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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开源软件”或附条件免费商用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认定——基于最高法院历年知产案件报告

涉“开源软件”或附条件免费商用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认定——基于最高法院历年知产案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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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开源软件”或附条件免费商用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认定——基于最高法院历年知产案件报告

黄璞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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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及实务问题处理

经梳理历年来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就涉“开源软件”和附条件免费商用软件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有如下裁判观点:

(一)开源协议适用范围及对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影响

在上诉人北京闪亮时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66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网站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在展示方式、所用技术、功能分工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属于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合的独立程序,即便前端代码使用了GPL协议项下的开源代码,后端代码也不受GPL协议约束,未经许可复制后端代码仍构成侵害软件著作权。(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9)摘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

(二)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管理者的原告资格

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2063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开源软件的项目管理者对软件源代码的形成一般具有决定性作用。贡献者主动参与该开源项目应视为其默示同意项目管理者提起侵权之诉。项目管理者一般无需经过其他贡献者授权,即可以自身名义起诉维权。(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

(三)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权利基础的认定

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涉案软件开发者是否未尽开源义务和是否基于其独创性贡献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并不必然相关。被诉侵权人仅以涉案软件开发者并未依据开源协议开源为由,抗辩其不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

(四)计算机软件附条件免费商业使用中的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在上诉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软件著作权人向不特定用户提供软件,允许其免费下载并商业使用,但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要求必须保留有关版权标识和链接信息,用户免费下载并在商业使用时去除该版权标识或者链接信息的,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软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可以判令其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还可以根据侵权人过错及侵权情节视情判令其赔礼道歉。(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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