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乃一国法律体系中之基本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等共同构成一国之部门法体系,它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同时也是最古老的法律部门之一。
民法者,市民社会之法则也。汉语中“民法”一词实非古汉语固有之词,而乃西方法律文明之舶来品。我国近现代民法一语,究其渊源,第一步可追溯到日本民法,恰如学者所言,“民法一语,典籍无所本,清季变法,抄自东瀛”。第二步可追溯到法国民法,因日人是从法语droitcivil转译而来。第三步则需追溯到罗马法,盖因法语中的droit civil乃来自罗马法中的jus civile即市民法.其他欧陆诸国如德国、瑞士、意大利等国关于此语之名称也均系由市民法转译而来,而日人转译时从其简,省掉了一个“市”字,遂有汉字中“民法”之称谓。是故,民法之真正根源乃罗马法,研究民法的人便无不“言必称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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