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行审核被否原因主要可分为七个方面,即持续盈利能力、独立性、规范运行、会计核算、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主体资格。其中,持续盈利能力、会计核算、独立性和规范运行一直是主要被否原因。
IPO重点财务问题可以分为会计处理准确性问题、财务真实性问题、财务规范性问题、盈利能力问题四大类。财务审核的重心是真实性审查,注重防范财务造假及利润操纵。
第一部分:会计处理准确性问题
一、会计政策
1.关注具体会计政策例如收入确认、坏账准备计提、研发费用资本化等是否符合规范;
2.关注会计政策披露是否详细、有针对性和具体化;
3.关注会计政策与同行业的可比性;
4.关注会计政策是否严格执行,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保持一致性,不得随意变更;如无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性,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或者连续、反复地自行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二、收入确认
1.关注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2.关注是否存在收入跨期调整问题;
3.关注折扣政策及会计处理;
4.关注现金收入是否对会计核算基础产生不利影响;
5.关注各类收入确认的具体流程、时点、依据及主要会计凭证,收入确认方法与业务模式、相关合同条款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
6.特别关注完工百分比法收入确认。
完工百分比法相比较其他的确认方法,在使用上更为复杂,具有相当的模糊性,更容易被用来操纵和调节收入和利润,受到特别大的关注。关注在各节点确认的完工百分比及依据,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或者行业管理相比确认的比例和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完工百分比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关注完工百分比与回款进度差异较大的原因;关注采取不同方法确认完工百分比的差异,例如按照成本法与工作量法确认完工百分比的差异;关注工程项目延期中因客户资金延迟支付、验收流程延迟是否会影响发行人收入的确认和款项的回收,是否存在控制工程进度从而调节收入的情形;关注发行人施工和设计业务在期末确认完工百分比时是否能够取得较为客观的外部支持材料;关注各期工程竣工后发生的业务支出及在工程竣工时全额确认收入的合理性;关注会计师对各期末完工百分比确认是否准确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和结果。
完工百分比法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提供劳务交易,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对于完工百分比法的使用都基本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认。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确定完工进度的主要参照标准有三个:已发生的成本占比、已发生的工作量占比、实际测定进度。
三、坏账准备
关注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政策、是否充分计提坏账准备。
根据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方面应注意:
(1)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考虑预期信用风险。对于应收款项,应当先将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区分开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2)坏账准备计提不应区分关联方与非关联方,如存在关联方应收账款,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中披露其内容及形成原因等情况。
(3)应收票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应收项目的减值计提要求,根据其信用风险特征考虑减值问题。对于在收入确认时对应收账款进行初始确认,后又将该应收账款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发行人应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
(4)如果发行人对某些单项或某些组合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需充分说明未计提的依据和原因,详细论证是否存在确凿证据,是否存在信用风险,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结合业务合作、回款进度、经营环境等因素谨慎评估是否存在坏账风险。
(5)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为有追索权债权转让,发行人应仍根据原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6)发行人应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确定合理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于计提比例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的,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具体原因。
(7)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应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四、研发费用
1.关注研发费及开发成本的会计核算,研发费用的支出构成,研发费用和其他成本费用的划分;
2.关注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确认计量是否准确;
3.关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确认时点和依据及与同行业的比较,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同时也关注研发费用相关内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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