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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有权对 AI 助手说“不”,但这句话该怎么说才合法?
平台法务常问我的一句话是:我们把 AI 助手的访问挡在门外,理由写“存在安全风险”,这个说法能不能站住?
能站住和不站得住的写法,差别不在语气,在四个字:能不能举证。
先说清一件事。2026年8月4日,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亚马逊针对 Perplexity 购物智能体的初步禁令,认定访问亚马逊服务器的是用户,不是工具开发者。这条判决被不少平台方读成“反黑客法走不通了,平台没牌了”。这是误读。
判决同时留了一句:法院明确没有为智能体建立新的法律体系,也没有限制你通过服务条款规范访问,还留着合同与侵权两条诉由。这道门在松动,后面那几道一道都没关。你手里的牌没少。而真正决定你处境的,是第三道门:竞争法。
三道防线,强度完全不同
第一道是刑事与计算机犯罪法律。判决理由很直白,该法设想的是“人”实施访问, AI 助手在法律性质上是工具不是人。涉案架构支持这一读法:浏览器在用户设备截屏、指令回传用户设备,全程没有与平台服务器直连。
但这套架构有条件。上诉法院说了,如果别的智能体自主性更高、或者与你的服务器直接通信,结论可能反转。2026年9月21日,亚马逊提交修正起诉状,主张涉案版本把用户认证凭证传到厂商云端再发起请求。架构选择本身就是抗辩,能不能守住,取决于技术事实能否固定。
第二道是服务条款,这是目前最坚固的一道。国内某平台起诉一家科技公司开发 AI 对话机器人绕过风控,广州互联网法院2026年4月公开开庭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被告当场履行。裁定采纳的原则叫“双重授权”:第三方应用授权加用户授权,缺一不可。这道门只需要合同约定。
第三道是竞争法,有效,但门槛高得多,也是你最容易踩雷的一道。
拒绝事由必须落到具体事实上
平台写封禁通知,最爱写“出于安全考虑”“防范潜在风险”。你这么写,法律上等于没说。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是2024年5月6日公布、9月1日起施行的部门规章,把网络不正当竞争拆成流量劫持、恶意干扰、恶意不兼容三类。你封 AI 访问,司法上要落在其中一类。
能站住的,是商业秘密泄露风险、服务器超负荷、网络安全风险。三类共同点是可举证:你有风控日志、有容量数据、有异常请求记录。想封,就把这些拿出来。
站不住的,是拿“不符合平台价值观”“存在舆情风险”当理由。这类表述不指向可验证的技术事实,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里对应不到法定行为类型。
最危险的,是“其他妨碍、破坏正常运行的兜底条款”。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这条兜底在网络专条里保留了,平台很容易顺手用。可一旦用了兜底,举证难度高得多。
还有一件事你必须记住。2024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明确,原告要证明对方有支配地位并实施了滥用;但被告以行为具有正当性抗辩的,举证责任在被告。
也就是说,你说“我是为了安全”,举证责任在你自己身上。口头说辞没有用,风控日志、容量测算、风险报告才有用。
流量模式不是法益,但这话只能当趋势讲
平台最想做的一件事,是把“AI 绕过我就是抢我的流量”包装成正当理由。这条路法理上支撑,裁判上不能打包票。
支撑在哪儿?《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12条解释“影响用户选择”时,明确要求考虑是否有利于“技术创新”和“行业发展”。最高法知产法庭在平台垄断专题研讨里也提出,要看平台行为是否提高了效率。杭州中院在一起插件跳转案〔2018浙01民初3166号〕里更直接:竞争的天性决定了有竞争必有损害。
但这个论点有它的限度。同一组事实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960号〕的结论相反,认定非法侵入系统、恶意劫持第三方支付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两家法院评价不同。
所以正确的说法是:司法对封禁行为不搞先验否定,要求个案分析——但没有说你可以用“商业模式受损”一句话了结。
真正的雷点:平台规则本身受反垄断法约束
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反垄断法》有两处新增专门冲着平台来。第9条把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都纳入垄断行为的规制范围;第22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这些手段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
自我优待、搭售、拒绝交易这三类行为,一旦你有市场支配地位,就要过这两道条款。《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拒绝交易给了口径:控制平台经济领域必需设施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以合理条件交易,需要纳入评估。这里“必需设施”出自市场监管总局配套规章,不是《反垄断法》原文。
对照这个标准,你一刀切封禁最容易出问题的三处:
一是处置不区分层级。把“限制调用频率”和“完全禁止访问”混为一谈,中间没有缓冲,容易被认定超出必要限度。
二是处置记录不留存。部门规章要求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处置记录保存不少于三年, AI 访问的拦截日志同样要拿得出手。
三是拒绝对话。你封了某个 AI 助手,却不给它接入官方接口的申请路径,也没公布申诉渠道,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平台治理责任的条线下会被记一笔。
可以直接用的自检表
第一问,事由能不能落到具体事实上?把“安全风险”拆成哪一类风险、什么数据能证明、敞口多大。写不出来,就先别发通知。
第二问,证据现在就取了吗?举证责任在你这边。风控日志、访问频次、异常请求样本、容量数据,越晚固定越难补。
第三问,处置是分层的吗?能限频就不限次数,能限次数就不限功能。
第四问,有没有给过官方通道?至少留一条可申请的对接口径和申诉路径,包括给拒绝过的一方。
第五问,文案和实际处置对得上吗?通知写“限制部分功能”,实际做“全线封禁”,这类不一致在诉讼里会被指为恶意。
能拦得住 AI,未必拦得住反垄断。
马上就能做的几件事: 翻出最近一次封禁通知,看事由能不能落到具体事实上。确认拦截日志和处置记录在不在,保存期限够不够。检查有没有对外公布接入申请与申诉渠道,没有就补上。
[律师提示]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