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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脸,被AI“塞”进短剧演反派,是否构成侵权?

开篇场景
深夜刷短剧,你突然在屏幕里看到一张熟悉的脸——那是你自己的脸,被人用AI融进一个殴打女性、虐待动物的反派角色里。这不是恐怖片剧本,是真实发生的《桃花簪》案:两个素不相识的普通人,莫名其妙“出演”了一部72集AI短剧里的丑角。
01 案情描述
2026年3月27日,红果短剧平台上线AI短剧《桃花簪》,共72集。3月30日、31日,网友七海(李女士)和白菜(王先生)相继发现,自己的脸被“融”进了剧中角色,而且都是作恶的丑角:七海对应的角色“何掌柜”出现在第11至13集,累计出镜约10分钟,被塑造成殴打女性、虐待动物的反派,与该角色高度相似的,正是七海2024年发布的一组写真——五官、面部痣的位置都一致;白菜对应的角色“刘大”,与其发布的一组唐风汉服写真在服饰、妆容、造型上高度相似,却被塑造成曾骚扰主角的“猥琐男”。
2026年4月,七海提起诉讼,将三方告上法庭:出品方杭州映趣阁短剧公司(现更名杭州映趣拾光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方成都微麻微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及红果短剧平台方北京笔墨留香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人格权纠纷。诉请包括在微博等平台发布道歉声明、消除负面影响,并连带赔偿共计11.5万元(经济损失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合理维权费用1.5万元)。另一案的白菜,则在开庭前与相关方达成和解——10月10日,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了出品方、制作方、传播方对白菜的道歉声明。
02 案件进展
【案件来源】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界面新闻等权威媒体旁听报道;案号未对外披露,未当庭宣判)
庭审围绕四个焦点展开:AI生成的形象是否构成对七海肖像权的侵害;虚构剧中的反派角色是否造成其名誉受损;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各方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方的主要抗辩是:剧中人物由AI生成,并非直接使用原告的肖像图片,且原告知名度有限,公众无法将角色形象与原告本人直接对应;平台方则主张自己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履行注意义务并下架剧集。原告方则指出:出品方与制作方的委托协议约定,出品方对脚本及单集内容享有逐集审核确认权和最终验收权、对作品享有全部知识产权并参与收益分成,有权也有条件核查形象来源合法性;平台方与制作方按对等比例分配收益,是利益共享方而非中立渠道。
红果短剧官方账号早在4月3日即发布声明:经72小时全面审核,出品方未能出具证实合规使用素材的证据,平台认定其违反内容合规使用规定,全面下架该剧,并暂停该出品方上传所有剧集15天。本案经约两小时庭审后休庭,未当庭宣判。庭后被告方向七海表达了和解意愿,七海的回应是:“我不是为了钱打的这个官司……我的回答是想要胜诉。”
03 法律分析
(一)AI生成的脸,也是你的肖像——法律条文早为AI时代留好了位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更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就是为AI换脸、AI生成形象量身定做的表述。本案的关键战场在“可识别性”:五官特征、面部痣的位置与真人一致,能让公众把角色与真人对应起来,就构成对肖像的使用。另外,人脸属于生物识别信息,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这类信息需要取得单独同意——未经同意的“AI化用”,在个人信息保护层面同样站不住脚。
(二)虚构剧里的反派,也可能砸了你现实中的“名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的争议在于:虚构作品中的负面角色,是否足以构成对现实中自然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七海一方主张,涉案短剧将其形象用于负面角色,导致公众产生负面评价,其发布维权视频后评论区出现大量贬损言论。这一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仍在探索——这也正是普通人维权难的核心症结之一:要证明“现实中的社会评价真的降低了”,并不容易。但未经同意被丑化、公众产生负面联想,这一方向本身是明确的。
(三)出品方、制作方、平台,谁都别想只当“旁观者”
制作方湖南朵朵洋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为直接责任方——未妥善审查AI提示词及其生成形象,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出品方在和解声明中被指“内容上线前审核中未能发现并拦截”;平台方则被原告论证为利益共享方:按比例分配收益,就不只是“中立的分发渠道”。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也要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出品方手握逐集审核权却未审查——权利越大,责任越重。
04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的法定定义,“可识别性”是判断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I伪造他人肖像,直接落入该条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侵权认定的基础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平台责任的“知道或应当知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人脸信息的特别保护。
05 律师提醒
① 给普通人:发现“被出演”,三步走
一是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截图、录屏、保存剧集链接和播出时间——剧集随时可能下架,证据先到手;二是向平台投诉,要求下架或替换形象,这是成本最低、见效最快的维权方式,实践中大多数普通人肖像权案件获赔只有三千至五千元,未必覆盖得了维权成本,“投诉下架”才是性价比之王;三是损害严重、影响扩散时再考虑诉讼,肖像权、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益可以一并主张,注意保存维权视频评论区等“社会评价受损”的证据。② 给短剧出品方、制作方:AI创作不是免责金牌
一是提示词与生成形象要做合规审查,来源不明的“AI数字人”素材坚决不用;二是留好AI工具合规证明、素材授权文件——本案出品方与制作方的委托协议里就明确要求交付这些文件,出事了它们就是划分责任的依据;三是“逐集审核确认权”不是摆设,本案出品方恰恰因为手握审核权却没有审,被认定为有条件核查而未核查。③ 给平台:收益分成=利益共享,“通知—删除”不够
与制作方按比例分成的平台,别自称“中立渠道”;上线审核、快速下架机制要落地,红果72小时审查下架是“亡羊补牢”的正面样本,但事后下架不必然免责;同时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内容提供者责任的要求,把AI内容合规审查前置到上线之前。
胡江榕律师·用真实判决讲透身边的法律问题
(本文根据界面新闻2026年10月14日《法治面|AI短剧盗脸侵权案开庭》等权威媒体报道及人民法院公告网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来源:胡江榕
责编:泽大东阳运营
律师简介

胡江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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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大律所高级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泽大(东阳)分所负责人。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聘请的浙江省工程领域争议评审专家,金华市建筑业协会特聘专家顾问,东阳市建筑业协会专家人才库成员兼任法务工作中心主任,企业合规师、金华仲裁委仲裁员,金华市律师协会东阳分会副会长、金华市立法咨询专家、东阳市合法性审查咨询论证专家、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城乡建设学院客座教授。擅长建筑房地产,民商事,行政法,公司法,企业合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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