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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1”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无需强制执行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政策,由采购人按内控制度执行。 |
❖“项目4”经开展相关调查,明确该项目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则需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2.2.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项目2”虽未超过采购限额标准,但该项目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与“项目3”“项目5”均不存在“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即属于“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应将“供应商属于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作为资格条件。 |
❖“项目8”和“项目10”经开展相关调查,明确两个项目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则需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3.2.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项目6”金额300万元、“项目7”金额700万元、“项目9”金额1100万元,合计2100万元。 ❖应当预留840【2100*0.4】万元面向中小企业,其中不少于588【840*0.7】万元预留给小微企业。 |
4.1.1.“项目7”金额700万元预留给小微企业;4.1.2.“项目6”金额300万元拆分成两个150万元的采购包,其中一个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哪怕中型企业没中标,由小微企业中标也无所谓,同样满足预留份额的要求】;4.1.3.“项目9”金额1100万元无需额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需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4.2.方案二4.2.1.“项目9”金额1100万元预留80%【1100*0.8>840】给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4.2.2.“项目6”金额300万元、“项目7”金额700万元无需额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需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

夜雨聆风
