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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条款,执行说明解读(14)

《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条款,执行说明解读(14)

14.第五十七条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规程条文

第五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按照要求配齐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对参与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查清构造、瓦斯、水文地质、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冲击危险性、采空区等建设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救援队伍或者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设施。

◆执行说明

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建设项目(含项目管理和总承包模式)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煤矿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确保查清的资源储量、构造、瓦斯、水文地质、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冲击危险性、采空区等建设条件足煤矿建设的需要。对于资源整合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资料,重点查清采空区的分布区域、面积、积水、积气等情况。

【解读】

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三十六条相比,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为“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建设单位的具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