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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医院网络发布情况说明

针对医院网络发布情况说明

针对医院网络发布《关于2026年9月4日公安警告后新增事实的客观事实说明》的反驳情况说明

本人:胡海庄。针对北京十里河医院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的该份说明,文书大量歪曲客观事实、颠倒因果、捏造情节,将我依法索要病历票据的维权行为恶意定性为滋扰闹事,对我个人名誉构成诽谤。现就文中不实之处逐条反驳,本人对全部陈述承担法律责任,全部是非以公安、卫健委、司法机关最终调查结论为准。

一、反驳:“因个人目的未能实现,转而扮演受害者”

事实反驳:

整件纠纷的根源,是我在该院短短三天时间,合计花费137121元,期间被实施三台手术,同时被安排红光脉冲治疗,该治疗单组收费高达28800元。该台红光脉冲设备市场整机售价仅3‑4万元,该设备仅属于普通康复理疗设备,并不具备宣称的疾病治疗医学功效,但医院刻意包装,把普通理疗机器包装成高价诊疗项目向患者高额收费。在我已经支出137121元的前提下,院方还要求我继续接受十天左右的同款红光脉冲治疗。后续我前往北大第一医院三甲复查,检查报告证实我不存在该院诊断的相关病灶,不具备三台手术以及高额脉冲治疗对应的医学指征。

同时我了解到,该院涉事男科科室,出现更换承包方的情况,目前该男科科室更换新的承包团队后依旧正常对外开展经营。

按照卫健委相关规定,病历、收费票据、耗材凭证本就应当由医疗机构主动向患者提供,并非是我额外向医院乞讨索要。至今已经过去四十多天,医院依旧拒不交付上述资料。派出所也明确告知我:只要我不闹事,我作为就诊患者,随时可以前往医院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我的核心诉求,是索要本就应当给到我的完整病历、术前影像、收费票据耗材凭证,以及退还不合理医疗费用,这是《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赋予患者的法定权利,不属于“个人目的没有实现”。卫健委也明确告知,医疗机构拒不提供病历票据属于违法行为,遇到拒不配合的情况,患者可以报警求助。

需要重点说明:医院在此前多个网络平台、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当中,多次造谣诽谤,声称我向医院索要150万元高额赔偿。该说法完全是无中生有,我自始至终从未提出过150万的索赔要求。针对医院该类造谣、书面不实陈述、网络诽谤言论,我已经全部完整留存网页截图、文书副本等全套证据。

另外还存在十分恶劣的情况:医院院长授意医生、保安主动过来和我发生争执、进行推搡,指令是只进行推搡,不要把我推倒。制造冲突之后立刻报警,意图让到场的公安机关将我拘留处理。该次事件警方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出警现场,涉事医生当着警察的面直接致电院长,通话内容复述了院长安排制造推搡冲突、事后报警的指令。该过程公安机关有出警录像存档,我本人也同步录制保存录音证据。医院刻意人为制造冲突,再反过来诬陷我扰乱秩序。

并非我维权不成伪装受害者,而是医院将普通理疗设备包装成高价治疗项目、开展无明确指征的高价治疗、虚构病情开展手术、授意人员刻意制造肢体冲突、四处散布关于我的虚假言论、四十余天拒不提供法定医疗资料在先,才催生本次维权,因果关系完全在医院一方。

二、反驳:“2026年9月4日,胡海庄因前期多次院内滋扰、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警告处罚。该处罚仅针对9月4日之前的既往行为予以结案处置,不涵盖、不抵消9月4日之后全新发生的违法行为。”

事实反驳:

9月4日出具的治安警告仅属于告诫性质文书,文书并没有认定我存在“多次院内滋扰、扰乱医疗秩序”的实体违法事实并予以行政处罚,仅仅是口头告诫提醒,不能直接推定我存在扰序违法。

派出所无论9月4日之前还是之后,均向我明确:只要我不闹事,我作为消费者、就诊患者,随时可以到医院,合理合法索要我的病历票据等资料。索要这些材料是我的法定权利。

其中部分报警警情,并不是由我闹事引发,而是医院按照院长的安排,指使保安、医生主动上前与我争执推搡,人为制造冲突之后主动拨打110报警。

9月4日之后我前往医院,每一次上门唯一目的,只是沟通索要病历、术前影像、收费票据,没有争吵、没有辱骂、没有围堵、没有扰乱现场就诊秩序。

很多次我仅仅走到医院大门口,还未进入院区,医院工作人员就上前阻拦,随即直接拨打110报警。医院刻意制造报警警情、增加报警记录数量。只要我一抵达医院门口,就会触发报警,随后我被民警传唤到派出所,往往要耗费大半天时间。

多次报警记录客观存在,但报警不等于我存在违法行为。大量警情都是医院单方面主动报警形成,我并未实施任何扰乱单位秩序的实际举动,不能仅凭报警回执就直接定性我实施“全新违法行为”。

三、反驳:“我方已将2026年9月4日之后新增的五次110报警记录、网络公证固定的线上不实言论证据、对方打探我院医务科杨医生住址及个人行踪的相关材料,以及原始音视频资料(完整记录对方索要十倍高额赔偿、并扬言诉求不满足就持续到院纠缠闹事的完整内容),全部依法提交公安机关,事实有据可查,证据全程闭环。”

事实逐条反驳:

1、关于所谓“索要十倍高额赔偿、扬言纠缠闹事”:完全断章取义、篡改对话原意。我自始至终没有提出十倍赔偿、百万索赔,更不存在医院到处传播的索要150万的说法。我原话表达的是:如果合法退费、交付病历票据的诉求得不到解决,我将持续向卫健委、市场监管、公安等国家机关实名举报反映问题。医院刻意截取片段录音,把“依法向监管部门举报维权”歪曲成“索要高额赔偿、上门闹事威胁”。医院向市监局递交的书面材料以及各大网络平台,散播我索要150万的虚假事实,属于恶意造谣,相关证据我全部保存完毕。

2、所谓“打探杨医生住址、跟踪杨医生个人行踪”:这件事完全是医院单方面口头陈述,根本没有发生过。

我从来没有打探、搜集、跟踪任何医护人员的家庭住址、私人行踪、个人隐私,不存在窥探、跟踪他人的行为。医院拿不出完整原始录音、视频等实质证据,仅凭单方说辞捏造该情节。我每次过来,仅仅是到医院门口,目的只是索要属于我本人的病历资料,从未针对任何医护人员个人进行尾随、打探。

3、所谓“网络不实言论证据”:我在网络发布的全部内容,均是陈述本人亲身就医经历、三天合计137121元消费、红光脉冲理疗设备本身属性与高额收费情况、三甲复查报告、维权时间线、监管受理记录,全部有纸质原件证据支撑,属于公民如实陈述自身遭遇的合法维权发声,不属于不实言论。与之相反,医院在多个网络平台、向行政机关递交书面材料编造我索要150万等虚假事实,才是网络造谣与书面不实陈述。

另外医院刻意安排保安、医生制造推搡冲突、现场医生当着警察面给院长打电话的录音、公安出警录像,同样属于本案关键证据,我手中持有副本。

四、反驳:“对方曾在院内散布不实言论,误导就诊患者,致使患者情绪失控,当场辱骂、推搡我院在岗医生,直接诱发医患冲突安全风险,该事件已完整报警留档存证。”

事实反驳:

该起医患冲突事件,当时我确实人在现场。但是,该患者闹事、和院方发生冲突,和我没有任何关系。我没有劝说、煽动、教唆该患者,没有发表任何误导言论。

当时派出所民警已经到场处置,整件事情经过公安现场处理。医院至今拿不出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是我引发、煽动这起冲突。医院仅凭单方面说辞,就把另外一名患者的矛盾冲突强行嫁祸扣到我的头上,属于刻意栽赃。第三方患者的个人行为,责任不应当归责于我本人。

五、反驳:“对方明知我院院内管控禁令,且明知自身已被公安机关治安警告,仍持续强行闯入院区、反复滋事扰序,属于典型的屡教不改、故意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违法行为。”

事实反驳:

派出所已经明确,只要我不闹事,我作为就诊患者有权前往医院索要病历票据。很多次我仅仅走到医院大门外,就被安保人员拦截,根本无法进入院区,不存在“强行闯入、硬闯院区”行为,没有冲闯门禁、没有暴力对抗安保人员。

所谓“院内管控禁令”,医院只是单方面口头劝阻,没有向我出具书面正式禁止入院的官方文书。《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针对的是滋扰、威胁医护、扰乱诊疗秩序的高风险人员,我没有实施上述行为,该条款不适用于依法讨要病历资料的患者。

部分肢体冲突,不是由我挑起,是医院受院长指令的医生、保安主动上前与我发生推搡。我上门行为是行使患者法定权利,不是滋事扰序。

六、反驳:“对方长期、反复的恶意滋扰行为,已造成实质性不良后果:我院外科诊疗秩序严重混乱,科室诊疗工作被迫受限、阶段性停诊;多名医护人员长期承受安全压力无法正常履职;广大就诊患者产生就医顾虑、降低对我院的信任度,给我院造成诊疗停滞、口碑受损的双重经营损失。”

事实反驳:

8月12日之后一周左右,也就是8月20日前后,原男科科室医护人员几乎全部离职离开,并不是因为我的维权行为造成。实际背景是该男科科室属于对外承包科室,科室内部和医院总部之间出现经济纠纷:院方要求承包方把收取的医疗款项上交医院,双方协商谈崩,原承包团队人员直接全部撤走。现如今该院男科更换新的承包主体之后,该科室仍在正常对外接诊运营。

科室人员出走根源,是医院科室承包模式下的内部经济矛盾,和我的维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医院刻意把承包科室内部经济纠纷造成人员变动的后果,全部嫁祸归咎于我的维权,属于歪曲客观事实。

是医院自身存在科室承包管理、普通理疗设备包装成高价诊疗项目收费、授意工作人员制造冲突、拒不提供病历票据、多平台散布对我的诽谤谣言等多项问题引发医患纠纷,才产生后续一系列维权。我只是单独的维权个人,没有组织人员、没有干扰普通患者看病。医院自身经营层面的损失,责任应当由医院自行承担,不可以转嫁到我的合法维权行为之上。我没有实施任何行为干扰普通患者就诊。

七、反驳医院法律观点部分:“其9月4日后的系列新增行为,完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单位秩序、第四十二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情形……六个月内受过治安处罚,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具备寻衅滋事的违法评价空间。”

事实反驳:

1、我自始至终没有扰乱单位秩序,没有威胁、恐吓任何医护工作人员,不存在《治安管理处罚法》23条、42条的违法事实。部分冲突为医院院长授意工作人员主动制造,派出所出警录像与我的录音证据都可以佐证。派出所前后均确认,只要我不滋事,我就有权到医院索要属于我的医疗资料。

2、9月4日仅仅是告诫类治安警告,不属于“治安行政处罚”,不适用“六个月内受过治安处罚从重处罚”的法律适用前提。

3、寻衅滋事,要求主观具有寻求刺激、无事生非的恶意。而我每一次沟通,都具备明确、合法的民事维权目的:索要本就应当交付我的病历票据、协商退还被过度包装的天价红光脉冲治疗在内的不合理费用,三天总消费137121元,不属于无事生非寻衅滋事。医院单方面做的法律评价,仅仅是医院一方主观观点,并不是公安、司法机关的法定认定结论。

总结整体核心事实

整件事情完整逻辑:

我在该院短短三天,一共花费137121元,接受三台手术,还有单组28800元的红光脉冲治疗。该设备整机市场价仅3‑4万元,仅属于普通康复理疗设备,并无其所宣传的疾病治疗功效,医院刻意包装做成高额收费项目;当时院方还要求我继续治疗十天左右。后续三甲复查证实我没有对应的器质性病灶,并不需要上述手术与高价理疗。

该院涉事男科原为对外承包科室,原承包团队因内部经济矛盾撤场,现在更换新承包方,男科依旧正常开展经营。

病历、收费票据、术前影像等材料,按照法律与卫健委规定本就该医院主动给到患者,不是我额外索取。至今已经四十余天,医院仍然拒不交付。派出所明确告知我,只要我不闹事,我作为患者随时可以到医院主张权利;卫健委也告知,医院拒不提供病历票据属于违法行为,患者可以报警。

更加恶劣的是:医院院长授意医生、保安主动上前与我发生争执推搡,指令只推搡、不推倒我,人为制造冲突之后马上报警,意图让警察将我拘留。该次出警现场,涉事医生当着办案民警的面拨通院长电话复述该指令,公安留存出警录像,我本人手里也保存现场录音。

医院多次在网络各个平台,还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材料,造谣谎称我索要150万赔偿,该诽谤言论的网页、书面文件我全部留存证据。

很多次我刚到医院门口尚未进入,就遭到阻拦并被医院报警传唤,耗费大量时间。所谓打探、跟踪杨医生,纯属医院单方捏造。

男科原科室人员大批离开,是医院与原承包方内部钱款分配谈崩,属于医院内部经济矛盾;另一名患者现场冲突,公安已经出警,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和我有关。

医院把多件完全和我无关的事情,全部扭曲事实嫁祸到我的头上。把我依法索要本就属于我的医疗资料的维权行为,歪曲定性为高额索赔、打探隐私、强行闯院、煽动患者闹事、寻衅滋事;甚至主动人为制造冲突再反过来诬告我,截取片段录音篡改我的真实意思,在网络公开发布文章进行抹黑。

我全程愿意在医调委、派出所等中立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核对全部录音、视频、病历、收费单据、三甲复查报告全部原始证据。

医院网络公开发布该篇文章,以及此前多平台、向行政机关递交材料编造虚假事实,还有授意工作人员刻意制造冲突的行为,已经涉嫌侵害我的名誉权,相关网页、文书、录音我已经完整留存,保留追究民事、法律责任的全部权利。

本人承诺,以上陈述全部客观属实,相关票据、检查报告、接警回执、EMS邮寄记录、医院造谣诽谤的网页及书面材料副本、冲突事件录音,全部留存原件,可供官方调取核验。是非曲直,交由公安机关、卫健委等主管机关独立调查评判。

陈述人:胡海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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