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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涉黄APP“引流”赚了一百三十万,同案的从犯判了缓刑,组织者判了两年二个月
给涉黄APP“引流”赚了一百三十万,同案的从犯判了缓刑,组织者判了两年二个月关键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引流|淫秽APP|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违法所得认定|刑事追缴|缓刑适用条件|认罪认罚|自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释〔2019〕15号|罚金 一句话结论这个罪的刑期天花板只有三年,是网络犯罪里少见的“轻罪”。但真正决定一个人进去还是留下的,不是赚了多少钱,是他在链条上站的位置。 
这个案子的结构,比一般网络犯罪清楚得多。 2022 年 5 月起,张某开始做一件事:招募人手,通过某个平台给淫秽APP“引流”。所谓引流,就是把人引到那个APP上去。他按约定比例从平台抽佣,再把其中一部分结算给下线。 到 2022 年 10 月,齐某加入。齐某进来之后,又拉了三个人——王某甲、程某、丁某。王某甲手下还有迟某甲、王某丙。齐某还让王某乙帮他跟上下线对接、结算。 于是形成三层: 第一层,张某。他上面还有上线,下面直接对接齐某。 第二层,齐某,加上负责结算的王某乙。齐某下面有王某甲、程某、丁某。 第三层,王某甲、程某、丁某。王某甲下面再有迟某甲、王某丙。 八个人,一年多时间,为同一个淫秽APP引流。 案发是 2023 年 7 月。齐某 7 月 27 日被拘留,张某 8 月 4 日被拘留。 然后是一个很多人想不到的过程:张某 2023 年 9 月 2 日取保候审,出来将近两年。2025 年 7 月 27 日改监视居住,同年 10 月 20 日被逮捕收监。 取保出来,不等于没事。这一点后面还要讲。 2025 年 11 月 24 日,一审判决。2026 年 5 月 14 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 判决结果摊开看,是这样的:
八个人,违法所得合计 1,843,664 元。 请注意这张表里两个刺眼的地方。 第一个:王某甲赚了 77,124 元,判缓刑。张某赚了 1,305,105 元,判实刑。差了不到 17 倍的钱,差的却是有期徒刑和缓刑。 第二个:程某是从犯,赚了 76,939 元,跟王某甲几乎一样多,却判了八个月实刑。 同一个案子,八个人,五种结果。这张表本身就是这个案子最值得讲的东西。
先算账,因为这是本案最技术、也最容易出错的地方。 二审裁定写得很干脆:根据在案流水核算,张某收入共计 2,307,336.54 元,扣除向齐某等人支付引流报酬 1,002,231.45 元,所剩违法所得 1,305,105 元。 也就是说,二百三十万的进账,减掉一百万的支出,剩下一百三十万。 这里有个几乎所有人都会问的问题:违法所得,不是不扣成本吗?为什么他给下线的钱可以扣? 这个问题问到点子上了,但要分两层看。 第一层:分给下线的钱,不是“成本”,是“分赃”。 刑法上的违法所得,指行为人因犯罪行为实际获得的财物。张某收到 230 万,其中 100 万给了齐某他们。这 100 万在齐某、王某甲那里,已经被各自认定为违法所得,也各自被判了追缴。如果张某这一端不作扣除,同一笔钱会被追缴两次——这在法理上说不通,在执行上也做不到。 所以这一百万扣得对。扣的不是“为了犯罪花的钱”,扣的是“本来就不属于他的钱”。 第二层:真正不能扣的,是他自己花掉的钱。 辩护人如果主张“我还付了房租、买了设备、给员工发了工资、自己吃饭加油”,这些一律不能扣。这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投入的成本,属于犯罪既遂之后对赃款的处分。钱到了手,怎么花是另一回事,不影响违法所得数额。 往期的案子里就有现成的对照。同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组织多人张贴涉黄二维码小广告,辩护人主张违法所得中应扣减其垫付的吃饭、加油等开支,法院的回应是:被告人用犯罪所得的钱款用于吃饭、加油等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后对赃款的处分,不应在犯罪所得中予以扣减。 一边扣,一边不扣。差别不在“支出”这两个字,在这笔钱的性质:给下线的是分赃,给自己花的是消费。 第三层,也是最要紧的一层:减法只能靠流水。 张某二审说,还有很多支付下线的报酬没扣除,我的违法所得大概三十万左右。 法院怎么回的?两句话:“根据在案流水核算”;“该数额已经张某在侦查阶段核对认可”。 第一句说的是证据——减法要有账,账要对得上,没有流水支撑的“我记得还付了”,在法庭上不算数。 第二句更重。侦查阶段核对时点了头,二审再改口,改不动。 很多人不理解这句话的分量。侦查阶段办案人员拿一张表过来,说“这是你的流水,你确认一下”,当事人看着密密麻麻的数字,心里想“先签了再说,反正后面还能辩”。签完,这个数额就固定了。到了法庭上,公诉人只需要念一句“被告人已核对认可”,辩方的所有估算都失去意义。 核实数额的最好时点,永远是第一次让你签字之前。
张某上诉的第一条理由,是很多当事人都会说的话: 我不是主犯。我不是齐某的唯一上线,是齐某主动找的我。齐某招的王某甲、程某、迟某甲、王某丙我都不认识,我只跟齐某结算。我没参与引流,我只是个中间人,我上面还有上线。 这段话听起来有道理。它描绘的画面是:一个夹在中间的人,上面有人指使,下面的人不归他管,他只负责转手。 法院没采纳。二审的回应很短,只列了三件事: 张某先后招募多人通过某平台为淫秽APP提供引流;在本案中传授齐某等人“引流”技术;发展齐某等人为下线,并向齐某等人支付报酬。 三件事:招人、教方法、发钱。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写的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标准是“起主要作用”,不是“在链条最顶端”。 这里有一个非常普遍的误解:把“层级”当成“地位”。以为上面还有人,自己就是下面;以为不直接干最脏的活,作用就小。 刑法不看这个。刑法看的是,这个犯罪能不能离开你转起来。 张某这一环如果抽掉,下面的齐某、王某甲、迟某甲,没有平台接口,没有引流方法,没有结算渠道,这个链条当天就断了。教方法、给渠道、发钱,这三件事合起来,就是“组织”。 反过来看,什么才算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本案里,王某乙干的是“帮助齐某与上下线沟通和结算”,这是典型的辅助作用,所以是从犯,判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迟某甲、王某丙在最底层发信息,也是最典型的次要作用。 所以这条辩护路线本身没有错,错在它是“事实主张”,不是“法律主张”。要说自己不是主犯,得说清楚三件事:我没有发展下线、我没有决定方法、我没有定价和分配的权力。只说我上面还有人,等于告诉法庭“我知道上面还有人,但我照样在组织下面的人”。
现在回到那张表里最刺眼的第二处:程某。 程某是从犯,违法所得 76,939 元,跟王某甲(77,124 元)几乎一样。王某甲判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程某判八个月、实刑。 数额一样,身份一样,为什么一个缓一个不缓? 判决书里没写理由。但看程某的案底就明白了: 2009 年因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2 年 3 月因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三年。 两次故意伤害,第二次还是实刑三年。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缓刑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四个条件是“同时”,缺一个就不行。 程某这一条,卡在第三个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两次故意伤害,其中一次实刑执行完毕,又来了。法庭很难得出“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结论。 而王某甲是初犯,违法所得全部上缴,认罪认罚,社区没有反对意见。四个条件都过得去。 所以缓刑不是算术题。不是“钱少一点就缓,钱多一点就实”。它是四道门,得一道一道过。 现在再看张某。他有自首——2023 年 8 月 4 日被抓获,但判决认定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他认罪认罚,二审期间仍明确表示认罪认罚。他是两名主犯里唯一有自首的。 按说条件不差。但二审对缓刑的回应只有一句: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自首情节等,依法采纳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量刑并无不当。 翻成白话:你是主犯,一百三十万,这个罪的缓刑口子对你开不了。 《刑法》第七十二条的第一个条件就是“犯罪情节较轻”。组织八个人、为淫秽APP引流一年多、获利一百三十万,这一条过不去,后面三条就不用谈了。 这里必须说一句公道话:**缓刑不是辩出来的,是够出来的。**够条件,律师帮你把条件摆到台面上;不够条件,讲家庭困难、讲身体不好、讲愿意多交罚金,都换不来一纸缓刑。往期有案子,被告人在二审退清余款、做了社区矫正评估、拿到具结书载明可适用缓刑,才把实刑改成缓刑——靠的是材料,不是陈述。
讲到这里,得说一个很多人忽略的前提:本案这个罪名,其实是个轻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种行为分别是: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 只有一个量刑档次。没有“情节特别严重”,没有“数额巨大”的加重档。最高三年,这就是顶。 对照一下就明白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到七年;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特别严重五年以上,没有上限。 所以本案张某判二年二个月,法定上限三十六个月,已经用掉了七成二。在这个罪名里,这不算轻。 那为什么说“往上定能到无期”? 因为同样的行为,换个罪名评价,天花板完全不同: 其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下。同样是三年封顶,但它的定位是“外围帮助者”。本案张某不是给别人提供帮助,他是自己组织人发布信息,位置在链条内部,不是外部。所以定不了帮信,也不该定帮信。 实务里这两罪最容易混。一句话分:帮信罪是“我帮别人干”,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我自己组织着干”。 其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引流指向的是淫秽APP。如果被评价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量刑结构就从“封顶三年”变成“三档、最高无期”。 这就是本案最重要的一层:辩护的第一战场不是无罪,是“别往上定”。 二审判决没有专门论述“为何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也没有论述“为何不构成帮信罪”,直接从构成要件认定八人“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这在实务中很常见——定性一旦在审查起诉阶段定下来,法院往往不再展开比对。 所以真正的窗口在审查起诉,不在法庭。等到起诉书上是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被告人已经赢了一半;如果起诉书上是第三百六十三条的共犯,再想往下拉,难度完全不是一个量级。
还有一个数字容易被忽略:罚金。 张某罚金 20 万,违法所得 130.5 万,占比 15.3%。 齐某罚金 5 万,违法所得 24.5 万,占比 20.4%。 王某甲罚金 2 万,违法所得 7.7 万,占比 25.9%。 迟某甲罚金 5 千,违法所得 3.1 万,占比 16.3%。 法释〔2019〕15 号第十八条: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注意这个顺序:危害程度、违法所得、前科、认罪悔罪。违法所得排第二,不是唯一。 所以张某的罚金比例反而最低(15.3%),绝对额却最高(20 万)。因为他一人的行为覆盖了整条链条,危害程度最重。而底层发信息的人,比例可以到 25% 以上,绝对额只有几千块。 这条对当事人有用:**罚金不是“违法所得乘一个固定比例”。**想少交罚金,能争的是“我的行为覆盖范围有多大”,不是“我赚得少”。 还有一件事必须提醒:罚金和追缴是两笔钱。 本案判决第九项,追缴张某违法所得 1,305,105 元、齐某 244,875 元、程某 76,939 元;其余五人已上缴的在案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也就是说,张某要面对的是:罚金 20 万 + 追缴 130.5 万 = 150.5 万,另外还有二年二个月刑期。 很多家属在侦查阶段只想着“退钱能不能少判”,没算过这笔总账。算清楚,才知道该往哪个方向用力。
如果你或家人正处在这个阶段,下面几条是可以立刻落地的。 第一,把流水拉全,按“进”和“出”分开。 本案能扣掉 100 万,靠的是“在案流水核算”,不是口供。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一年多的记录全部导出来,标清楚哪一笔是平台结算进账、哪一笔是给下线的转出、哪一笔是自己的生活开销。这张表做得好不好,直接决定违法所得是一百三十万还是二百三十万。 第二,第一次核对数额,逐笔看,不认可当场提。 前面说过,张某那句“已经核对认可”,让二审的所有估算都归零。签字之前的十分钟,比法庭上的十次辩论值钱。 第三,想争从犯,要攻三件事,不是攻一句话。 有没有发展下线;有没有决定或传授方法;有没有定价、分配、结算的权力。三件都没有,才叫次要、辅助作用。只说“我上面还有人”,反而是在承认“我下面还有人”。 第四,取保不是终点。 张某取保两年,最后还是收监。取保期间该做的固定证据、该谈的退赔、该准备的量刑材料,一件都不能停。很多人在取保那两年里什么都没做,等收监通知来了才开始找律师,那时候能动的空间已经很小。 第五,先算总账,再谈方案。 刑期、罚金、追缴,三项一起算。有的案子争刑期意义不大,把追缴数额压下来反而更实在;有的案子相反。这个判断要基于数字,不能基于情绪。
这个案子的八个人,违法所得从一万八到一百三十万,刑期从拘役二个月到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从三千到二十万。 差距看起来是钱拉开的,其实不是。 拉开差距的是三样东西:在链条上的位置、有没有前科、数额有没有争议空间。 张某输在哪?不是输在自首,不是输在认罪认罚,是输在他站在最上面那一层,而这一层没有缓刑的口子。他上诉的四条理由——不是主犯、数额算错、量刑过重、请求缓刑——二审一条都没接。不是法院不讲情面,是这四条都撞在了“主犯”这两个字上。 一个案子办到最后,最难的往往不是找法条,是早一点看清楚当事人在链条上的位置。位置看清了,方案才谈得上。
给APP拉人引流,定什么罪,判几年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
引流工作室 老板 算主犯还是从犯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违法所得怎么算 给下线的钱能不能扣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能不能判缓刑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与 帮信罪 有什么区别
引流被抓 罚金多少 违法所得怎么追缴
我上面还有上线 能不能算从犯
取保候审两年 为什么又被收监
引流案 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