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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源代码换个名字就上线:一审只判公司赔钱,最高法把离职的部门负责人也判了连带|最新入库案例|黄继保律师团队

软件著作权|源代码换个名字就上线:一审只判公司赔钱,最高法把离职的部门负责人也判了连带|最新入库案例|黄继保律师团队

入库编号:2024-13-2-487-001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侵害商业秘密

一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29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629号民事判决(2023年12月13日),改判郭某强、钟某强与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连带赔偿 300 万元及合理费用 100 万元。

裁判主题:被诉侵权企业直接实施使用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且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系其获取技术秘密渠道的,原则上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构成共同侵权


软件行业最普遍的一种"创业"

几个核心开发离职,把原来的系统改个名字、换个界面,成立新公司,开始卖。投资人问起来,回答是"我们基于开源二次开发"。老板问起来,回答是"代码是我们自己写的"。今天讲的这个案子告诉你:法院不看名字,看目标代码;不听解释,看谁拒不提交源代码。


一、先看一下双方的情况

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A、R、W* 三款软件的著作权人)

项目

内容

权利基础

对三款软件享有著作权;源程序代码、设计文档等系统设计资料作为核心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制度准备

发布《商业秘密管理办法》,明确商业秘密定义、机构职责、保护要求与措施

人员情况

郭某强曾任"网站产品部"部门负责人,2015 年 11 月起任职;江某化、程某、钟某强分别参与 A、W、R* 研发

诉请

停止侵害著作权与商业秘密,连带赔偿 3000 万元

被告:深圳某科技、厦门某科技及郭某强、程某、江某化、钟某强

项目

内容

产品

推出"*递"等三款软件并对外销售

来源主张

利用开源软件二次开发,并非对原告源程序、设计文档非实质修改

抗辩一

涉案软件大量使用遵循开源协议的自由软件代码编译,不能禁止他人改编、使用、复制、发表

抗辩二

原告未采取保密措施,技术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对员工硬盘中存在源代码"不知情"

抗辩三

原告主张 3000 万无依据,构成虚假诉讼


二、事情是怎么走到

"代码搬了个家"的

路径清晰得几乎像模板:

郭某强在原告处任"网站产品部"部门负责人,负责包括 R* 在内的软件开发 → 离职后立即注册成立深圳某科技,并设全资子公司厦门某科技 → 程某等人自 2017 年 7 月起相继离职,加入厦门某科技 → 新公司推出"*递"等三款软件 → 原告诉至法院。

真正的转折发生在取证阶段。福州中院依申请,在厦门某科技经营场所现场提取、复制了程某、江某化等人的电脑及云主机数据,并向北京某科技公司调取了深圳某科技发送的"*递"安装包。

随后法院责令两公司提交与调取的目标程序对应的源程序代码及编译说明。

两公司无正当理由,没有提交。

鉴定结论随之而来:R* 产品目标代码与第三方产品目标代码存在相似性、具有相关性;A* 的 95 个源代码文件、W* 的 21 个源代码文件、R* 传输协议的 111 个源代码文件及 111 个函数,在 2020 年 4 月 13 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江某化硬盘中 1 个源代码文件与 R* 同一性、95 个源代码文件与 39 个关键文档与 A* 同一性;程某硬盘中 21 个源代码文件、4 个关键文档与 W* 同一性。

一审认定两公司、江某化、程某侵权成立,但认为郭某强等五人的行为均为职务行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他们是"*递"的开发者,也无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没有判个人连带。

原告上诉:郭某强等人构成共同侵权,判赔过低。


三、二审的三步:

从"职务行为"到"共同侵权"

步骤

法院认定

① 定企业责任

目标代码相似 + 拒不提交源代码 + 对相似性未作合理解释 → 两公司构成对 R* 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的侵权(举证妨碍的后果)

② 定个人责任

郭某强负责 R* 在内的软件开发,离职即设两公司,依其职业背景、职务层级、工作属性,对两公司的经营活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与统筹管控责任;钟某强负责 R* 开发,离职即入职厦门某科技负责"*递"开发

③ 定共同侵权

二人未能举证证明"*递"系独立研发,据案件实际与日常生活经验,可推定其参与 R* 开发并非法披露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与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结果是改判:两公司、郭某强、钟某强停止侵害 R* 软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删除相关软件及源程序代码,连带赔偿 300 万元及合理费用 100 万元;江某化、程某的一审判项维持。


四、最反直觉的一段:

没有"他动手"的直接证据,也能判连带。直觉认为:判一个人侵权,总得证明他复制了、上传了、发送了。这个案子的路径不是这样。法院用的是身份+举证责任:他在原公司负责这条产品线 → 他离职即设立(或入职)新公司 → 新产品与原产品目标代码高度相似 → 他无法证明新产品是独立研发的 → 推定他参与开发并披露了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禁止"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而"谁有机会、谁有动机、谁无法解释",在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标准下,足以完成认定。

不是法院要证明你抄了,是你要证明你没抄。代码像我,你又拿不出自己写的证据,那只能认定是你带出来的。


五、这个案子

对软件企业的三个意味

1、"基于开源二次开发"不是万能挡箭牌。被告主张涉案软件大量使用开源代码,因此不能禁止他人改编、使用。但开源抗辩要成立,前提是你能说清哪部分是开源的、哪部分是你自己写的,而两公司恰恰拒不提交源代码。抗辩越笼统,越像心虚。

2、法定代表人/部门负责人的"注意义务"被做实了。裁判要旨一句话点明:被诉侵权企业直接实施使用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且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系其获取技术秘密的渠道的,原则上可认定共同侵权。这意味着,用"我只是股东""我只是挂名"来切割,是切不断的。

3、现场取证+举证妨碍,是软件案件的组合拳。本案的关键不是鉴定,是"法院到你办公室把电脑和云主机拷走"这一刻。软著案件的胜负,往往在证据保全申请的那一周就定了;对方拒不提交源代码,则直接把举证不利的后果背走。


六、软件企业维权,

这三个关键点一定要避开

1、只做软著登记,不做代码保密。登记证书解决权属,解决不了"对方抄了哪一段"。要靠商业秘密保护,必须有保密制度、权限管理、代码仓库日志、离职回收记录。

2、起诉前不打证据保全。等对方把代码改完再起诉,比对难度陡增。发现异常的第一时间,申请诉前或诉中证据保全,固定服务器、云主机、开发机。

3、把"离职员工"整体放过。本案一审只判公司,二审才追加个人连带。离职的核心开发、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应当列明的被告,他们的个人财产,往往是判决能执行到的部分。


七、软件企业代码保护自查清单

检查项

你的情况

核心代码是否作为商业秘密管理(而非仅做软著登记)?

□是 □否

代码仓库是否有完整提交日志、账号与权限分离?

□是 □否

离职交接是否包含本地代码、云盘、私有仓库的核查?

□是 □否

核心开发是否签署保密与竞业协议,并明确代码归属?

□是 □否

发现疑似侵权时,是否能在 72 小时内启动证据保全?

□是 □否

开源组件是否有清单与许可证审查记录(应对"开源抗辩")?

□是 □否

如果有 2 项以上答"否",你打赢了官司,也可能拿不出"他抄了哪一行"的证据。


通过这个案子(2024-13-2-487-001)黄继保律师总结最值得记住的一句话是:

软件侵权认定里,最有力的证据不是相似度,是"他不敢把源代码交出来"。

平时把代码当资产管,日志、权限、离职核查一样不少;
出事先保全、再鉴定,把个人和公司一起列为被告。

黄继保

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

律师 · 专利代理师 · 商标代理人;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

业务专长:

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擅长AI算法、软件、数据合规、医疗器械等硬科技领域知产保护与争议解决;在京执业逾十八年,办案逾千件。

教育背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硕士 

 吉林大学 理学学士

社会职务:

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历任公司法、商标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员

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专注AI时代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让每一份创新都有法律护航。当事人名称已作脱敏处理。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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