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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环球网校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精讲班-水利
第四节 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
一、工程总承包基本知识
(一)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
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工程总承包可以是全过程的承
包,也可以是分阶段的承包。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工程
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一采购一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1)设计-采购-施工(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
(3)设计-采购总承包(E-P)。
(4)采购-施工总承包(P-C)。
(二)工程总承包的优点
1.单一的合同责任。
2.固定工期、固定费用。
3.可以缩短建设周期。
4.减少设计变更。
5.减少承包人的索赔。
(三)工程总承包的缺点
1.设计不一定是最优方案。工程选用的质量标准只要满足发包人要求即可,不会采用更高的质款
标准。
2.减弱实施阶段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检查。
(四)总承包管理的组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资质、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由具
备上述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
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五)工程总承包管理要求
1.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阶段管理
发包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发包人应当在发
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2.发包人的项目管理
发包人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根据自身资源和
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等,
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3.工程总承包企业的选择
发包人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
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4.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条件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
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基本要求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
6.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分包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7.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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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发包人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
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
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发包人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的管理,
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发包人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8.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
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
能力。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
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
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
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
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9.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一般包括设计管理,项目采购管理,项目施工管理,项目试运行管理,项目
风险管理,项目进度管理,项目治理管理,项目费用管理,项目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项目资
源管理,项目沟通与信息管理,项目合同管理等。
10.项目收尾
项目收尾工作应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收尾工作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依据合同约定,项目承
包人向项目发包人移交最终产品、服务或成果;②依据合同约定,项目承包人配合项目发包人进行竣
工验收;③项目结算;④项目总结;⑤项目资料归档;⑥项目剩余物资处理;⑦项目考核与审计。
11.质量保修
工程保修书由发包人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
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的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
责任。
二、工程总承包合同要点
(一)合同组成
1.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下列内容:(1)功能要求。(2)工程范围。(3)工艺安排或要求。(4)
时间要求。(5)技术要求。(6)竣工试验。(7)竣工验收。(8)竣工后试验(如有)。(9)文
件要求。(10)工程项目管理规定。(11)其他要求。
2.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
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3.价格清单
以上3项是工程总承包合同所特有的内容。
(二)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
1.发包人的主要义务(8条)
(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2)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3)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
交接界面。
(4)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
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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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
要的协助。
(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8)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的主要义务(10条)
(1)遵守法律。
(2)纳税。
(3)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
约定的目的。
(4)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
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
(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
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8)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
能的条件。
(9)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
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10)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监理人
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
批准。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2.监理人员
3.监理人的指示(5条,内容同前)
(四)合同价格与支付
1.合同价格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
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
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
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节 全过程咨询合同管理
一、全过程咨询概述
全过程工程咨询可分为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其中,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又可分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招标采购咨询、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服务。
二、水利行业全过程咨询
水利行业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其高度整合的服务内容在节约投资成本的同时也有助于缩短项目
工期,提高服务质量和项目品质,有效地规避风险,推动水利行业高质量发展。因此,在重大水利项
目中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势在必行。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组织模式
(一)服务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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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实施。由多家咨询单位联
合实施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委托方式
委托人可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
(三)咨询单位的选择
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
应的资质条件。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
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
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对被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负总
责。
(四)服务人员要求
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
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对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
询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
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计单位实施全过程咨询的,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四、全过程咨询合同要点
(一)合同组成
(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4)专用合同条件
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件。(6)技术标准和要求。(7)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
最新签署的为准。
(二)委托人
1.委托人一般义务
(1)委托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并将与咨询服务有关
的相应结果书面通知咨询人。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向咨询人提供咨询服务时所涉及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以及
与其他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咨询人收集需要的信息,为咨询人履行职责提供外部条件。
(3)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免费向咨询人提供相关资料、设备和设施
3.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委托人应当向咨询人提供支付
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
件中约定。
(三)咨询人
2.咨询项目总负责人
(1)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应为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人选,并应具有履行相应职责
的资格、能力和经验。咨询服务仅涉及投资决策阶段的,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资格要求由双方在专用
合同条件中约定。咨询服务涉及工程建设阶段的,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
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双方应在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咨询项目总负
责人的基本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经咨询人授权后代表咨询人负责履行合同。
4.转让和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
(1)除应收款项的转让外,没有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转让合同涉及的利益。未经另
一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全过程咨询合同下的义务。
(2)咨询人不得将其承担的全部咨询服务转让给第三方,或将全部咨询服务肢解后全部转让给
多个第三方。
(3)咨询人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在保证整个项目完整性的前提
下,咨询人可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服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其他
咨询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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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人同意咨询人将部分咨询服务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完成,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就该部分
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咨询人仍应对该部分咨询服务负总责,并就该其他咨询单位的行为、
疏忽和违约承担相应责任。
(四)服务要求和服务成果
1.咨询服务的依据
(2)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
(4)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导致变更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咨询人的
原因导致超出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咨询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服务成果的要求
(2)咨询人应对其所提供的服务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因咨询人原因造成服务
成果不合格的,包括由于服务成果的质量问题、数据不实、计算方法错误所导致的决策失误,委托人
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服务成果的交付
(1)咨询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成果交付时间向委托人交付服务成果,委托人应当出具书面
签收单。
(2)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前交付服务成果的,应向咨询人下达提前交付的书面通知并明确提前
交付的内容,但委托人不得压缩合理的服务期限。咨询人认为提前交付服务成果无法执行的,应向委
托人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7天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咨
询人的书面异议。
(3)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前交付服务成果的,或咨询人提出提前交付服务成果的建议能够给委
托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提前交付服务成果的奖励。
4.服务成果的审查
(1)咨询人的服务成果应报委托人审查同意。委托人收到咨询人的服务成果后,应在21天内做
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异议。
(3)服务成果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委托人应在审查同意咨询人的服务成果后在专用
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服务成果,咨询人应予以协助。
第六节 特许经营项目合同管理
一、特许经营概述
在我国,特许经营又叫特许经营权,通常有两种形式:
(1)由政府机构授权,准许特定企业使用公共财产,或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某种特许业务的权
利,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重大水利项目,采用“建设-运营-移交”的运作方式,共同设
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政府签署合同,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投资、
建设、运营,并在特许经营期届满时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
(2)一家企业有期限地或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专有
权利,按照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
二、水利行业特许经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
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参与方式。盘活现有重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
选择一批工程通过股权出让、委托运营、整合改制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筹得的资金用于新工
程建设。对新建项目,要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
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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