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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生成的内容,真的能直接商用吗?

AI 生成的内容,真的能直接商用吗?

从“生成出来”到“放心使用”,中间还隔着版权、授权和发布责任。

AI 与数字科技企业风险治理系列 · 第 05 篇

图片、文字、声音和视频经过权利资料核验,再进入商业发布的韩系纸张拼贴示意图(图片由AI生成)

封面为 AI 辅助生成的概念插图,不代表具体产品、人物或授权证明。

现在用 AI 做内容,已经是很多企业的日常。

公众号配图让 AI 生成,宣传视频用数字人制作,产品文案交给大模型,短视频配音也可以直接合成。快、便宜,而且效果往往不差。

也正因为方便,一些过去主要出现在设计公司、广告公司和内容平台的问题,开始进入普通企业。

市场部生成的图片,能不能直接投广告?员工用 AI 写的文章,公司能不能主张版权?客户付钱定制的图片,到底归谁?让 AI 模仿某位演员的声音念广告词,是否需要另外授权?

等到内容被投诉,模型平台、制作公司、客户和操作人员,可能又会各有说法。

这些问题不能用“AI 生成的东西没有版权”,或者“谁生成就归谁”概括。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中,要求结合指令、选定和修改过程,判断生成内容是否体现人的独创性选择与表达,并继续探索权属及不同主体责任的规则。〔1〕

对企业来说,先把几个容易混淆的问题拆开,会比急着找一个“可以商用”的结论更有用。

有没有版权、会不会侵权、企业有没有使用权,以及发布时要履行什么义务,是四个不同的问题。

AIGC商用的四条判断线:作品属性、第三方权利、交易授权、发布义务(图片由AI生成)

图 1|四条线需要分别核验。没有著作权,不等于不能使用;有著作权,也不等于可以忽略他人权利。

一、生成了一张漂亮图片,不代表一定取得了著作权

“看起来像作品”,和“在著作权法上构成作品”,不是一回事。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需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放到 AI 场景中,争议往往集中在:最终的具体表达,有多少来自人的创作。〔2〕

输入一句“生成一张秋天树林里的女孩照片”,与反复调整构图、光影、人物动作和画面比例,再进行人工修图,并不能简单等同。

公开案件已经给出了一组有价值的对照。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 AI 文生图案,认可了使用者通过提示词、参数调整等作出的个性化选择。另一宗“蝴蝶椅”案,则因原告未能充分证明从构思到选定过程中的独创性投入,没有认定涉案图片具备作品属性。〔3〕

河南高院网站 2026 年公布的《文明祭祀》图片案中,涉案图片虽已办理登记,但法院认为提示主要停留在主题概念层面,缺少对具体视觉表达的独创性贡献,未认可作品属性。〔4〕

这些是不同事实下的个案判断,不宜概括成“输入多少条提示词就有版权”,也不能理解为后一个案件推翻了前一个案件。

企业更值得关注的是:人的创作选择,是否真正体现在最终表达里,能不能拿出证据说明。

修改次数多,不自动等于独创性强;花费时间长,也不是取得著作权的保证。

但如果人的作用只剩下提出一个大概主题,再从结果里挑一张,企业就不宜轻率承诺自己拥有完整、排他的版权。

二、登记证有用,但它不能代替创作过程

不少企业生成图片后,会去办理作品登记。

登记当然有价值。但按照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其作用包括为权属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作品是否登记,并不决定依法取得的著作权是否存在。〔5〕

因此,登记证不是让法院无需审查作品属性和权利归属的“通行证”。发生争议时,主张权利的一方仍可能需要解释自己实际做了哪些创作。

如果一套 AI 图片将用于品牌主视觉、商品包装或长期广告投放,企业最好不要只留下最终的 JPG。

更有价值的,是保留一份能够还原创作过程的材料包:

  • 使用的工具、模型版本和生成时间;
  • 主要提示词、参考素材及其来源;
  • 能取得的参数、草稿和中间版本;
  • 构图、裁切、配色、文字等人工修改;
  • 最终选稿理由、源文件与交付记录。
从初始想法到多版构图、人工编辑和归档的纸张拼贴示意图(图片由AI生成)

图 2|AI 辅助生成示意。需要留下的是实际发生的选择与修改,而不是事后补一份“创作说明”。

这些记录不是“保版权”的公式,却有助于说明谁做了什么。它们既能服务维权,也能帮助客户验收、内部交接和资产管理。

三、没有版权,也不意味着商业利益完全不受保护

讨论 AIGC,容易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

如果某张图片没有被认定为作品,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便拿?

也不能这样推导。著作权只是保护路径之一,具体项目还可能涉及合同、商业秘密、商业标识或其他竞争利益,是否受到保护要分别满足相应条件。

比如,游戏公司尚未公开的一组角色方案,即便其中部分 AI 图片的作品属性存在不确定性,也不能因此认为员工可以不顾保密义务,把整套研发资料交给竞争对手。

客户委托设计团队制作视觉方案,也可以约定交付范围、使用期限、是否独家、能否公开展示,以及制作方能否再提供给其他客户。

这里需要注意两条边界:

合同可以安排双方之间的使用与责任,但不能凭空创造著作权,也不能当然约束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对企业而言,管理和合同的价值,在于把能控制的商业利益尽量控制住,而不是把所有不确定性都写成“归我所有”。

四、内容是“新生成”的,不代表它没有用到别人的表达

很多人会直觉地认为:既然不是从网上下载的,而是模型刚刚生成的,就不会侵权。

问题在于,生成方式和权利判断不是一回事。

输出中仍可能出现与现有作品接近的具体人物、构图和场景,也可能出现他人的商标、角色形象、音乐片段或文字表达。

“模仿某种风格”尤其容易被误解。

抽象的风格、创作方法和思想,通常不能直接等同于受著作权保护的具体表达;但如果输出已经接近某一件作品的具体内容,就不能只用“我模仿的是风格”来结束讨论。〔3〕

这篇文章采用“韩系编辑设计”,指的是低饱和配色、留白、网格和纸张质感等设计语言,并不是要求复制某位设计师的一张具体作品。

企业做商业内容,也应当尽量保留这样的距离。

一张图只是内部讨论草稿,还是要印在十万个商品包装上,审查的投入显然不应相同。对外广告、品牌主视觉和正式客户交付物,值得安排人工检查;必要时做相似性检索,核对参考图和授权范围。

这类检查不能保证查出全部风险,但至少不应让明显的角色、商标和具体作品表达未经核验就进入大规模投放。

另外,文章和广告文案还要核查事实、引文与宣传表述。没有版权问题,不等于内容就真实、准确或适合发布。

五、声音和人脸,很多时候不只是版权问题

“没有播放本人的录音,只是让 AI 学了一个很像的声音。”

这并不是天然安全的做法。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殷某声音权益典型案例中,相关录音被用于制作文本转语音产品。生效裁判认为,AI 处理后的声音如果仍能让一般公众或一定范围内的公众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其声音人格利益仍受保护。〔6〕

也就是说,拿到录音制品的相关权利,不等于同时拿到了对其中自然人声音进行 AI 化使用的全部许可。

人脸同样需要分层看。

最高法公布的“AI 换脸”相关案例中,平台把他人视频加工为换脸模板并用于经营。法院根据具体的内容提供、技术使用和获利行为认定责任,没有接受该案中的合理使用和技术中立抗辩。〔7〕

这不是说所有技术平台都承担相同责任,而是提示企业:实际做了什么,比给自己贴一个“工具平台”的标签重要。

肖像、声音和录音视频内容是三份需要分别核验的授权资料(图片由AI生成)

图 3|AI 辅助生成示意。视频或录音的权利、肖像许可、声音许可,不能相互替代。

做数字人、AI 主播或 AI 配音,至少应分别确认:

  • 是否获得相应的肖像、声音和原始素材授权;
  • 是否覆盖 AI 训练、合成、修改与商业广告;
  • 谁可以使用,在哪些渠道、地区和期限内使用;
  • 能否转授权给客户或关联公司;
  • 合作结束后,素材、声音模型和合成内容如何处理。

传统合同中的一句“同意使用肖像”,未必覆盖后来增加的全部 AI 用途。

六、客户让我生成,不等于风险都由客户承担

广告公司接受委托,客户给了一张参考图,说“照这个方向做”。制作方上传模型,生成了新画面。正式投放后,第三方提出侵权主张。

客户可能认为:我付钱请你设计,你应该保证交付合法。

制作方可能认为:参考图是你提供的,权利来源应当由你负责。

平台则可能强调:自己提供工具,并不知道具体用途。

责任通常不能只凭“谁按下生成按钮”决定,还要结合各方行为、控制程度、过错、法律规定和有效合同约定判断。

因此,开始合作时就应当区分:客户提供的素材、制作方自备的素材,以及平台提供的素材和功能,分别由谁核验、如何记录。

出现投诉后,谁通知客户,谁先停止投放,谁负责替换或重做,如何应对第三方索赔,哪些损失在约定的责任范围内,也应当提前谈。

双方之间约定了“谁赔”,不等于对外就不会被追责。

对外责任和双方事后如何分担,是两层问题。赔偿上限和免责条款也需要结合具体法律限制判断,不能当作无限度的免责工具。

七、“生成内容归谁”,要从一句话拆成一张交付清单

一家公司委托外部团队制作 20 张 AI 品牌宣传图,付款以后,是否就自动获得全部著作权?

不能仅凭付款下结论。对于构成作品的受托创作成果,《著作权法》规定由双方通过合同安排著作权归属;没有合同或约定不明时,原则上属于受托人。〔2〕

如果由员工制作,也要结合职务作品等规则和约定判断,不能一概认为“在公司电脑上做的,就全部归公司”。署名等人身权与可以转让、许可的财产权利,也应区别处理。

AI 项目还有一层复杂性:一张最终海报,可能混合了 AI 直接输出、人工设计、字体、照片和其他第三方素材。

这时,一句“全部知识产权归甲方”,很难把每一层都说清楚。

更稳妥的方式,是让合同对应具体交付物:

最终成品、可编辑源文件、第三方素材清单、授权证明和创作过程记录。

再明确客户得到的是转让还是许可,允许在哪些渠道使用,能否修改、转授权、独家使用,以及制作方能否放进作品集。

对于作品属性尚不确定的部分,可以安排双方之间的使用、保密和不重复交付等义务;但不要把这种安排包装成对任何人都有效的独占版权。

平台条款也要单独检查。付费订阅、可以下载、平台宣称“允许商用”,都不能替代对套餐范围、输出限制和第三方素材许可的核对。

尤其要记住:平台与用户之间的许可,不会自动消除第三方的版权、肖像、声音或商标权利。

八、“AI 生成”标识不是免责牌,版权也不是免标理由

这两个制度解决的是不同问题。

著作权关注作品保护与使用权利;AI 标识关注生成合成内容的识别和传播透明度。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已于 2025 年 9 月 1 日施行。服务提供者的显式、隐式标识义务需要按角色和场景判断;用户通过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应主动声明并使用平台提供的标识功能,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或隐匿规定的标识。〔8〕

所以,“这是我们的原创作品”并不能当然免除标识要求。反过来,加上“AI 生成”,也不会自动补齐作品、肖像或声音授权。

企业发布内容时,应把声明与标识当作独立检查项。不要为了画面干净,直接裁掉、覆盖或清除原有标识;也不要只留一句自定义图注,就默认已经满足发布平台的全部要求。

九、不必逐张送审,但要让高风险内容有一个停下来的机会

企业日常会产生大量内容,全部交给律师逐张审核,成本很高,也未必必要。

更实际的办法,是按用途分层。

内部头脑风暴和不对外传播的草稿,可以采取基础检查,但仍应注意输入资料的保密和个人信息问题。

对外广告、商品包装、品牌主视觉、商业出版、客户正式交付,以及涉及真人声音、肖像、知名角色或具体作品的生成任务,则应进入加强核验流程。

从用途识别、素材和创作留证、权利合同核验,到补授权或替换、标识发布和留档处置的业务流程(图片由AI生成)

图 4|可直接带进内容发布流程:疑点未解决,不进入发布;补授权或替换后,回到核验步骤。

这张流程图不是一套庞大制度。对中小团队而言,可以先落实到三个人或三个岗位:

制作人提交素材来源与生成记录;业务负责人确认用途和投放范围;指定复核人检查权利、合同、事实和标识,必要时再请法务介入。

发布后,留存最终版本、审批记录、授权材料和实际发布页面。一旦收到具体投诉,能够迅速定位素材、停止相关投放并评估后续处置。

有争议的内容并不总是“再生成一次”就能解决。如果参考素材本身有问题,或者授权始终没有补齐,换一张相似图片可能只是换了风险的外观。

十、“原创”仍然有价值,只是需要说清楚人做了什么

AI 让内容生产多出了一段复杂的协作过程:人提出想法,模型生成,人再选择、调整和编辑。

判断最终成果,不能只看谁最后点击了按钮。

对于希望把 AI 内容沉淀为品牌资产的企业,人的创作、素材来源、商业授权和过程记录,都值得认真对待。

同样,企业不应把 AI 看成一个“免版权区”。内容换了一种生成方式,里面的版权、肖像、声音、商标和合同约定并没有因此消失。

企业AIGC商用发布前的六项自检问题(图片由AI生成)

图 5|建议收藏。自检是发现问题的起点,不是“全部打勾就绝对安全”的承诺。

下一次准备发布时,可以把问题换成这四句:

AI 做了什么?人做了什么?我们用了谁的东西?最后准备拿它做什么?

把它们回答清楚,很多看起来抽象的 AIGC 法律问题,就有了具体的处理入口。

从一个真实项目,开始做商用自检

如果团队正在制作品牌视觉、广告视频、数字人或客户交付物,可以先选一个实际项目,形成三份小成果:

  1. 素材与授权清单:哪些可用,哪些需要补许可,哪些应当替换;
  2. 交付与责任清单:谁拿到什么使用权,谁负责审核和后续处理;
  3. 发布证据包:生成与修改记录、授权证明、审批记录和最终版本。

一份有效的审查,最终应当帮助团队作出“可以推进、补齐后推进,还是暂不使用”的决定,而不只是收到一句笼统的“存在风险”。

参考资料与阅读边界

〔1〕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2026 年 4 月 20 日公布,重点参见第(九)项。

〔2〕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重点参见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八至二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网站:《AI时代 知识产权司法迎来新挑战》,2025 年 7 月 18 日。本文仅引用其中公开案件事实和裁判情况,不将报道中的学术观点视为统一裁判规则。

〔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AI生成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2026 年 5 月 25 日。

〔5〕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二条。

〔6〕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颁布五周年第三批典型案例,案例四“殷某诉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侵权案”。

〔7〕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当“AI换脸”撞上版权铁壁》,关于陈某与上海易某公司案件的公开报道。

〔8〕国家网信办等:《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重点参见第四至六条、第十条,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本文以中国大陆法律与已核验的公开材料为讨论基础,用于一般性信息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个案结论不宜直接外推。广告内容、行业资质、境外投放等还可能适用其他规则。封面及两张场景插图为 AI 辅助生成;三张中文信息图为编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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