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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_2025春招题库汇总_国企综合题库_1、国企招聘考试------笔试资料_公共(综合)基础知识_1、国企公共基础知识--专项视频讲义-z_讲义_民法知识

  • 2026-03-11 00:57:41 2026-01-26 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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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_2025春招题库汇总_国企综合题库_1、国企招聘考试------笔试资料_公共(综合)基础知识_1、国企公共基础知识--专项视频讲义-z_讲义_民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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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民法····················································································1 第一节 民法概述········································································1 第二节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6 第三节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16 第四节 侵权责任······································································19 III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民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概念及基本原则 1.民法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 行为规范。 2.民法基本原则 (1)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 益受法律保护。 (2)平等原则:主体的身份平等,而非绝对平等。 (3)自愿原则: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 己的意愿。 (4)公平原则:权利和义务均衡,平衡双方的利益。 (5)诚实信用原则:民法的“帝王条款”,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6)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7)绿色原则:又称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1.(单选)下列社会关系中,不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A.某银行多付储户存款纠纷 B.自然人甲与乙之间的继承纠纷 C.某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丁之间税款征收关系 D.某公安机关与汽车经销商丙之间订立的汽车买卖合同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自然人与法人 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 于出生,终于死亡。 【始于出生】注意: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终于死亡】注意:死亡不仅包括自然死亡,还包括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 达4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 能生存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以自然人的年龄与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①年满18周岁;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 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①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成年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①未满8周岁;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8周岁 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 3.民事行为能力的延伸——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 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果。 【代理权限范围内】注意: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消灭后仍继续代理 的为无权代理。但因本人的过失或基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善意第三人 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本人承受, 此为表见代理。 2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4.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监护制度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父母是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 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第一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兄、姐。 第三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第一顺序:配偶。 第二顺序:父母、子女。 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 第四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多选)小明今年12岁,其父亲两年前因车祸去世,其母亲患有精神病,根据 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可作为其监护人的有: A.小明的爷爷 B.小明的外婆 C.小明14岁的哥哥 D.小明20岁的姐姐 (二)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成立条件 (1)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2)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 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3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3.法人的分类 (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 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 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三、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注意:当事人有约定,附条件(未来不确定发生)或期限(未来确定到来)的自条 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生效。 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行为。 (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方可生效。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重大误解: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 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 作出相应意思表示。 (2)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4)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 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 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 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单选)下列各项中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7岁学生独自到商场买自行车 B.某酒厂以散装白酒冒充茅台酒卖给某百货公司 C.甲、乙签订买卖大熊猫的合同 D.某作家立书面遗嘱捐赠所有藏书,但未经公证处公证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 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 一般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注意: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 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4.(判断)甲向乙借10万元,并向乙出具了借条,约定1个月后归还。若甲到期 未还,乙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之日开始算起。 5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3.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 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 月届满的制度。 引起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 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4.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 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引起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一般认为,财产 权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6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一、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 2.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 3.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 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4.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 定的一种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5.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 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5.(单选)钱某向孙某购买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钱某 向孙某支付了总价款后搬入该房屋居住,后双方发生矛盾争执,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 问此时该房屋的不动产权归属谁? A.钱某 B.孙某 C.两人共有 D.所有权处于未定状态 7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二、债权 1.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其中,债最主要、 最常见的发生原因是合同。 2.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是当事人各方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 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3.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指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出 卖人有交付标的物及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有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及及时检查通知的 义务。 一般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 受人承担。 4.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财产的合同。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 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5.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 同。提供物的使用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买卖不破租赁: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租赁物因买卖、继承等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 生变更的,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仍然有效。 6.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 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8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1)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 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保证方式。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 证责任。 7.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 的行为。 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 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8.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当得利: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6.(多选)不正当获得利益是能够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之一,其构成要 件包括: A.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B.一方获得财产性利益 C.一方受到损失 D.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9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三、继承权 1.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法定继承)或者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 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2.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 的遗产,不得继承。 3.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顺序 ①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其中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 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同理,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 的遗产。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 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 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②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法定继承顺序效力 ①第一顺序排斥第二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 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②同一顺序地位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代位继承 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 承。 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 承。 10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4.遗嘱继承 遗嘱有以下形式: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 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代书遗嘱应 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 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是指以录音、录像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以录音录 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 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 效。 (6)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 名,注明年、月、日。 注意: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继承、受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 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 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11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6.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 重。 7.继承人宽宥制度 继承人有前述继承权丧失第(3)―(5)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 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四、知识产权 (一)著作权 1.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 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它是一种无形财产。 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形包括: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 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单纯事实消息;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著作权的归属 (1)著作权属于作者。 (2)委托作品: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 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2 更多课程微信:gkxs6868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3)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 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4)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其他视听作品 的著作权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归制作者享有。 (5)职务作品:著作权一般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 围内优先使用。 7.(判断)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同时美术作 品原件的展览权不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3.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 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 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 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 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 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 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更多课程微信:gkxs6868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 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 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 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13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 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 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4.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是无限的,不受限制。 (1)自然人的作品 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 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则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 月31日。 (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 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 为50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 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 不再保护。 (3)视听作品 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著作财产 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 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二)专利权 1.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注意:下列情形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14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的品种; (5)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7)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 的发明创造。 2.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 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三)商标权 1.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2.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 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 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 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 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 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15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3.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上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 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4.商标的保护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 一、人格权 1.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 固有权利。人格权在法律上不得抛弃、不得转让并不得褫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都享有人格权。 2.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是人权中最基本的 权利。 3.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身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为内容的 人格权。 4.身体权 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 体权。 16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5.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 人格权。姓名权的侵权方式: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 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6.名称权 名称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 使用自己的名称的人格权。 7.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外部形象的专有权。自然人有 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 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 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8.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 侵犯的权利。 9.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 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10.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 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11.个人信息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 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 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17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8.(单选)甲不愿意乙做自己的邻居,要求乙搬离,乙不愿搬家,一气之下,甲 将乙的手臂打断,并将乙珍爱的个人写真撕毁,辱骂乙是智障。此案例中,甲没有侵 犯乙的: A.健康权 B.名誉权 C.荣誉权 D.财产权 二、身份权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上的利益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 三、婚姻家庭关系 (一)结婚 1.结婚的条件 (1)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5)结婚登记是我国自然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 2.婚姻的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3.可撤销的婚姻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被非法限 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18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二)夫妻财产制度 1.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法定一方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四节 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概述 1.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包括: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 2.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 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 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 人,不论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19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二、特殊侵权责任 1.监护人责任的概念 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 由行为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 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3.产品责任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 要求赔偿。产品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 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对于一般主体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 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对于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 追偿。 5.教育机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 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 责任。 9.(判断)4岁的小宇在幼儿园玩耍时不慎摔伤,幼儿园应承担侵权责任。 20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6.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 害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 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7.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 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 偿。 8.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 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 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述规定情形的 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9.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 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 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 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