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文档】雅星法庭巡回审判引深思:西培农场公司诉李某案的法律边界与主体资格辨析
——从一起土地承包纠纷看海南农垦改制中的权力承继合法性
一、新闻背景:小额纠纷背后的核心争议
2026年7月7日上午,儋州市人民法院雅星法庭在西华社区开展巡回审判,审理西培农场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西培农场公司”)起诉李某兄妹的两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涉案金额共计30521.55元。庭审中,经主审法官释明法律后果及代理人提出调解方案,李某主动缴纳10000元承包费,剩余款项通过调解协议收回。
这起看似普通的“小额”土地纠纷,实则触及海南农垦体制改革中一个根本性的法律问题:改制后的农场公司,是否当然承继了原国营农场的发包权?
二、核心法律争议: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1. 国有农用地所有权归国家,省级政府才是法定继承代管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辖区国有土地的代管、监管及所有权落地权责。农垦改制过程中,仅将行政社会管理职权划转海南省、经营性资产划归农垦控股集团、未发包土地划归涉案公司。行政权划转即代表土地终极发包权限收归省级政府,民事发包权随之由省政府承接,而非直接由改制企业自动继受。
2. 西培农场公司的法律地位等同于普通土地承包人
该公司仅可向省级政府承包闲置未发包土地,无权直接承接历史存量承包合同的发包方身份。若要合法取得案涉土地经管、收费资格,必须以承包人身份向省政府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建立第二层承包关系。《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发〔2015〕12号)明确“省政府授权省农垦控股集团行使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但并未授权改制后的农场公司直接承继原国营农场与职工的历史承包合同关系。
3. 原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一地两嫁”式权利侵占应予制止
李某与原国营西培农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省级政府未依法启动土地征收程序、足额补偿并解除原有承包合同前,任何企业无权接管发包权利、追索费用。权力的让渡必须有法定依据,而非自动转移。
4. 案涉款项性质存疑,原告不具备合法债权基础
案涉款项并非李某与西培农场公司之间的承包费,二者不存在直接发包承包关系。该公司不具备合法债权基础,无权起诉主张所谓欠费。
三、法律依据与举证要求
1. 全国通用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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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国有农用地发包权依附土地代管权,随行政职权一并划转省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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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64条、第465条: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必须有有权机关正式批复、资产划转文件作为法定依据,不得仅凭企业改制事实自动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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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43条:国有农用地承包参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则,承包期内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发包方。
2. 海南地方政策文件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及琼办发〔2014〕29号等文件规定,国有农场与经营者签订用地协议应报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同意后签署。
3. 当庭举证要求
请求法庭责令原告提交改制批复文件、国有土地资产划转正式文件、原承包合同债权债务概括承继的正式书面法定文件,用以证明其发包方主体资格。如无法提交,则原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四、类案参考与延伸思考
1. 类案参考:东路农场案的司法实践
在类似案件中,法院曾明确指出:东路农场发包给公司的土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发包方主体不具备法定条件,因此发包主体不适格,土地承包关系法律效力存在瑕疵。
2. 延伸思考:巡回审判中的程序正义
巡回审判旨在便民司法、化解基层矛盾,但在本案中,调解结果是否真正建立在双方权利义务清晰、原告主体资格合法的基础之上?如果原告本身不具备合法的发包权承继依据,调解协议的基础是否稳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这值得司法实践进一步深思。
五、结语
原告无合法发包权承继依据,与被告不存在直接承包合同关系,无权主张涉案款项,起诉基础不能成立。恳请法院依法审查原告主体资格,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与司法公正。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