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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韩国审议通过5项AI知识产权指南

[人工智能]韩国审议通过5项AI知识产权指南

2026年10月8日,韩国第42次国家知识产权委员会针对生成式AI快速渗透各创作领域的态势,集中检查了专利、外观设计、著作权领域AI创作成果的权利化标准,审议并通过了《AI运用发明专利申请指南》等5项AI知识产权指南。

1. 专利标准明确AI不能成为发明人,人的“实质性贡献”是核心

韩国知识产权部于今年6月发布《AI运用发明专利申请指南》,旨在积极保护借助AI完成的高质量发明,同时严正应对无人类实质性贡献、由AI生成的无序申请。指南明确了一项原则:即便将AI作为工具使用,也必须由人类在发明过程中作出实质性贡献,才可获得专利权。若对贡献存疑,审查员可在通知驳回理由的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交亲笔签名的《发明人确认书》等材料。

可认定为发明人的情形包括:

(1)具体条件设计:为提高特定机械装置的效率,将并非一般数据、而是研究者亲自设计的特殊物理条件与参数输入AI,从而推导出最优结构;

(2)选择与补充、修改:从AI提出的数百种化合物候选中,凭借研究者自身的专业知识筛选出有效候选,并为解决AI未能预测的副作用而修改部分分子结构;

(3)实验性证明:基于AI从理论上提出的新材料配比等,研究者可进行实际的合成实验,使结果具体化。仅向AI下达简单指令,或未经审查直接将AI结果原样申请的情形,不认定为发明人。

2. 著作权全周期覆盖,3项指南降低法律不确定性

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发布3种涵盖生成式AI学习与结果物产出全过程著作权争议的《生成式AI相关著作权指南》。

(1)《生成式AI利用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指南》指出,被认定具有人类创作性贡献的"AI利用作品"可被登记。AI产出物本身不可登记,但若在选择、排列、构成方面存在人类创作性贡献,可作为汇编作品登记。

(2)《因生成式AI成果物引发的著作权纠纷预防指南》确立两项侵权判断标准:

①生成式AI结果物是否在认知既有作品的基础上生成(依赖性);

②AI成果与既有作品的创作性表达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3)《生成式AI作品学习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指南》载明了判断AI学习能否适用合理使用条款的标准。即便出于商业目的或以网络爬虫方式学习,也并非一律排除在合理使用之外,需综合考量4项要素后判断:

①利用的目的、性质;

②作品的种类、用途;

③所利用部分在作品整体中所占比重及其重要性;

④作品利用对该作品现有市场或价值、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3. AI利用外观设计,须有人类"实质性贡献"才能登记

针对外观设计领域AI应用的普及,韩国知识产权部制定了《AI利用外观设计的顺利权利化申请指南》。指南明确,AI不能成为外观设计创作者,申请书"创作者"栏不得填写AI名称。但如果人类作出实质性创作贡献,即由人类构想出影响外观设计整体美感的主导性特征,再以AI为工具加以具体化,该外观设计仍可登记。

该指南以正反案例划定适用边界(可认定人类实质性贡献的情形示例):

①(认定)输入影响外观设计形状、比例、构成、色彩等主导性美感的具体指令语,并在此过程中改进成果的;

②(不认定)将现有椅子设计样本输入AI,仅输入"请做一把改良的椅子"这类一般性指令语,并将AI生成的结果原样提交申请的。

4. 配套机制:细化审查规则与法律规制同步推进

韩国知识产权部将积累AI发明与申请案例,提升审查标准,制定创作者适格性存疑时要求提交证明材料的审查指引;针对故意违反诚信原则的申请,新设专利驳回、无效等法律制裁依据。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继今年2—8月在著作权委员会运营AI企业特化咨询窗口、累计提供96件咨询支持后,将于年内分发《AI学习目的作品转让·利用许可标准合同书》,并推进引入"生成式人工智能利用信息明细书",在AI利用作品登记时明示人类贡献度。

韩国国家知识产权委员会表示,AI如今已成为创作领域的通用工具,但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始终应当是人类的创造性。本次审议的指南将成为大力保护正当AI创作、过滤无序申请的公平知识产权秩序基准,韩国也将在国际规范讨论中发挥引领作用。

信息来源: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信息

来源:https://www.kipo.go.kr/ko/kpoBultnDetail.do?menuCd=SCD0200618&ntatcSeq=21075&sysCd=SCD02&aprchId=BUT0000029

原文标题:"AI는 도구, 권리는 사람의 기여로"...지재위, AI활용 지식재산권 안내서 5종 종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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