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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卷四:http://www.xilvlaw.com/zixun/613.html
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卷四
2013
一、(本题20分)
材料一: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中
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实践
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
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
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
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摘自新华社北京2013年2月24日
电)
材料二: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
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一个立
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
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体
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
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摘自2011年3月10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内涵,从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角度谈谈构建和完
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的意义和要求。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答案】
1.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顺应时代潮流,把握历史机遇,在我国社会发展的关键时刻,在治
国理政方略上作出的重大抉择,实现了我党治国理政的重大转变和历史性飞跃。
2.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它包含着我国社会运
行的制度、体制、机制、方式以及意识和观念等多方面的重要变化,更汇聚着全党、全国乃
至整个中华民族的共同智慧与努力。
3.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要求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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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故此,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
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
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形成,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
础。
4.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在新的历史
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仍然需要不断完善。这就要求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
现的新领域、新情况、新特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保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科学
地进行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继续完善立法程序和方式,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及时制定、修
改、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使立法更加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更加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二、(本题22分)
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
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
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
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
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
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事实二)
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
谢某超车。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
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
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
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
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
五)
问题:
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
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
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
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
体理由是什么?
【答案】
1.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应当成立盗窃罪。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
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
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抢劫罪。甲并非出于上述目的,因而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在本案
中,被害人并未发现罪犯的盗窃行为,并未反抗;甲也未在杀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财物,故对
甲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不能对甲定抢劫罪。
2.甲、乙的行为系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
甲、乙在程某明确告知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但是,过
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甲、乙仅造成轻伤结果,因此,对于事实
二,甲、乙均无罪。
3.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介入被害人的过失行为(如对车速的控
制不当等)。谢某的重伤与甲乙的行为之间,仅有条件关系,从规范判断的角度看,是谢某
自己驾驶的汽车对乙车追尾所造成,该结果不应当由甲、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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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①丁没有在丙和法官刘某之间牵线搭桥,没有促成行贿受贿事实的介绍行为,不构成
介绍贿赂罪。
②丁接受丙的委托,帮助丙实施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未遂)共犯。
③丁客观上并未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主观上并无收受财物的意思,不构成利用影响
力受贿罪。
5.(1)构成。理由:①丁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
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②无论丙对10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万元都不属于丁
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③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
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
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2)不构成。理由:①10万元为贿赂款,丙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丙,
因此,丁没有侵占“他人的财物”。②该财产在丁的实际控制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
财产,故该财产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此,不能认为丁虽未侵占丙的财物但侵
占了国家财产。③如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丙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
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
三、(本题22分)
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
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
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
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
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
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
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
所监视居住。
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
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
1.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
哪些特殊要求?
3.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
【答案】
1.不正确。①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
准手续。③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
2.①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②适用范围:公安机关
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
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
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
要的技术侦查措施。③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
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经过严格的批准手
续;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3.正确。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三类案
件,本案李某虽然不符合三类案件,但他没有固定住处,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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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①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②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
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
性加以说明;③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
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④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
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
合法性;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
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四、(本题22分)
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
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
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
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
用,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
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李某只能
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
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
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
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李某电
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
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
一级伤残。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
问题:
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
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2.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4.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5.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6.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7.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
1.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
约金,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2.由张某(出租人)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有提供热水(热水器)的义务,张某违
反该义务,致李某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3.可以(是)。张某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作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
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张某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
4.由李某承担。因为李某(承租人)经张某(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但未就费用负担
作特别约定,故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费用。
5.否(李某或张某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李某不需
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亦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李某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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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张某不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
损失,张某并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6.郝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郝某是B公司的工作人
员,执行B公司的工作任务,故不需承担侵权责任。因热水器是缺陷产品,缺陷产品造成损
害,被侵权人(黄某)既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故B
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
7.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对衣物受损并无过错。缺
陷产品的侵权责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B公司应对张某衣物受损承担侵权责任。
五、(本题18分)
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
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
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
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
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
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
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
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
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
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
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
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
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
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
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
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1.【答案】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
【考点】设立中公司的合同效力
【解析】
《公司法解释(三)》第3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设立中的公司作为
其他组织,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答案】不可以。确定甲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应以设备交付并移转所有权至公司时
为准,故应以2012年6月初之130万元,作为确定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的标准,对
此可以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16条。
【考点】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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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资
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
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3)第9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
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
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第16条规定: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
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以未经评估的设备出资,应当对其进行合
理评估。在2012年6月初,公司成立之时,该套设备的价值为130万元,后来因为市场贬
值而在2013年1月评估为80万元,该套设备的合理价值应当以公司成立之时的130万元为
准。所以,甲应当在出资不实的20万的额度内承担补缴出资的责任。
3.【答案】满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
【考点】发起人的出资义务(连带责任)
【解析】
《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
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
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
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满钺应承担出资的连带责任。
4.【答案】可以。首先,因继承无效,马玮不能因继承取得厂房所有权,而其将厂房投
资设立兴平公司,因马玮是兴平公司的董事长,其主观恶意视为所代表公司的恶意,因此也
不能使兴平公司取得厂房所有权;其次,兴平公司将该厂房再投资于大昌公司时,马玮又是
大昌公司的设立负责人与成立后的公司董事长,同样不能使大昌公司取得所有权。因此所有
权仍应归属于马祎,可以向大昌公司请求返还。
【考点】无权处分
【解析】
马祎因为遗嘱继承而获得其父遗留的厂房,该厂房被马玮无权占有,马玮显然不能获得
该厂房的所有权。所以,马玮将厂房出资给兴平公司属于无权处分,因为兴平公司知情(其
董事长为马玮),不能对该出资构成善意取得。同理,兴平公司将该厂房出资给大昌公司属
于无权处分,因为大昌公司知情(其董事长为马玮),不构成善意取得。最终,马祎是厂房
的所有权人,而大昌公司是厂房的无权占有人,马祎有权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
5.【答案】不能。乙与丙、丁间根本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丙、丁的签字系由甲伪
造,且乙在主观上不可能是善意,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构成。
【考点】股权转让
【解析】
从合同效力而言,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甲的行
为在民法上属于无权代理。因为乙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甲的代理权限(仅有伪造的签名是不
够的),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如果丙、丁不予追认,则甲乙之间的
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从物权变动而言,因为丙、丁的股权登记在丙、丁的名下,甲以丙、丁
的名义从事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而不是无权处分,根本不存在发生善意取得的可能
性。
6.【答案】可以。乙自己原持有的股权,为合法有效,故可以有效地转让给吴耕。至于
乙所受让的丙、丁的股权,虽然无效,但乙已登记于公司登记之中,且吴耕为善意,并已登
入公司登记中,因此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26、28条的原理,吴耕可以主张股权的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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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转让给吴耕的股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乙自己的股权,一部分是登记在乙名下的
丙、丁的股权,前者通过正常合法的交易转让给吴耕,后者则属于善意取得的情形。对此,
《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第1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
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
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公司法解释(三)”》第28
条第1款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
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
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这些规定明
确肯定的股权的善意取得,本题属于类似情形。
六、(本题21分)
案情:《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张某在浏览某省财政厅网站时未发现该省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在通过各种方法均未获得该目录后,于2013年2月25日向省财政
厅提出公开申请。财政厅答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与张某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
要没有直接关系,拒绝公开。张某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省财政厅未主动公开目
录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省政府于4月10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张某
不服,于6月18日以省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为什么?
2.财政厅拒绝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省政府在受理此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如何处理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的规定?
4.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应当如何监督?
5.如果张某未向财政厅提出过公开申请,而以财政厅未主动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
的行为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案】
法院应当受理此案。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
服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为复议机关,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起诉未
超过法定期限,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形,故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2.【考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答案】不成立。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是依申请公开
的信息,故不应当要求该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
3.【考点】行政复议决定;政府信息公开
【答案】省政府应当审查省财政厅拒绝公开目录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复议决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主动公开信息,如省政府已授权财政厅确定并公布,
省政府应责令财政厅及时公布;如未授权相关机构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主动公布。
4.【考点】主动公开的监督
【答案】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
调查处理。
5.【考点】主动公开的行政诉讼
【解析】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
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题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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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
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钱某委托李律
师向甲县法院起诉赵家兄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提供了医
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甲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本案。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庭审中承认将钱某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甲县法
院最终支持了钱某的所有主张。
二被告不服,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该法院承认,二人是受孙某唆使。钱某要求追
加孙某为共同被告,赔偿损失,并要求退伙析产。乙市中院经过审查,认定孙某是必须参加
诉讼的当事人,遂通知孙某参加调解。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放弃精神损害赔偿,孙某
即时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5万元,赵家兄弟在7日内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万元,孙某和钱某
同意继续合伙经营。乙市中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后结案。
问题:
1.请结合本案,简要概括钱某的起诉状或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起诉状或
一审判决书择一作答;二者均答时,评判排列在先者)
2.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甲县法院重审本案,应当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项?
4.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许多挑战,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
解、司法调解和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同时,司
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公平正义
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请结合本案和社会发展情况,试述调解和审判在转型时期的关系。
答题要求:
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1.【答案】
【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钱某,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省甲县××五金店经理,住甲县
××路××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35××××××××。
诉讼代理人李某,系××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
被告赵龙,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甲县××路××小区×栋×
号,联系电话138××××××××。
被告赵虎,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甲县××路××小区×栋×
号,联系电话136××××××××。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费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5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被告承担精神损失50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孙某与钱某因合伙经营五金店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将原告打伤,致使原
告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并且造成了精神损害。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医院诊断书、处方、发票,出租车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
此致
甲县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2份
起诉人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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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
【一审民事判决书】
××省甲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钱某,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省甲县××五金店经理,住甲
县××路××小区×栋×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龙,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甲县××路××小区×栋×
号,联系电话138××××××××。
被告赵虎,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甲县××路××小区×栋×
号,联系电话136××××××××。
原告钱某与被告赵龙、赵虎侵权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
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被告赵龙与赵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费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5
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被告承担精神损失5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钱
某与孙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
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同时该侵权行为还给原告造
成了精神损失。为证明这一侵权事实和损失,钱某提出医院诊断书、处方、发票,出租车
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
赵龙、赵虎辩称,虽然打伤钱某属实,但不同意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对其异议,两被
告未提出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钱某主张赵龙、赵虎将其打伤,二被告亦承认打伤了钱
某,对这一事实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为治疗,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
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同时,由于被告伤害原告,给原告造成了心理影响,给其精
神生活带来了痛苦。再者,因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原告才为维权而进行诉讼。
上述事实,有医院诊断书、处方、发票,出租车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予以证
实。
本院认为,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被告虽持有异议,却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原
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可靠,足以认定上述事实。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建立在有充分确实的证
据证明的基础之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公民的人身权依法受到保护,二被告无端寻衅伤害原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
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龙、赵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钱某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
元、交通费2000元,三项合计25000元。
二、被告赵龙、赵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钱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赵龙、赵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考点】民事起诉状或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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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制作法律文书是法律人的一种基本技能。法律或司法解释对许多法律文书的格
式和内容有明确要求,而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发布了许多法律文书
的样式。这些规定和文书样式是法律文书制作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文书制作者不可随意
更改。
《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
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
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
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该条对起诉状的基本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制作起诉状时不能任意删改。为了能让法院及时登记立案,制作起诉状时还应强调符合起诉
条件,且不得对被告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
《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
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
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该条对一审判决书的内容要素和形式
要件作了明文规定。此外,最高法院还发布了《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其中,对一审民事判
决书的格式和写作要求作了明确规定。这既是法官制作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基本依循,也是考
生回答本题时的基本依据。
2.【答案】乙市中院应当将本案全部发回甲县法院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只列原一审
当事人,不列孙某。
【考点】二审新增当事人的调解。
【解析】
在二审程序中,如果发现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的,二审法院可以通知
其参加。对于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言,“二审”其实还是“一审”,因此,为维护其审级
利益,二审法院只能对新当事人和原当事人进行调解,因为对调解协议当事人不能提起上
诉;若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就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此,《民事诉讼法》第170条
第1款第4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
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适用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
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
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3.【答案】甲县法院重审案件时,应当注意几点特殊事项:
(1)不能适用一审简易程序,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
(2)甲县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法庭成员不得参加新合议庭。
(3)甲县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如果当事人第二次提起上诉,乙市中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考点】简单的民事案件的重审。
【解析】
一审法院甲县法院是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本案的。甲县法院判决后,两被告不服提起上
诉,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时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调解不成而发回甲县法院重审。
由于本案属简单的民事案件,甲县法院重审时,是否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呢?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
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
序进行审理的。《适用意见》第174条规定:“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很明显,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一审法院重审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即原审判人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
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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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发回重审的次数仅限一次,对同一案件不得有两次以上的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
170条第2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
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4.【答案】
(1)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民事诉讼之外,调解机制的地位也有
了长足的发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呈现三足鼎立态势,相互协调配合衔接,形
成了相对科学与完善的大调解体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为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实
现公平正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近年来,相关立法的出台或修改为大调解体系的完善奠定了基础。《人民调解法》的
出台便是这方面的一个标志。另外,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也专门设置了法院确认调
解协议案件的特别程序,进一步明确了司法外调解与法院的对接,强化了司法外调解的法律
意义,实质性地巩固了大调解体系。
(3)但是,绝对不能因为大调解的治理方式而歪曲了民事审判应有的位置,解决民事纠纷
要贯彻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即纠纷都可以诉诸公正审判予以最终解决。调解能实现正义,但
我们应该保证公民接近审判的道路仍旧畅通,并且更加有效。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也以公平
正义的实现为最终目标,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的确
立以及对举证时限制度的改革等,都是这一目标的具体体现。
【考点】调解和审判的关系。
【解析】
法律制度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和基本手段,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
纠纷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如何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有
利于实现公平公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
设,包含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在内的大调解格局逐步形成和完善,有利于及时有
效地化解社会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进而稳定社会。从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看,这体现为《人
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人民调解、劳
动争议调解等进行了规范;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也完事了调解制度,例如,增设了
立案前的先行调解以及特别程序中的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这不仅有利保障人民调解的效
果,也推进了人民调解与司法的衔接。这些调解法律制度的建设对推动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
解决很有好处。同时,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也朝
着提升公平正义的目标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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