1)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
(2)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报验申请。
(3)单位(子单位)工程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为合格;
(2)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4)单位(子单位)工程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1)相关记录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
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表中的资料名称和份数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检查意见和检查人
由建设(监理)单位填写。结论应由参加双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记录表签字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3)填写的主要内容: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协商记录、材料合格证及检验试验报告、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记
录、观测记录、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试运行记录、质量事故处理记录、中间交接记录、竣工图、分部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检查意见为“合格”或“不合格”。
2.竣工验收实施
1)工程竣工验收
项目完成后,承包人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规模小且比较简单
的,可进行一次性项目竣工验收;规模较大且比较复杂的项目,可以分阶段验收。有关承发包当事人应在“工程
竣工验收报告”签署验收意见,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竣工验收的依据
(1)国家、中央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当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程、质
量验收评定标准;环境保护、消防、节能、抗震等有关规定。
(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调整概算及其他有关设计文件。
(3)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资料、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单及有关技术文件。
(4)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5)引进或进口和合资的相关文件资料。
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
行验收。
3)竣工验收的组织[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1)竣工验收的组织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技术以及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的 影响情况,一般可分为两种:
①大型或特大型项目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一般应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其中对工艺技术比较复杂的
项目,在验收委员会之外,还应另行组织专家咨询组,为竣工验收做准备。
②对中、小型项目可组成竣工验收组进行验收。
(2)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成员组成:
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其成员由生产使用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
位、施工承包商、设备供应商以及项目建设的其他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项目验收还应有环保、
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参加。
4)竣工验收的程序
(3)正式验收
①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在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完成验收准备或通过预验收后,提出验收申请。特大型建设项目、
国家拨款的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他工程项目,向其上级主管
部门或投资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②汇报项目建设工作。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关于项目建设的全面工作汇报和有关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的工作总结
报告。
③审议竣工验收报告。含验收申请报告、预验收报告及其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④审查工程档案资料。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会议纪要、合同;单位工程验收、各项专业验收
以及竣工图资料等各项主要技术资料和项目文件。
⑤查验工程质量。实地查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对主要工程部位的施工质量和主要生产设备的安装质量进
行复验和鉴定,对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可靠性、先进性、适用性进行评审鉴定。
⑥审查生产准备。试车调试、生产试运行、各项生产准备工作情况,以及操作规程、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
⑦核定遗留尾工。对遗留工程与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⑧移交工程清单。包括各类建(构)筑物、主要设备等。
⑨审核竣工决算。核实建设项目全部投资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果。
⑩做出全面评价结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等方面,做出客观、求实的评
价,对整个工程做出全面验收鉴定,对项目投入生产运行做出可靠性结论。
⑪竣工验收会议纪要。讨论通过竣工验收报告,提出使用建议,签署验收会议纪要和竣工验收证书。
5)竣工验收问题的处理
(1)遗留的工程尾项
①属于承包工程合同范围内的遗留尾项,要求承包商在限定时间内完成。
②属于各承包合同之外的少量尾项,可以一次或分期划给施工单位包干实施。
③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工程项目,前一期工程验收时遗留的少量尾项,可以在建设后一期工程时一并组织实施。
(2)“三废”治理工程
“三废”治理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交付使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情[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况,验收委员会应会同地方环保部门根据危害严重程度区别处理,凡危害很严重的,在未解决前,专业验收时决
不允许投料试车,不许正式全面验收。
6)工程移交
工程进行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并经过合同规定的性能考核期后,由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交接证
书》,作为工程移交的凭据。它标志着合同施工任务的全部完成,工程正式移交建设单位。
“工程质量接收意见”栏由建设单位依据设计文件、合同规定的施工内容和试车情况阐明接收意见;
“工程质量监督意见”栏内,可根据项目所在地具体情况填写,内容为监督单位工程质量的结论评语。
7)竣工资料的移交
(1)各有关单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准备阶段就建立起工程技术档案,汇集整理有关资料,
把这项工作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直到工程竣工验收结束。这些资料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移交给
生产使用单位统一保管,作为今后维护、改造、扩建、科研、生产组织的重要依据。
(2)凡是列入技术档案的技术文件、资料,都必须经有关技术负责人正式审定。所有的资料文件都必须如实反
映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工程技术档案必须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损坏。
15.2.3 工程竣工结算
1.竣工结算编制依据
(1)工程合同(包括补充协议)。
(2)计价规范。
(3)已确认的工程量、结算合同价款及追加或扣减的合同价款。
(4)投标书及其附件(包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其他依据。
3.竣工结算程序
(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
文件,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
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
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
包人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发包人
复核后批准。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并应遵守
如下规定:[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①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②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部分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
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5)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
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6)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
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7)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处理程序:
①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
约定办理。
②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
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
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办理。
(8)发包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竣工结算的理由。
4.结算价款支付
(1)承包人应根据办结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②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③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④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价款金额。
(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3)发包人在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
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7天后的14天内,
按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4)发包人未按前述两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
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应就该工
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质量保证金
(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
(2)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陷修复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