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项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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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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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乙方向甲方的项目投资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合作模式
1.1. 乙方自愿向甲方项目提供投资,并按照本合同约定享受投资收益。
甲方项目是指:
1.2.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的甲方项目或项目,仅指上述特定项目,不含甲方名下或甲方管理的以及甲方未来名下的或甲方管理的公司、店铺、其他项目。
2. 乙方投资金额
2.1. 乙方同意向项目投入资金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元)(下称投资款)。
2.2. 投资款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
2.3. 如因本项目需要更多资金投入,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后续资金的投入并签订补充协议;如乙方不同意提供后续资金投入的,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可以获得的项目收益。
2.4.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甲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5.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款项后,应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出具收据。
2.6. 甲方承诺:乙方投资款仅能用于该项目运行,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 乙方投资权益
3.1. 乙方支付投资款后,有权按“项目收益*分红权比例”享受投资权益。
3.2. 乙方分红权比例:%(百分之)(分红比例)。
3.3. 项目收益为:
项目现金收入减去项目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人工、设备设施、物料采购、税费等成本)。
3.4. 核算支付分红时间:
首次核算支付分红时间:年月日前,核算支付乙方支付投资款后至年月日期间的项目分红。
第二次核算支付分红时间:年月日前,核算支付乙方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项目分红。
之后依此类推;每季度核算支付一次。
3.5. 乙方其他权益
3.5.1. 乙方有权查询项目账目情况,以核实项目收益情况;但乙方应对所了解的项目情况进行保密。
3.5.2. 乙方有权对项目经营提出建议、意见,但不得干涉、影响项目正常经营。
3.5.3. 乙方与甲方不构成民事合伙关系,互相不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投资本项目的最大损失不超过乙方的投资款。
4. 项目运营管理
乙方确认,该项目具体运营事宜均由甲方负责安排与决定,乙方对此无异议。
5. 甲方投入
甲方应负责向项目投入如下资源:
(1)甲方将注册商标 授权许可给项目使用,不收取许可使用费。
(2)甲方总部安排人员指导项目运营管理,人员薪酬由甲方自行承担,不计入项目成本。
6. 撤回投资安排
6.1. 乙方撤回投资
6.1.1.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指定价格收回投资(简称“撤回投资”):
6.1.1.1. 乙方按约定支付投资款(分笔支付的则为支付首笔投资款)之日起满五年后,乙方要求撤回投资时;
6.1.1.2. 项目发生无法继续进行等情形时。
6.1.2. 此种情形下的指定价格为:乙方实际支付的全部投资款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计算,自实际支付投资款之日起计算至甲方向乙方退回投资之日止,如为分批支付投资款则分批计算利息止。
6.1.3. 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投资款及利息之日起,视为乙方已经撤回投资。
6.2. 甲方退回投资
6.2.1.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以指定价格退回投资(简称“退回投资”):
6.2.1.1. 乙方享受分红权满5年后,甲方可选择退回融资。
6.2.1.2. 乙方享受分红超过乙方实际投资金额的100%时,甲方可选择退回投资。
6.2.2. 此种情形下的指定价格为:乙方实际支付的全部投资款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计算,自实际支付投资款之日起计算至甲方向乙方退回投资之日止,如为分批支付投资款则分批计算利息止。
6.2.3. 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投资款及利息之日起,视为乙方已经退回投资。
6.3. 撤回投资或退回投资之日起,乙方不再享受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权益;退回融资或收回融资之前的收益,应正常结算。
6.4. 发生上述撤回投资或退回投资情形时,甲方应按上述约定支付乙方投资款及利息,不受项目亏损或盈利状况影响;项目亏损,由甲方自行承担。
7. 违约责任
7.1.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7.2. 乙方逾期支付投资款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无权再要求享受本合同约定的权益。
7.3.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本合同中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8. 其他约定
8.1. 不可抗力
8.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8.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8.2.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9. 合同联系方式
9.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9.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9.3.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9.4.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9.5.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9.6.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10.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 附则
11.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1.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 | 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需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 杨建 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事纠纷解决、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股(债)权投融资专项服务、破产清算、公司风险与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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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5738397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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