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智能体


大概是去年八月份一个客户向我介绍了“手机意图框架”概念。用大白话说就是,手机出厂时内置了系统级AI智能体,变身AI手机。它不是单一App内部的AI助手,而具备由操作系统主导、可跨App调度服务的系统级能力。这样用户不再需要操作单独的App,只需要表达需求,靠这个脚本指挥,就能实现直达服务的零摩擦体验。举个例子:
用户提需求:帮我点一杯少糖拿铁
系统解析意图 → 拆解任务(将其拆分为“寻找门店”、“选择单品”、“匹配优惠券”、“发起支付”等子任务) → 调用对应App能力(外卖平台、支付、会员体系等)
自动完成原本需要多次点击、跨App跳转的操作
可以预见,未来如果AI手机变成主流,用户对App“亲自上手”的依赖程度会被大幅削弱,中国以App为入口、流量为核心的数字经济生态也许会被颠覆。
我觉得这个话题很有意思,就想写一篇文章探讨一下AI手机/手机智能体可能会有什么样的法律问题。但因为太难屡次动笔又放下。上个月因为OpenClaw的爆火我突然把两个事情串起来了。预感凭我的知识积累再拖下去也不会有什么突破,就强迫自己写下来,算是发散思维。所以全文读下来可能感觉东一榔头西一棒槌的(我确实还没理出很好的头绪),见谅、轻拍please!
正式开始之前班门弄斧地介绍一下目前AI手机的技术路径。
实现手机智能化主要分成两个技术流派:意图框架派和视觉路线派。
意图框架是一种介于底层操作系统与上层应用程序之间的语义理解与任务分发层。核心是通过多模态感知和解析用户的潜在需求,跳过用户主动寻找APP的手动步骤,直接调用对应功能完成闭环。
目前手机厂商实现意图框架的技术路径有两个:MCP和A2A。
MCP(Model Context Protocol):源自Anthropic于2024 年底开源的标准化接口协议。手机厂商可以基于MCP构建自己的意图框架,App开发者按照手机厂商的意图框架协议规范配置接口,手机就能自己去发现和调用它的能力。
A2A(Agent2Agent Protocol):是Agent和Agent之间的通信协议,解决不同AI Agent之间如何互相发现、协商、委托任务和协同工作。手机厂商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是把这个通信协议集成到自己的意图框架中,但这个意图框架只负责初始意图识别和任务分发,具体执行过程中,各个Agent相互通信并动态协作完成任务。
除了意图框架还有一种让App联合智能起来的技术路线叫做视觉路线(GUI Agent)。视觉路线不依赖任何预设接口或协议,而是基于手机屏幕界面(文字、按钮、输入框等元素)做的推理和模拟操作。例如我打开滴滴,手机系统看到滴滴界面就知道我是要打车了,会自动完成后续操作。
这个方案的好处是小而美。对于手机厂商而言,它不需要经过App的同意就能干活儿,具备天然兼容性。对于App开发者而言,如果手机厂商采用的是视觉路线,意味着开发者不用去做什么接口调试或者通信协议,自然也没有什么改造成本。但视觉路线在跨应用操作方面存在明显弊端,例如权限边界模糊、响应稳定性和应用一旦更新需要重写适配规则。
我的粗浅理解是,意图框架需要App配合手机厂商,而视觉路线是手机厂商直接撇开App一人话事。听说千问点奶茶用的是MCP+A2A技术路线,而豆包点奶茶用的就是视觉路线。
以下是开脑洞时刻。需要说明的是,下面讨论的问题会存在两种不同的情景,一种是手机厂商预置AI智能体,我就叫它“AI手机”,一种是用户自己安装AI智能体到手机上,我就叫它“手机智能体”。有的问题可能二者都有,有的可能只在一种情形下存在。
01
反垄断问题

(1)新的中间层相关市场
在反垄断逻辑下,界定相关产品/服务市场是前提。AI手机或许可以作为智能手机下一个细分产品市场。
但假如手机厂商和手机智能体不是一家的(例如手机版的OpenClaw,由用户自行安装), 手机智能体是否会形成一个新的相关市场呢?它扮演了分发需求的角色,而最终的需求还是由App来满足的。也就是说它在以前的“外卖市场”“出行市场”和用户需求之间插入了一个中间层——任务调度市场/意图分发市场(名字是我编的)。
这个市场的市场力量判定还是可以沿用传统反垄断的替代性分析思路,考虑用户量、调用次数等指标。但它的新颖之处可能是,所谓的用户量、调用次数等指标,很大程度来自上游手机硬件市场的市场力量传导。头部手机厂商往往只需要一些系统级权限倾斜和生态限制,就能将自身在智能手机硬件与操作系统市场的既有支配地位,直接传导至下游意图分发 / 任务调度这一新兴中间层。这是AI时代的自我优待。不过这类行为和平台封禁、搜索降权等已有争议本质上属于同一类问题,核心在于如何区分合理的技术要求与不合理的竞争限制。
(2)App市场的市场力量评价因素改变
互联网背景下的反垄断问题本质是用户注意力竞争。App通过核心服务能力留住用户,进而通过广告、销售等模式变现。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讨论互联网反垄断时会衡量DAU、点击率等指标。
但现在AI手机来了,用户不再需要打开App,而是直接表达需求,手机会自己完成任务分发和执行。等同于手机厂商利用其硬件底层实现了对整个移动互联网流量的二次分配。与之对应的是App基于用户行为沉淀的数据优势和商业化能力会被削弱甚至消失,注意力经济这个概念都没了。举个例子,打车App仍然是和打车App或者集成打车功能的App竞争,但竞争结果已经不由其表现决定(因为用户根本看不到它们的表现)。那在反垄断语境下我们该用什么因素来判断App的市场力量呢?
如果用户入口已经完全被手机系统层接管,“是否被AI手机优先推荐”或许会是衡量App市场力量的唯一真实指标?
传统反垄断分析中一般是更重视需求替代(用户选择)轻供给替代(市场进入壁垒),核心逻辑是需求侧用脚投票决定竞争格局。但AI手机背景下,App的用户需求已经被系统判定给取代了。这个情况其实和iOS操作系统的反垄断议题有点类似(例如iOS对应用分发与支付路径的控制)。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iOS的限制更多是被动限制,例如能不能上架、怎么收费这些对分发渠道的控制,而AI手机是主动干预,决定是否调用、调用顺序,它是对需求分配的控制。可以说手机厂商拥有对App定生死的权利。
也就是说,手机厂商在手机智能体语境下会影响中间层市场,在AI手机语境下对App市场更是有支配性影响。这也意味着,未来手机厂商的商业价值与市场主导权可能迎来跨越式的攀升。当下ios、android操作系统的反垄断叙事可能在AI时代由手机厂商继承、演化,且更加激烈。
02
数据合规问题

AI手机/手机智能体的行为链条是:理解意图 →拆解任务→ 调用App服务。在这个链条中,数据的流动是双向的。
(1)手机厂商→App开发者
AI手机/手机智能体需要将拆解好的任务分发到不同App中,完成不同的任务所必须字段也不同。然而,由于AI手机/手机智能体具有高度自主性,其数据交互过程对用户而言近乎“黑箱”,用户难以感知、更难以有效管控其个人数据被传输给了哪个App、具体传输了哪些数据。最小必要原则可能会被架空...
我还有一个更恐怖的猜想(有没有技术小伙伴指正一下这个猜想是否有现实可能呢?):从技术逻辑上来说,AI手机完全可以只输入指令和只有手机厂商可解密的、随机生成ID,或者与数据主体关联度性很低的手机设备数据,而App端并不能拿着这堆指令和设备数据几乎不可能回溯到个人,这意味着他们耗时多年建立的用户画像系统、会员体系以及基于大数据累积的商业价值将会大幅萎缩,甚至归零。到了这一步,所有的App都会变相论文单纯的、可以被随时替换的功能执行工具,和用户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有经济价值的联系
App开发者可以主张以“相对匿名”的宽松标准来看,他们所处理的已经不是个人信息了,进而逃离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制,但代价未免太大。
(2) App开发者→手机厂商
为了精准理解用户意图、优化任务拆解与调度效率,AI手机/手机智能体还得读取、解析用户此前在所有App里的活动轨迹。这就意味着他们需要从App手中拿数据。但这些数据往往是App的核心经营资源,直接关系到其商业模式与竞争优势。App会双手奉上、任人鱼肉么?
到这里我想到了微博诉脉脉案里确认的经典“三重授权原则”:
用户授权App:处理其个人数据以完成特定的App服务
App授权AI手机/手机智能体:开放相关用户数据(甚至经营数据)供AI手机/手机智能体读取
用户授权AI手机/手机智能体(二次授权):允许AI手机/手机智能体跨App访问和调取App上的个人数据
在这个法律结构下,似乎是可行的。但需要注意,App的同意可能并非自愿,AI手机的厂商完全可能(甚至很理直气壮)将“同意数据共享”作为App接入意图框架的对价,这是不是构成“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呢(又回到反垄断问题了)?大厂或许仍具备一定谈判能力,但对于中小App开发者而言,很有可能是不接受就出局的结果。
除了经济利益外,我还有一个偏哲学的前置问题:如果AI手机/手机智能体代替我做了我想做的事,那AI的行为衍生的数据还是我的数据吗?以前用户在App上的操作和操作衍生的数据,都是直给的,从用户的指尖直接变成二进制指令传输到APP服务器上。但现在中间隔了一道,还是个有点脑子的AI Agent, 传达的指令可能已经包含了Agent自身的“加工”与“决策”,那这个指令以及基于指令衍生的个人数据还是单纯的“我的数据”吗?
按照个保法下界定个人信息性质的“关联”标准来看,这些数据当然是个人信息。但我的朴素感觉是,我好像和另一个“人”共同产生了这些个人信息。我无法从这堆AI行为衍生数据里剥离哪一部分属于我的痕迹,哪一部分又是AI的贡献。
两全的解法可能是,这些数据既是我的个人数据,又是AI的经营数据。但可以预见实践中将会出现大量的个人信息滥用和数据主体行权难的案例。用户难以知晓自己的数据被AI加工到了什么程度,更难主张删除或更正被加工后的数据。更进一步,当AI的加工达到一定程度时,衍生的数据是否可能被视为AI的创作成果而引发知识产权归属争议?
03
平台规则与反不正当竞争

在意图框架技术路线下,无论App开发者多么不情愿,双方好歹也是要互联互通达成合意的。但在视觉路线下,所有的操作都可以由Agent单独完成。它完全就伪装成一个正常人类去操纵App了。于是乎,App开发者精心设计的UI、广告位、会员转化入口全都没有了受众。
这和自动化工具/爬虫/脚本还不太一样。后者往往无视平台技术限制措施,目的是获取数据以构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AI手机/手机智能体的动机并非“越俎代庖”,其完成任务的最终实现依然依赖于App本身的服务能力。它的本质是取代了用户与App图形界面交互的过程,而非替代App的服务。这种跳过交互过程的设计是否构成对商业模式的实质性损害,能主张反不正当竞争吗?
一个摆在面前的案子是Amazon vs Perplexity。
简单来说,用户授权了Perplexity AI在其亚马逊账号下执行购物操作,于是Amazon就把Perplexity AI告了。
亚马逊援引的法律依据是联邦《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和加州《综合计算机数据访问与欺诈法》(California Comprehensive Computer Data Access and Fraud Act),指控Perplexity的AI Agent经用户授权自动登录了亚马逊账号并执行浏览、下单操作,但这些行为并没有获得亚马逊的授权,属于未经授权访问受保护计算机系统。作为背景,诉讼启动前双方其实已经就亚马逊授权问题来回进行过多次沟通,亚马逊不仅明确反对还设置了技术限制。
而Perplexity主张适用“代理人理论”。
代理人理论是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Perplexity认为,AI Agent是执行用户指令的操作代理,既然用户是亚马逊的法账户持有人,就有权授权其代理进行操作,亚马逊就无权限制。
2026年3月9日,加州地方法院批准了禁令,责令Perplexity不得继续提供AI Agent来操作用户的亚马逊账号。加州法院的核心观点是:即便用户对账户享有使用权,平台作为系统所有者,仍有权决定何种自动化程序可以接入其系统。
但2026年3月17日,第九巡回法院又批准了Perplexity的禁令中止申请,允许Perplexity在案件上诉期间继续运行亚马逊购物AI Agent。
目前案件进入上诉审理阶段,案件结果很有可能确立AI 场景下代理人理论的适用边界,以及平台封禁 AI 代理人的合法限度。

回到反不正当竞争的议题,视觉路线下的AI手机/手机智能体本质和 Perplexity 的AI Agent 一样,都是 “经用户授权、替代用户与App交互”。这个案件的走向直接关系到视觉路线能否被界定为用户的行为:
如果“代理人理论”不能成立→反不正当竞争逻辑就很有可能成立:视觉路线跳过真人-App交互环节,导致 App的广告变现、会员转化、用户数据沉淀等核心商业利益受损,属于不正当利用他人经营成果、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而如果“代理人理论”成立→反不正当竞争主张就很难成立:只要用户授权即足够,AI手机/手机智能体仅代为履行用户本可自主完成的操作行为,等同于App商业模式下用户在做操作,未超出合理使用边界,自然不构成不正当损害。
04
责任主体问题

衔接“代理人理论”的讨论,我的另一个问题是,AI手机/手机智能体替用户执行任务,一旦出了问题,谁来承担责任?比如,AI手机/手机智能体代用户下单买错了商品,或者泄露了用户的购物习惯给第三方,用户该找谁?
如果代理人理论能够构建成功,那么AI Agent这个新物种就能被嵌入既有法律体系之中——AI Agent只是用户的工具,那么监管的重点仍然是用户和App之间的既有关系,无需为Agent单独创设一套全新的监管框架。
但是,我(并没有什么深厚民法功底)有一点担心这是一个理论硬套和滥用:对于用户自己部署、自行选择模型、自主决定授权范围的手机智能体而言,代理人理论可能是成立的——毕竟用户是主动行为,对手机智能体的行为有更强的控制力和认知。
但如果是AI手机(由厂商预置AI Agent),用户和它的关系似乎更像是接受服务而不是授权代理。是否能构成代理呢?
当然从服务形式上可以设计成用户主动开启AI Agent功能,但这只是形式上的授权,实质控制权仍在手机厂商手中——用户无法干预框架的决策逻辑、更换后端模型,甚至也不知道具体分发细节。这种形式授权、实质控制的设计是否让代理人理论的适用根基不太牢固?
另外,承接上文的脑洞,如果AI手机在分发任务时抹去了用户的身份特征,它就不再是用户代理,而更接近一个自主交易系统,那么代理人理论就不能成立,服务提供者(App)与消费者(用户)之间的直接契约关系就被切断了。也许会引发严重的合同履行与消费者保护问题?
审稿人苍焱提示,也许可以借鉴无人驾驶汽车的规制思路,按照AI Agent的自主决策程度与用户实际控制权来做分级认定:弱自主、强用户可控的,可沿用代理人理论;强自主、用户几乎无法干预决策的,则应直接剥离代理属性,将责任锚定在实际掌控AI逻辑的手机厂商或者手机智能体提供者身上。我觉得这个思路很棒!
05
协议标准与SEP问题

但我不知道,这个标准会以怎样的形式演化形成。和通信行业由第三方标准组织主导制定标准不同,通信标准天然就需要不同厂商的设备互联互通,因此必须依赖中立标准组织;而意图框架的技术标准更大概率由少数头部平台型企业通过商业实践形成,至少短期内各手机厂商可能更愿意利用意图框架来巩固生态壁垒。所以,也有另一种可能:最终意图框架只会停留在平台接入规范的地位,和iOS系统、安卓系统的应用上架规则类似,难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技术标准。
另外,我在编辑文章的时候刚好看到资讯:2026年4月8日,Anthropic、微软、IBM、Meta和Genentech五个AI巨头联合成立了大模型专利联盟SAIL Foundation,意味着AI产业已经开始构建专利池和交叉许可机制了,翻版通信领域SEP大战还会远吗?

结语

这篇文章的成稿和我最开始想的框架以及初稿可以说是大相径庭。有一些问题我写着写着发现还是老问题,有一些又是突发的灵感。整个写作和修改过程充满了左右脑互搏。总之就是没什么深度,再次滑跪!
另外我看了这些文章觉得很有意思:
Youtube:A2A vs MCP: AI Agent Communication Explained,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MDFPOyezH4
Youtube:MCP vs API: Simplifying AI Agent Integration with External Data,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j1t3UZA1TY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