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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利用公司电脑偷学劳动法,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上班利用公司电脑偷学劳动法,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话说现代社会,劳动法是一门入门快、易学、回报率直接且收益率高的法律,社会上学习劳动法的热情高涨。
有学习就有纠纷,有的员工居然用公司电脑学习劳动法,被公司追踪到学习记录后就被开除了。
案情简介
公司在工会主席在场的情况下,向陆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陆某先生:公司从5月份就与你协商一致,于2016615日调岗至供应物流部的供应商质量工程师(SQE)兼指定产品进出口物流专员岗位。你应予2016615日上午九点到岗报到,但你无故旷工,结合你近期工作懈怠,上班时间利用公司资源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属于严重违纪。现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6月工资将按你正常的出勤日结算。请你在2016616日前办理相关手续。
201676日,陆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7,946.32元、201661日至1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4,387.89元、2016年度年终奖12,646.79元、2016年度5.5天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10,066.89元、2015121日至2016616日期间的手机报销款700元。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一、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陆某201661日至16日期间的应发工资差额4,304.40元;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支付陆某2015121日至2016616日期间的手机报销款700元;三、对陆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陆某对此不服,提起诉讼。
关键事实的举证与质证
在法院审理阶段,对有关证据的举证与质证情况如下:
单位举证证据4公证书及附件、其他电脑浏览和访问记录清单及截屏打印件,证明陆某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16日期间,在工作时间浏览互联网上与工作无关的内容。公司表示,公证书中提到的许某1所携电脑系本公司从事网站维护工作的员工所使用该员工可以通过后台程序监控员工工作电脑的浏览记录;这些浏览记录是陆某离职后,工作人员检查其工作电脑时发现的,而在此之前也曾发现陆某在工作时间浏览高考方面材料的情况。该公证书及附件显示,2016年7月19日,公司委托员工许某1操作自行携带的电脑,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对操作该电脑过程中所见的页面实时截屏并打印留存,作为公证书附件。这些附件显示的浏览记录包括劳动法律法规金山词霸等。其他电脑浏览和访问记录清单及截屏打印件显示的网页浏览记录包括了淘宝网、劳动法高三试题等内容。
员工质证证据4、关于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及附件、其他电脑浏览和访问记录清单及截屏打印件,由于公证书及附件显示的是公司员工许某1所携电脑中的记录,无法反映与陆某工作电脑的浏览记录有关联,在陆某对真实性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予确认;其他打印件同样无法反映与陆某的工作电脑有关,同样不予确认
判决结果
关于上班时间利用公司资源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公司提供的相应证据公证书及附件、其他电脑浏览和访问记录清单及截屏打印件,同样如在认证部分所述,这些证据无法成为证明公司主张的有效证据法院认定公司于2016616日作出的解除与陆某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39,677
二审予以维持。
简评
这个案件反映的焦点问题之一是证据,用人单位公证的电脑不是该员工使用的电脑,而是网管使用的后台电脑,工又不认可该电脑的监控记录与其自己使用电脑之间的关联该项证据未被法院采纳,导致赔偿40万多元因此,这个案件的败诉关键,不是员工上班期间学习什么,而是证据“三性”问题(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即便公证过的证据,不符合客观性和关联性,被识破的话,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哦!
当然了,即便能提供证据证明员工上班时间学些劳动法,如不是高频学习,也不是长时间占用工作时间学习,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也会被认定为过于严苛,难以获得支持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HR或法务人员上班期间学习劳动法,是为了工作需要,一般不能作为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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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江苏盐城,培训主题《人力资源合规管理与风险防范》
3月26日,江苏南京,培训主题《员工关系管理高频冲突场景分析、沟通话术与处置能力提升》
3月27日,浙江台州,培训主题《员工关系管理高频冲突场景分析、沟通话术与处置能力提升》
3月28日-29日,江苏南京,《2026年劳动用工专项业务疑难问题处理实务特训营》(2天)
4月22日,福建厦门,培训主题《员工关系管理高频冲突场景分析、沟通话术与处置能力提升》
4月23-24日,上海,培训主题《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后实战案例分享与新经济形势下人员优化整合风险防范及成本控制》(2天)
5月21日-22日,上海,培训主题《员工关系管理高频冲突场景分析、沟通话术与处置能力提升》(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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